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S00313 wrote:你的論點是什麼 ?不(恕刪) 難怪你無力反駁我的論點, 原來是因為你看不懂我的論點是刑事訴訟法的精神, 是要確定訴訟雙方的法益, 法庭攻防, 證據的取得, ....刑事訴訟的過程都處於平等地位所以除了辯方可以使用專家鑑定, 控方也可以使用專家鑑定, 兩造專家鑑定的證據力, 由法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以及第157條採用這個案子的上級法院, 也就是高分院, 很可以就程序瑕疵就發回更審, 根本不需要進到事實審某個被人罵狗官的律師發表意見, 重大刑案可以一個醫生鑑定就定大局? 醫生馬上反駁, 是包含社工師...連他好幾個人做的鑑定, 不是一個人作的鑑定, ............兩方都是在打混仗重點在於讓控辯雙方可以自己去找專家團隊, 然後兩方的專業意見在法庭並陳, 跟人數沒關係.打完了之後再想了一下, 深怕還是有人看不懂, 又嚷著這跟解決問題有甚麼關係?所以補充如下:大有關係, 如果高分院真得以程序瑕疵撤銷地院判決發回更審, 將會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立下里程碑讓所謂的專家鑑定, 不再定於一尊, 而法官也不必, 也不能被一方的專家鑑定牽著鼻子走特別是針對刑法第十九條, 原因在於精神醫學對於醫學界來說, 還是無法攻克的聖碑就連思覺失調(就是以前的精神分裂) 的成因都不知道, 讓在迷霧中摸索的精神科醫師來當最後的唯一仲裁者,本身就具備很高的不確定性我以前當兵時, 聯隊上就有假扮精神分裂成功退役的活生生案例, 那傢伙拿到除役證明的第三天就跟朋友去酒店慶祝了再說一個題外話, 這個活生生的案子著實打了偽善劇 "與惡的距離" 一個大大響亮的巴掌偽善劇假造精神病患被法律欺壓, 而被判重刑, implies 整個社會都應負責結果實際情況正好與偽善劇的情節完全相反, 這就是偽善最黑暗, 且腐蝕人心的可怕影響
phS00313 wrote:不從問題點去提出解決的方法, 解決問題相同的事情就會不斷的重複發生這很難懂嗎 ~ 因為不難懂,所以你這其實是廢話....差不多就像只要我很有錢,我就不用不斷的重複吃泡麵了然後蔡總統當初說他已經有答案,你知道答案是什麼嗎? 我有寫信去問過總統府信箱,不過回信內容保證你會失望.....而且蔡總統跟欺騙神明的那位都支持上訴喔再來想必大大已經有錦囊妙計可以從問題點去根本解決問題了....何不開釋一下,避免出現下一個倒楣的鐵路警察、小燈泡跟死在鄭捷刀下的倒楣鬼們....
六藝君子 wrote:所以除了辯方可以使用專家鑑定, 控方也可以使用專家鑑定, 兩造專家鑑定的證據力, 由法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以及第157條採用 刑事訴訟法第198條: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辯方雖然可主張刑法第19條第1項的適用,但鑑定專家卻不是可以讓辯方挑的刑事訴訟法第200條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為陳述或報告後,不得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如果檢察官當時對鑑定人的選定都沒有提任何意見,等到發現鑑定結果不符己意,才在那邊哇哇叫,這就有些賴皮了對於讓檢察官可以挑選自己的專家團隊,這個我沒有意見,但若要讓檢察官可以挑選自己的專家團隊,那就得修法讓辯方可以挑選自己的專家團隊,但這樣有可能會形成越有財力的人越有本錢從事犯罪行為和打訴訟的制度,不可不慎
Schindler wrote:刑事訴訟法第198條(恕刪) 有人認為是法官.醫生.律師....處理程序有問題有人認為是法律條文問題這兩者不會有交集我們這樣回(文)過來, 回(文)過去, 真的是沒完沒了 ~ps. 何必浪費時間
Schindler wrote:刑事訴訟法第198條(恕刪) A. 認為是法官.醫生.律師....處理程序有問題 >> 結論 : 殺人輕判的問題永遠無法解B. 認為是法律條文問題 >> 結論 : 法律條文改對了, 問題就解決了既然多數人認為 B. 選項是錯的, 那我們就只能一直接受 A. 選項的結果所以, 以後這種案例(不只精神病殺人輕判 這類)再發生的話, 大家也沒必要在那邊深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