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算竊盜 「鼓勵犯罪 將成司法災難」

AL168 wrote:
不要講一些沒有的額外名詞
照文字解讀很難嗎?
還是不懂國字??????

老兄,你以為重點是法條的文義解釋嗎?

只是解讀文字,那怎麼不說是不是侵占?是不是搶奪?

刑法動輒傷人性命、奪人自由,可以僅憑著文義解釋就定人罪喔?

你是不是有必要研究一下「罪刑法定」跟「嚴格證明」的含意是什麼?

像你這樣解釋主觀構成要件,那以下兩個新聞你要怎麼解?

1、老婆開車過綠燈路口時,撞死小三。這樣你要判老婆殺人還是過失致死?

2、談判中的黑道小弟往對方老大方向開槍,結果爆了對方小弟的頭,你要判開槍的什麼罪?
法律條文跟一般民眾的道德情感
是有落差的
姑且先不論使用竊盜是否成立竊盜罪
只能說
刑法是罪刑法定主義
必須要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才能依法起訴
依法判處刑罰
而不是一般民眾認為怎會怎樣....

例如刑法上的通姦罪
構成要件就跟一般民眾的認知有極大落差

或是常見的刑事庭跟民事庭判決完全不同
或許又有民眾要說
同一個國家的法院
為什麼結果不一樣

小弟只能說
法律不是只保障好人
而是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尤其知名律師
擅長的通常是程序法
利用訴訟程序來達成重罪輕判
或是拖延訴訟時間
來達成實際勝訴效果
如常見的選舉無效訴訟
等到判決出來
很多都是任期已滿
贏了訴訟又如何

有些民眾會認為引進英美法系陪審團制度
如果去了解陪審團如何產生
或是了解不同地區訴訟法院
可能產生完全不同審判結果
或許又有人要說
這是恐龍陪審團了

現在很多媒體是只想把新聞綜藝化的
在隨之起舞之前
或許可以了解一下報導內容跟事實差距如何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台灣如果採陪審團制 那就完了

以後摸手 就肯定你準備要強姦了
歡迎覺得這個例子沒有問題的法律人提供自己的住址與財產明細, 讓有需要"暫時"借用, 但是沒有

"據為己有"用意的人來享用你們的私有財產.

我也許會跟你們借衛生紙上廁所, 然後把衛生紙還給你們.
「偷車後在車主不知情狀況下歸還」本來就不是「竊盜罪」範疇,
網友們認為太荒謬是因為對判決的期待落差所致,
有位網友說的很有道理,
有些人就是想把「酒駕」與「殺人罪」畫上等號,
也就是以「殺人罪」來辦-真的很荒謬,
所以本事件一開始如果提起「使用竊盜罪」訴訟,
法官決對判被告有罪,
所以不會有「鼓勵犯罪 將成司法災難」
而法律本來就是在玩文字遊戲,
又不是從今天才開始的,
本事件「竊盜罪」不成立應不足為奇吧!~
這些法律人說嘴的本事很高明, 一個個引經據典, 頭頭是道, 什麼刑法無罪, 民法有罪, 引用法條錯誤,

辯得網路鄉民是體無完膚, 成了理盲又濫情的代表...

非常好, 還是那句老話, 嘴巴說再多, 沒有實踐也是空. 何妨公佈自己的姓名, 住址, 以及財產明細,

讓有需要的人可以隨時"借用一下", 也許在大多時候, 你們都不會感覺自己的東西有被使用過呢.

468111 wrote:
:「哪有說偷騎別人的機車,只要再騎回原處,刑法上就沒有罪責

以後大家不用買車了...打一把萬能鑰匙就好
有急須要在路邊隨便開一台 辦完事在開回去就好...

拿了東西沒歸還=偷
拿東西有歸還=借

aaqq1378 wrote:
這些法律人說嘴的本事...(恕刪)


是阿!

法條在那裡,笨的人才不會用,省錢至上

讓我們大家來落實一下"使用竊盜"

aaqq1378 wrote:
這些法律人說嘴的本事...(恕刪)


我想這樣討論可能沒有交集

我建議這樣定調好了:

此人的行為在大眾認知中是毫無疑問的偷竊行為,只是法律不週延造成無法以竊盜罪法辦(亦即如果修改法律定義使不告而取亦屬竊盜也不會導致爭議)

這樣還有異議的請舉手
據為己有
____

這是法律名詞媽? 怎麼解釋 ? 所有? 無權占有?

使用竊盜很多書上 或網路上都有 資料可以查 也不是每種情況都適用 研究依下八

不然沒有交集等於浪費時間

事實上 現在就是不起訴 沒有去救濟 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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