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車遭闖紅燈騎士撞上須賠169萬 判決書指出關鍵

dennis10 wrote:
我想上訴應該就會改判啦 畢竟又不是通通都是恐龍法官 認真工作的還是有...(恕刪)


有機會,目前非常重視絕對路權的觀念,但還是不要抱太大希望,推測改判率只有5%以下,若改判算撿到的。

闖紅燈被撞斷腿 騎士求償百萬結果…
2016年06月03日11:36

台北一名簡姓男子2013年騎機車行經新北市北新路與檳榔路口,遭陳姓計程車司機開車撞倒,導致左腿粉碎性骨折,簡男指控陳姓運將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求償115萬元,但台北地院認定簡男闖紅燈是肇事主因,今判陳姓運將無過失免賠;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運將左轉時,撞及簡男機車左側,簡男左腿脛骨粉碎性骨折,因開刀住院11日,簡男提告業務過失傷害並求償看護費38萬餘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醫療與復健等費用27萬餘元,合許共115萬餘元;陳姓運將強調,自己當時車速16公里,是簡男闖紅燈肇事,全程有行車記錄器為證。

鑑定報告認定,簡男闖紅燈是肇事主因,陳姓運將無肇事責任,但刑事法官一審不採信,認定陳姓運將沒禮讓直行車,判他2個月,經陳姓運將上訴後,高院採信鑑定報告,改判他無罪確定,民事部分,法官依據鑑定報告及陳姓運將行車記錄器畫面,認定簡男是因闖紅燈而被撞,陳姓運將完全無過失,判免賠。

陳小春2525 wrote:
有機會,目前非常重...(恕刪)


感謝分享

希望案主有看到你這篇嘍...
最高法院: 對方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汽車駕駛人應有充足之時間可以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

事主自己說看到騎士,以為對方不會過來,就輸一半了。

刑法第二項第 14 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jedijack wrote:
最高法院: 對方之...(恕刪)
終於有就事論事的人了。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19號認為:「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官司敗訴的原因在就被告說「我有看到他,我以為他不會闖過來」,加上: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條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汽車駕駛人駕駛車輛面對圓形黃燈時,應注意交岔路口行車環境並依號誌指示行駛。

要翻案,有難度。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終於有就事論事的人...(恕刪)


請問一下,對方已死亡,但依然被告。

那事主可以反告嗎?

幸福很簡單 wrote:
請問一下,對方已死...(恕刪)
就算告了,也會因為死亡不起訴處份,如蝶戀花事件,大家都把責任往死者推......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絕代蝴蝶 wrote:
就算告了,也會因為...(恕刪)


那事主真是衰到極點了!
絕代蝴蝶 wrote:
就算告了,也會因為...(恕刪)

這是刑事,民事可以要求繼承人賠償,就看有沒有財產繼承

絕代蝴蝶 wrote:
終於有就事論事的人...(恕刪)

就有點像是我有看到他還故意開過去撞他的意思嗎??
jedijack wrote:
最高法院: 對方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汽車駕駛人應有充足之時間可以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
事主自己說看到騎士,以為對方不會過來,就輸一半了


這不像看到前方有行人闖紅燈一樣是個既成事實,當下事主以為對方不會過來,就已經不符合"對方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要引用此條我認為在判決書內必需有所交待;更何況,"有"看到這個騎士並不代表"只"看到這個騎士,若當時可見視野內的大部份人都停下了,可證明"以為不會過來"的判斷完全合理,因為肇事了才回頭單單挑出這個人來作文章,簡單講就是"事後諸葛"

平心而論,如果今天換成游小姐的交通工具是機車、對方是汽車,而游小姐不幸往生,有誰還相信法官會依"闖黃燈"、"你有看到他了"做出同樣的判決? 說不定還在法庭上譴責對方闖紅燈撞死人咧

真正的錯誤也許只是:往生的不是你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5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