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168 wrote:
不要講一些沒有的額外名詞
照文字解讀很難嗎?
還是不懂國字??????
老兄,你以為重點是法條的文義解釋嗎?
只是解讀文字,那怎麼不說是不是侵占?是不是搶奪?
刑法動輒傷人性命、奪人自由,可以僅憑著文義解釋就定人罪喔?
你是不是有必要研究一下「罪刑法定」跟「嚴格證明」的含意是什麼?
像你這樣解釋主觀構成要件,那以下兩個新聞你要怎麼解?
1、老婆開車過綠燈路口時,撞死小三。這樣你要判老婆殺人還是過失致死?
2、談判中的黑道小弟往對方老大方向開槍,結果爆了對方小弟的頭,你要判開槍的什麼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