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保最高投保薪資超過10萬元 _勞保只由4萬3900元提升到45800元

crownips wrote:
債留子孫!!(恕刪)


說到債留子孫
我想絕對不會留到你家子孫
因為你一直都逃漏稅
只享受納稅人跟國家的福利
國家幫你鋪馬路 拿稅金給你兒子補助讀書
拿稅金給你兒子拿市長獎 公務員幫你辦身分證
警察要維護你的身家安全 公所還要幫你處理垃圾
人家至少有依法納稅
你卻毫無付出 你這樣是債留他人子孫
好處卻給自己子女去享
我也不懂你的邏輯 如果公務員像你說的是強盜
那你的行為不就是小偷了?
你的正義凜然到底從何而來?
你不知道自己正在犯法只是尚未被抓到嗎?

nccutony wrote:
再回應你好了,筆者係...(恕刪)


她們考不上
酸葡萄心態
聽不進去
你分析那麼多幹麻.....
如將國家看成一個公司,
他所提供的薪水、待遇、及退休金等等條件
就是為了吸引優秀人才進來。

如果一間公司員工流動頻繁對於公司營運會造成麻煩,
一要時常找人,一是會遇到斷層,
那他不是用高薪留住人才,不然就是會有久任的制度(例如退休金)
相信各大企業都有相關的人資策略。


而公務員的薪水階級都是固定的,沒有隨便跳級、加薪、分紅的彈性,
且各級距之間差距不大,所以制訂了吸引久任的退休金制度,也就是領終身俸(退職時薪水的七成,什麼18%的84年以後進來的就沒有了)。
(初考1等進去近三萬、普考3等進去3萬多,高考6等進去4萬多,大部分機關職缺最多到8等、9等,而且一個機關只有一、兩個人可以擔任。10~14等的大概都是中央機關才有的缺,到最頂也是10萬多)最高跟最低薪差約3、4倍而已。)

有這個制度除了是吸引人才、鼓勵久任,也是防止公務員去經營副業,搞些有的沒的勾當,因為退休後已經保你無虞的生活了,你就沒有必要在去經營其他的來確保自己退休後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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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徵人就如同公司徵人,希望爭取到最優秀的人才,但是大家不信任各個機關用人的公平性,所以才創造出「公開考試」的制度,不排拒任何國民,不講究任何關係。至少智能的考試能有一定的篩選作用,這也是為了公平性所想出的退而求其次的方法,而犧牲真正適用的人才。試問,能有公開考試更公平的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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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現有的公務員是既得利益者,權益受損了當然要叫囉。


如果一間公司告訴你如果你做二十年,退休時給你五百萬,
但是等你作到二十年,公司告訴你,不好意思,因為營運不良,所以只能給你三百萬。
你能不叫嗎?
那其他剛進來的員工(就好像版上的鄉民)就對你嗆我們都沒有了,你憑什麼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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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來看軍公教人員退休制度眼紅的,那應該一起鞭薪水高過你的,年終分紅百萬的,最好就實施共產制度,大家都拿一樣多不就好了? 薪水超過百萬、年終分紅超過百萬的,沒有消費者能有你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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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這個僵化的退休金制度讓政府財政出了問題,也就是財物人資規劃不妥當。用這麼優渥的條件來招人,但是卻沒有善加規劃財政。再加上尾大不掉的退休人員要養,更雪上加雙。
明明就沒錢,卻不削減人力,還拼命增人。向原本好像沒有初考的,最後好像規定所有機關用人都需要有公務員身分,才設初考,讓更多人具有公務員身份。


所以在我看來一開始的既得利益者制度定得太優渥,又或許那時候政府很有錢也說不定,但隨著時間推移,用人愈來愈多,退休人也愈來愈多,政府財政又惡化,一間公司都撐不下去了怎麼去支應退休人員呢?
改革不免會有既得利益者反對,但是也不能一下落差太大。

我覺得軍公教人員的考績獎金、月退最好跟政府的財政、稅收、GDP等經濟指數一起連動,高時領的多,低時就一起領的少,但還是過得下去,才不會景氣一遍低迷時,獨公務員退休金不變,讓人看了眼紅。



另一個問題就是具體化的績效制度來改善公務員服務的態度(像我看到櫃臺沒人時在看自己書的很不順眼、在跟我洽公時還一邊跟旁邊的同事聊天也很不順眼)
現行的訂比例十分不公平,各位鄉民自己想想自己的公司吧,假設你公司二十人,老闆告訴你總公司政策,拿甲等的只能65%,乙等的32%,丙等一定要3%,好啦大家一聽都很拼命的工作,年底時,老闆說:大家這一年表現都不錯,但是根據公司的政策,我還是得挑1個人打丙等,6個人給乙等,13個人甲等,你服嗎?

改的稍微合理了
高考三等進去很平穩作沒座大官
三十年退休差不多六七萬左右吧
如果七成薪的話
月退也四萬多
跟一般勞工月退到頂兩萬
多一倍算是還好了
有在拉近距離

而且這中間還有很大變數
感覺台灣經濟未來只會更差不會變好
年輕公務員年老時還不知道有無月退可領



我是小胖
我可以接受軍警人員有較好的退休制度
但不太能忍受公務人員也要有特殊退休制度..

不過也很久沒打仗了

curstw wrote:
另一個問題就是具體化的績效制度來改善公務員服務的態度(像我看到櫃臺沒人時在看自己書的很不順眼、在跟我洽公時還一邊跟旁邊的同事聊天也很不順眼)
現行的訂比例十分不公平,各位鄉民自己想想自己的公司吧(鄉民工作的多還少呀?),假設你公司二十人,老闆告訴你總公司政策,拿甲等的只能65%,乙等的32%,丙等一定要3%,好啦大家一聽都很拼命的工作,年底時,老闆說:大家這一年表現都不錯,但是根據公司的政策,我還是得挑1個人打丙等,6個人給乙等,13個人甲等,你服嗎?


私人企業只要人事成本太高就會砍人,這很正常

另外之所以會訂丙等的比例
這也是公務員自己造成的
不定比例沒有人拿丙等
那只好逼國會把丙等比例訂出來
ccchin wrote:
偉大的公務員難道不知...(恕刪)


公務員並不偉大,跟勞工一樣都是餬口飯吃

這社會能吃飽飽的只有那些資本家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8 條 第3項


第一項所稱每月保險俸 (薪) 給,係依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 (薪
) 給法規所定本俸 (薪) 或年功俸 (薪) 為準。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立
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給為準釐定。

誰在騙?要不恥誰?

條文哪裡來的本俸的兩倍?

董小姐的便當文要道歉,散佈不實消息的人又如何?

公務員怠惰違法被懲戒免職理所當然

但是用不實的資料來誣陷,這不就是當年搞江國慶的手法

那我實在看不出來有立場批評當年那些軍官

至於不當得利,我好奇的是公務員加重的法律責任要不要也一併調整,反正樣樣都要平等嘛


紹興師爺 wrote:
私人企業只要人事成本...(恕刪)


國家現在負擔太大的成本了

但問題是這個社會對國家的期待就是要無上限的負擔公益功能

就像健保,很多人批評健保局的年終,問題是就算健保局全部改成不支薪的志工

健保還是虧損,為什麼虧,因為健保是社會保險不是商業保險

有買過商業保險的想想投保審核還有費率跟理賠你就知道差異在哪邊了

今天商業經營只要虧損大可把這個業務整個裁撤掉

可是政府就是沒辦法這樣做,健保 社福 教育部門這些都是賠錢貨

不會有一家企業願意全國長期不計盈虧提供這些服務的

(企業可能會提供個案服務,但絕不會針對全國做一致性的支出)

諷刺的是這些企業從部分消費者手中賺到的,可能比該消費者一年繳的稅還多

如果真的要回歸到最簡約的機制,就是把政府過度支出的部門業務跟人員都裁撤掉

可真有那一天人民又要抗議了。


至於丙等,考績是掌握在首長手上的

現行行政機關首長不是民選就是政務官,看看這次會計法那些藍綠無黨籍政治人員的表現

你認為考績在他們手上真的能客觀公平嗎?

如果我說問題是在人民身上,有的人一定會急著回文罵我

但問題是台灣人民無分藍綠無黨愛選貪官跟貪二代已經不是新聞了

明年就要七合一選舉了,我們拭目以待那些貪官貪二代是不是會繼續當選

就知道強制比例是好是壞

話說強制比例這麼棒,那像大逃殺一樣每年固定除去一定比例的人民

由高官決定,你認為被除去的一定就是該淘汰的人民嗎?
退撫基金簡介

關於退撫基金




基金的誕生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創立於民國三十二年施迄今已歷半個世紀,其間雖經過四次修正,但整體構與原則均維持由政府負擔退撫經費之「恩給制」;惟由於政治、經濟、社會環境急遽變遷,早期所設的退撫制度,已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爰自民國六十年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研究,歷時多年方完成改革方案,確定退撫制度改為「儲金制」,並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撫基金並成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兩個機關以下合稱基金會分別負責退撫基金管理與監督等相關事項。


基金的基本目標


一、保障退撫所得,加強安老卹孤

二、依法提撥基金,確保退撫經費來源

三、充分照顧退休人員,兼顧現職人員福利


基金撥繳及給付規定


一、基金撥繳

  退撫基金費用之撥繳,依法按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本俸加1倍之8%至12%之費率計算
(按100年1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上限為15%)。退撫新制開辦時,退撫基金之提撥費率為8%,依89年6月基金第1次精算結果,軍、公、教人員自91年1月1日起,由8%調至8.8%,復依立法院決議,自93年起分3年調整提撥費率至12%(93年起由8.8﹪調整至9.8%、94年起由9.8﹪調整至10.8%、95年起由10.8﹪調整至12.0%),故現行提撥費率為12%。每月應繳退撫基金費用總額中,政府撥繳65%,個人自繳35%。


二、基金給付

(一)退休金

1.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與1.5個基數,最高35年給與53個基數。


2.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照基數2%給與,最高35年,給與70%為限。每半年發放1次,分別為1月16日及7月16日發放。

3兼領月退休金:計有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與1/2之月退休金、兼領1/3之一次退休金與2/3之月退休金、兼領1/4之一次退休金與3/4之月退休金3種(按公務人員僅能選擇兼領1/2之方式)。其給與參照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之計算方式,乘以兼領比例。
4.撫慰金: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遺族如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按公務人員新增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得按原領月退休金半數,支領月撫慰金。

(二)撫卹金

1.任職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不另發年撫卹金。任職每滿1年,給與1.5個基數,尾數未滿6個月者,給與1個基數,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按100年1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撫卹法,為未滿1年者,每1個月給與0.125個基數;另任職未滿10年者,除依任職未滿15年之規定給卹外,每減1個月加給1/12個基數)。

2.任職15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5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其任職滿15年者,另給與15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以後每增1年加給0.5個基數,尾數未滿6個月者,不計;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按公務人員為未滿1年者,每1個月給予1/24個基數),最高給與25個基數(按公務人員為30個基數)。


(三)資遣給與


  以資遣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與1.5個基數,最高35年給予53個基數。


(四)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參加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公立學校和私校老師差很大
私校老師保的是公保
起源於二三十年前一群大學的老教授去炒
也要跟公務員一樣
以前沒健保的時代
拿公保去醫院看病非常便宜
但現在有健保以後
也沒什麼用了

福利比勞工還差
因為勞工還有月退
私校老師沒有
不公平的是私校老師保昂貴的公保
比勞保貴很多
福利卻什麼都沒有
搞到兩邊不是人的地步
前陣子要去炒也要領月退
但是這一批人只有六七萬人
不像勞工九百萬有選票壓力
加上國家衰敗沒錢了
以後更不可能讓私校老師領月退
與其這樣私校老師還不如全力爭取勞保
至少還有一個月兩萬可以領



我是小胖
公保最高投保薪資超過10萬元

勞保投保薪資上限四萬三千九百元

勞保年金改革,最需要提高的是勞保投保薪資上限
==> 可能改嗎??


公保最高投保薪資超過十萬元的根據是什麼 ??


==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我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制度係自四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公務人員保險法制定公布施行;其間經二次修正,並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合併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迄今經四次修正。惟仍有若干亟待解決之問題-如重複參加本保險及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之本保險權利如何處理;本保險死亡給付之受益人適用民法繼承編規定是否妥適;符合請領養老給付條件而未請領並再參加本保險者如何處理;停職(聘)、休職、失蹤者之本保險權益如何保障;本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關涉被保險人重大權益宜提升至本法規定,以符法律保留等問題,均亟待修法解決。
另因應國民年金及勞工保險年金分別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及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相繼施行後,本保險養老給付年金化實有其必要性,爰歷經九十七年至九十八年間,二度委託專家辦理本保險養老給付年金化之財務精算後,依其精算結果及其建議,本於「(一)穩健本保險財務,確保本保險永續經營;(二)儘量不增加政府財政及公教人員保費之負擔及(三)使公教人員退休所得與在職所得維持適當之比率」等原則,規劃本保險養老給付年金化。復鑑於國民年金及勞工保險年金均列有遺屬年金給付,並考量本保險部分被保險人第二層職業年金並無遺屬年金,爰規劃將本保險死亡給付予以年金化。
本保險被保險人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係「政府」、「雇主」、「個人」及「家庭」之共同責任;具體作法係由社會保險、職業年金、私人儲蓄(私人商業)年金及倫理性家庭供養制度等構成多層次老年經濟保障體系;其中在個人責任及家庭責任部分,則與個人在職所得及人口與家庭結構有高度相關。然以本保險被保險人係由各權責主管機關審酌管理需要,定有不同人事管理制度,是在評斷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之適足性時,不宜僅就單一責任所提供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作比較,亦應衡平考量各制度建制之特性,以及個人儲蓄與家庭供養應負擔之老年經濟安全責任。從而前述依財務精算結果所規劃之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率,即係本此原理規劃,確能提供大多數本保險被保險人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保障;惟以部分被保險人因所適用之人事管理制度未能提供非一次性離退給與,致各該人事管理制度主管機關乃就各人事管理制度建制需要、老年經濟安全保障責任原理,併就國家財政、社會公義及所屬人員現行待遇、離退給與制度所能提供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整體衡酌後,建議在不變動現有人事管理制度下,由本保險養老給付之制度設計,補足其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所需,爰併予本修正草案中增列養老年金給付之基本給與、上限範圍及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之配套設計。
本草案係參據各機關所提建議及相關會議結論審慎研究後擬具而成。以修正後內容較為繁複,為易於明瞭,乃分為「總則」、「保險費」、「保險給付」及「附則」等四章規範;其中「保險給付」章下分為「通則」、「殘廢給付」、「養老給付」、「死亡給付」、「年金給付之請領及因公條件認定」及「眷屬喪葬津貼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六節;全文計修正三十一條;新增十九條;修正後共計五十條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明確界定本保險加保對象及配合承保實際狀況,增訂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順應金融商品漸趨多樣性及增加本保險準備金收益率,本保險準備金之運用方式,宜包含委託經營,爰配合增訂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基於保障依規定得兼任其他職務之被保險人老年經濟安全,並兼顧社會資源不重複配置原則,增訂是類人員得選擇退出本保險,以及未退出本保險者相關權益之配套規定;另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有關誤參加本保險之處理方式,提升於本法中規範。(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為健全本保險財務及落實收支衡平原則,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有關本保險費率調整機制及保俸之比照認定方式,提升於本法中規範。(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為避免保險費繳納延宕而影響本保險財務,增訂每月保險費繳納期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留職停薪而選擇自費加保者應自重複參加本保險及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時退保。另考量本保險財務穩定之必要性及留職停薪選擇自費加保而逾期未繳保險費者之權利與義務必須對等,增訂退保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依法停職(聘)、休職之被保險人得比照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選擇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之規定;另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相關規定,修正提升於本法中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八、將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關於已領養老給付者不得享有免自付保險費之規定,提升於本法中規範;另考量社會公平正義,刪除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補助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九、基於本保險財務合理負擔之考量,增訂本保險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應以保險事故發生前三年平均投保俸(薪)額為計算標準,並依修正條文第六條,規定重複加保且未退出本保險者請領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為使本保險殘廢給付支給標準更為明確,爰明定「以確定成殘日當月份之保險俸(薪)額」作為核付標準,並定義「醫治終止」之用詞。(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一、為使被保險人之殘廢與死亡是否屬同一原因之判斷標準更為明確,爰規定以「確定成殘日之時點」是否落於死亡前一個月內或彌留狀態期間,作為判斷被保險人殘廢與死亡是否屬同一原因之基準。(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及本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附註三,有關確定成殘期日之認定規定,提升於本法中規範。(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三、因應國民年金及勞工保險年金之施行,將本保險養老給付方式區分為年金及一次給付,並分別規定其給付條件與標準;明定年金給付施行前已參加本保險年資者於符合現行請領條件時,得選擇給付之方式等;為期使退休所在與在職待遇維持適切、合理之比率,明定被保險人月退休所得不得高於最後在職參加本保險投保俸(薪)額二倍之百分之八十;另明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特別規定(含展期年金機制),以及超出基本年金率部分之計給方式及給付責任。(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十四、本保險養老年金之停止、喪失條件,以及領取本保險養老年金者死亡時,其遺屬得請領未達一次給付之差額;惟遺屬如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者,得擇領遺屬年金。(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五、為保障停職(聘)、休職或留職停薪退保者於復職(聘)同日辦理退休、資遣之被保險人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權益,增訂請領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十六、被保險人不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或逾法定期限仍未請領養老給付,其本保險保留年資得俟其領受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或年滿六十五歲時,依規定請領保留年資之養老給付,同時規定應以退出本保險時之年資、保俸及規定為核付準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十七、為保障失蹤退保者之遺屬請領死亡給付權益,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相關規定提升於本法中規範;另配合本保險增列遺屬年金給付機制,明定遺屬得擇領年金或一次給付,並分別規定其給付條件及標準。(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十八、配合我國家庭結構轉變,修正本保險死亡給付、遺屬年金受益人範圍及順序,並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有關死亡給付之領受方式酌予修正後,提升於本法中規範。(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十九、本保險遺屬年金之停止、喪失條件及請領遺屬年金之特別限制。(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
二十、本保險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金額得於全國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時,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視政府財政及公保準備金之財務盈虧另定調整比率。(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二十一、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有關眷屬喪葬津貼請領補充規定,提升於本法中規範。(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二十二、於法定期限內請領本保險給付者,應依其保險事故發生時之規定辦理,以及各期年金給付請求權時效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二十三、將服務機關(構)學校或被保險人積欠本保險之保險費、私立學校積欠應負擔之養老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以及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繳還溢領或誤領之本保險給付,列為最優先受清償之債權,並明文規範。(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二十四、參考現行其他社會保險立法例,被保險人、受益人及各相關機關(構)應配合本保險之業務運作需要提供資料,並規定養老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承保機關因查證需要,得暫停發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二十五、外國人準用本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二十六、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之一,有關救濟及行政程序再開規定,提升於本法中規範;領受超額年金給付者得對未依規定支付之機關(構)學校或政府提起救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二十七、本法養老年金規定得追溯至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適用。(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二十八、修正本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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