北漂彰化人 wrote:通姦除罪化通過以前屬...(恕刪) 二個層次問題:1.通姦除罪是國家刑罰不介入家庭,因為這是大砲打小鳥,不符比例原則。2.結婚後如被發現婚外情,只要配偶同意或不在意,那也沒有問題,這是你情我願。但配偶不同意,則離婚甚至「淨身出戶」。要搞婚外情,被發現而讓另一半同意或不在意,那才是真本事。
剛才我去菜市場買菜做早餐,經過蛋攤我忽然想吃鹹蛋不想吃荷包蛋,老闆娘說1顆15元,一次買四顆是50元,我說只要1顆就拿錢給老闆娘,結果老闆娘說我才買一顆而已不用錢,送給我就好了,反正老闆今天不在家.....我有偷竊嗎?根本沒有好嗎?我有不想付錢嗎?是老闆娘不收錢要送我,這是兩廂情願的事要怪罪我啥?.....我毀壞了老闆啥名譽?......以上是今早真實發生.......至於那些愛寫比喻又寫得不倫不類的人我就不想多說了
為什麼總是會有理解力出問題的笨蛋跑來秀下限呢? 有誰逼你把麵吃完呢?你娘還是你爹呢?該不會是你老婆吧? 邏輯搞不清楚嗎?麵是你自己叫來吃的,你吃到一半不想吃,你當然有權力可以換其他東西來吃啊,但現在的問題是你不想為已經吃到一半的麵而付錢啊,你想吃其他東西,OK啊,但把麵的錢付清很困難嗎? 難道不覺得你這種自私的土匪心態很無恥嗎?
法律名詞太艱深難懂,我們就用常理來看這件事好了。前面既然有人提到控制,那我們就來談談自我控制這件事,各位去設想一個狀況,一段婚姻關係中,一個無法自制的人屢屢在外面亂搞,不負責任的像野狗一樣的把自己的性器官與其他第3者、第4者.........的性器官結合,而另一位則是對配偶盡到忠誠的責任,極力自制,不讓傷害配偶與家庭甚至小孩的事情發生,但最後的結果,卻是這個極力自制的人的身心靈受到煎熬與懲罰,那個無法自制的人卻可以逍遙自在,各位認為公平嗎?我看很多人大概都已經忘了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的道理了吧。況且法律不是應該還給被害人正義嗎?在這樣的判決下,所謂的社會正義到底在哪裡?如果連法律都不能給被害人正義了,是不是要逼被害人自己動手去把正義討回來?這些人是嫌社會不夠亂嗎?
君子之蕉蛋如水 wrote:法律名詞太艱深難懂,...(恕刪) 你寫的很淺顯,但也說明婚姻與家庭的穩定與重要,排除刑事政策改變,婚姻是民法親屬篇最核心的部分,在婚姻關係中犯錯的人,往往失去的是親情及財產。至於地院判決純粹就侵權行為理論出發,甚至引性自主權來強化論述,簡直大錯特錯。婚姻關係中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這二人共同侵害的是夫妻另一方的信任與情感及維持家庭的穩定,共同行為人自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精神賠償)。
君子之蕉蛋如水 wrote:法律名詞太艱深難懂,(恕刪) 支持通姦除罪化不等於支持亂交雜交你的舉例都很低俗是不是故意把跟你不同立場的人寫的很低俗?如果你花5分鐘去看我給你的瑞典的影片可能你會有不同的想法其實我20歲以前的想法跟你是一模一樣的後來我看了很多世界各國的支持通姦除罪化的理由之後再反觀台灣通姦罪的那些案例跟結果才發現難怪很多人說通姦罪就是個惡法是用來保護那些慣性外遇的男人會一直存在是因為很多女性以為那是他們的保護傘想也知道在立法院幾十年前大多是男人他們立的法律最好是可以保護弱小的女人早年的民法真的完全是父權主義下的產物
tt031422 wrote:而所謂「性自主權」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是須被限縮,而非自由的,其原因主要考量現代婚姻及家庭的價值穩定,如無限擴張性自主權,則現代一夫一妻制度之婚姻將不復存在,而將退回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年代。 我也認為身體自主非無限上綱,否則裸奔.吸毒.買賣器官的法律也可以廢了其次就是,若否定了配偶權,那結婚意義何在?前幾年同志爭取同婚是在爭什麼?
自己的身體、自己的價值觀是這樣沒毛病但還要法律用來約束別人要和自己的價值觀相同就有點過了只要多方談得攏,不存在小王小五小三小四的問題這個世界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妻多夫都有只是一夫一妻在傳統家庭的下糾紛最少(人少糾紛自然少)男性普遍可以接受一夫多妻(夫有問題就結束本世回合;妻有問題就隱忍或求外援,誘惑也是因素)女性多不願分享丈夫大都要求一夫一妻(妻有問題要求夫要配合,夫有問題就隱忍或求外援)至於版主說的亂交,那是個人選擇,只要不影響他人就好,你要的會當然也可以濫交但是如果影響到他人的問題就和法律有關係了,可以確定的是而「和不相干的你--沒有關係」!樓主怨念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