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爭公義! 單親媽拒大眾銀退錢

killy_chu wrote:
「我是否不該站出來發聲?」莊明玉昨晚一見到陳亭妃就沮喪說,她早就知道損失的錢拿不回來,只是希望爭個公道,別讓其他人再受害。沒想到部分媒體報導她「欣然接受」銀行的條件,感覺被誤解是「裝可憐來討錢」,就連孩子都質問媽媽在搞什麼。

說到激動處,莊明玉紅了眼眶,閉上雙眼、雙唇緊咬,試圖壓抑情緒,她說,沒有辦法接受大眾銀行宣稱要負「道義責任」而付她卅九萬元,她不會打民事官司,只想要銀行承認疏失,未說明法拍屋是凶宅,還她公道。

莊明玉說,相信有人也曾因類似問題吃虧,只能默默忍受,她之所以選擇站出來,就是理解其中的痛苦,希望立委能支持修法。

目前看來是選擇不妥協了。
推動這類修法是好事!

畢竟台灣的銀行業本身就存在許多不合理的憯規則。
面對客戶的抱怨,銀行通常都不會理。直到你去金管會投訴。
沒碰到只是不知道,碰到了才知道卻也來不及了。

不過銀行也真夠冷血的。...(恕刪)


不管該法拍屋是否為兇宅, 該得標人也鐵定棄標違約受裁罰!
自己拿不出錢來也借不到錢來買自己能力所不能及的東西, 這是要怪誰啊?

關銀行啥事啊? 怪囉!??

無業無還款繳息的能力是要誰借錢給她啊? 不借錢給她是不合理在哪? 冷血在哪?

fisheriestw wrote:
不管該法拍屋是否為兇...(恕刪)


可憐的人最大

無理也要掙到贏
cs057 wrote:
可憐的人最大 無理...(恕刪)

熱血網民有很大一部分是未出社會的學生
想法很單純的~

記者灑點狗血 馬上就爆了
"八里命案"就是典型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跟鄉民進來看熱鬧的 wrote:
1.關於第1點後段,法拍也不用提那些出來..
2.老實說銀行要是照著法律走的話,一般情形下的買賣當然有物之瑕疵擔保問題,
但這件已進入法拍,強制執行法也說了買法拍的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了。
也就是說,銀行只是債權人,提起執行程序後面就是交給法院的問題了。
把這案例當事人縮小點,擺成個人,就當成是我好了,
今天你欠我錢把房子抵押給我,還不出錢來我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我還要去負擔你房子的瑕疵擔保?還要去查清楚產權什麼的?去看誰住裡面?
那法院的鑑價程序是假的嗎?
3.法院鑑價後會問債權人跟債務人底價標準,
債權人當然主張收回較多帳款,但是訂太高賣不出去連應收帳款都沒有。
至於不當得利,你認為銀行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嗎?
4.你想的都是多的,進入了法拍,那就不會有物之瑕疵擔保。
要今天是銀行自己拍,那就會有。

今天這個婦人整個案例看下來,
就是沒那個屁股也敢吃那個瀉藥,
連自身是否有貸款能力都不知道,拍下來七日內要繳清尾款也不知道,
鎖定好物件就該收集資料拿給銀行評估貸款了,
270萬扣掉保證金的45萬,還剩下225萬,也超過公股銀行的法拍屋貸款上限。
更何況需貸8成4,計入5趴利息後,一個沒工作的人怎樣一個月拿9000出來。
哪家銀行會貸阿!告訴我我找堆人頭來貸。
傻傻的就付了保證金等拍定,就當繳學費吧!
對簿公堂他不會有好果子吃,唯一能利用的就是大眾銀行需要的企業形象。
沒做功課,理字站不住腳。也千萬別利用群眾的同情心阿!
建議他可以學柯媽媽的精神,推動法拍需必須登載事項的修法。
那這學費才繳的有價值。


您好, 詐欺的構成要件跟沒有瑕疵擔保責任及當事人自己的過失可能不見的有直接相關.
萬一大眾銀行早就知道是凶宅卻沒有揭露給法院, 而法院如果在檢方調查時說如果知道會記載於公告或會影響鑑價高低, 這可能會對大眾銀行相當不利, 檢方可能就有相當大的機率起訴, 雖然之後法院不見的會判成立.

再看一下詐欺的法條其實也是有相當模糊空間, 這對大眾銀行就會有風險, 今天當事人這樣決定或許也是為了訴訟考慮, 因為這樣對之後的訴訟較為有利, 而如果起訴後要和解的話金額應該不只39萬吧?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wuchehong wrote:
您好, 詐欺的構成要...(恕刪)


法拍買到凶宅 聲請撤銷駁回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今年初,婦人蕭雅雯以低價標得基隆市一間法拍屋,事後發現是凶宅,以法院未載明「凶宅」為由,聲請撤銷拍定程序。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蕭婦不得對已標得的法拍屋,主張「物的瑕疵擔保請求權」,駁回她的聲請。

蕭雅雯以台幣185萬8千元低價,標得台北大國社區一間法拍屋,事後始知,前徐姓屋主於屋內燒炭自殺,因此以法院未公告載明「凶宅」,向法院聲請撤銷拍定程序。

基隆地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正勳認為,法拍屋是否為凶宅,足以影響買方意願及法拍屋價格;警方函查證實徐姓屋主確在97年間於屋內燒炭自殺,法院未予以登載,屬於拍賣程序重大瑕疵,因此撤銷拍賣程序,債權銀行收到裁定書不服而提出異議。

法官林金發指出,法拍屋的拍賣與一般房屋買賣不同。一般房屋買賣,賣方須擔保房屋不是凶宅,若賣方隱瞞,買方可以主張解除契約,甚至請求損害賠償;至於法拍屋的拍賣,強制執行法明定,得標人不得對已標得的法拍屋,主張「物的瑕疵擔保請求權」。縱使蕭婦標下的法拍屋為凶宅、屬物的瑕疵屬實,蕭婦也不得聲請撤銷拍定程序。

林金發說,蕭婦買法拍屋前,應自行查證是否為凶宅,不能於得標後才以屋內有人自殺身亡為由,認為法院執行拍賣時有任何違法情事,而要求撤銷拍賣程序,因此廢棄原裁定,駁回蕭婦撤銷拍定程序的聲請。

蕭婦親友李信茂說,投標前,他們曾向附近住戶查證,沒有人知道這間法拍屋為凶宅;直到得標後,透過管道才查明。---自由電子報
-----------------------------------
1.媒體來源:
中國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標到凶宅要求撤拍 男子敗訴

2013-01-16 01:35
中國時報
【葉德正/新北市報導】

 洪姓男子去年前標得三重一間法拍屋,事後發現該屋是間凶宅,告上法院請求撤銷
拍定;但法院指出,得標者對物的瑕疵並無擔保請求權,且該屋公告拍賣時已載明地點,
洪男本該事先調查清楚才下標,認為洪男請求無理,判他敗訴


 洪男表示,去年他以五百多萬元價格標得三重龍濱路一間法拍屋,要做為住家使用
,事後向房仲公司詢問調查,竟發現該屋屋主兒子在民國九○年間在屋裡自殺身亡,驚覺
自己買到凶宅。

 洪男說,法院民事執行處未在拍賣公告註記「凶宅」此一重大瑕疵,以致他買到屋
子卻不敢住,也無法出租,顯然與他當初標屋的初衷不同,請求法院撤銷拍定。

 但法院指出,民間對凶宅的定義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即便該屋九○年曾有人在屋
裡自殺,距今也有十餘年之久,是否能稱為凶宅,並非無疑。

 法界人士指出,法拍屋雖然價格便宜,卻沒有售後服務,消費者須自己承擔風險,
目前網路平台接有提供凶宅查詢服務,如「台灣凶宅網」內,搜羅熱心網友轉貼的社會新
聞,民眾還可向房仲業者、轄區派出所查詢,並向鄰居多方打聽,才能保障權益。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房子不是銀行的
憑什麼要銀行註記是凶宅???

法院只知道債務人有標的物要被強制執行拍賣
不擔保物之暇疵 有沒有漏水壁癌違建或凶宅 很多細節無法做確認
這是法拍常識
如果要保證屋況再拍賣
那法院要設個修屋組 但會忙死 永遠也修不完

大眾沒有承辦法拍貸款
你是誰一定要他放款??
你辦信貸不過的原因是自己無固定收入
銀行守的好

大眾唯一做錯就是拿39萬給人
憑什麼???
股東權利呢????

932989726 wrote:
房子不是銀行的憑什麼..如果要保證屋況再拍賣.(恕刪)

法院兼營房屋仲介~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怒濤爆裂 wrote:
法拍買到凶宅 聲請撤...(恕刪)


您好, 這兩件都是"瑕疵擔保"的部分跟詐欺無關.
小弟已經說過詐欺的構成要件跟沒有瑕疵擔保責任及當事人自己的過失可能不見的有直接相關.
萬一大眾銀行早就知道是凶宅卻沒有揭露給法院, 而法院如果在檢方調查時說如果知道會記載於公告或會影響鑑價高低, 這可能會對大眾銀行相當不利, 檢方可能就有相當大的機率起訴"詐欺", 雖然之後法院不見的會判成立.

看新聞當事人已有律師提供法律服務, 這個決定應該也是跟律師討論後的結果?

PS: 小弟不是說當事人合情合理, 畢竟當事人也有明顯的過失, 只是大眾銀行如果符合紅字部分的條件的話, 那大眾銀行自己也有相當的詐欺罪風險.
wuchehong wrote:
您好, 這兩件都是".萬一大眾銀行早就知道是凶宅卻沒有揭露給法院, 而法院如果在檢方調查時說如果知道會記載於公告或會影響鑑價高低..(恕刪)


法拍沒有揭露的必要性
連輻射屋.漏水.無尾巷.璧癌...這些"你所謂的影響鑑價高低"也不用

你不要當成是一般買房~
大眾也沒刊廣告來賣它

它就如同有人去買未切玉原石 你自己看(切開是寶還是草 都自己承擔)
爽下標就標 沒人說服你去標 哪來詐欺?

它是拍賣!!各憑本事

假設今天就是小姐拿45w 去跟人下標270w的原石
蠻以為切開是寶 有人會當場收購 她再拿得到的錢 去還225w

沒想到 切開後 雖不是草也不是寶 沒人買帳
7天內還不起225w
只好被沒收訂金45w

回頭哭哭說 這不是寶
怪賣石頭的人不應該
----------------
回個頭
人家231w馬上買走
原來真是寶
只怪自己 沒屁股沒現金吃瀉藥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怒濤爆裂 wrote:
法拍沒有揭露的必要性...(恕刪)


您好, 您舉的例子如果可以證明老闆是蓄意拿明知有瑕疵的原石出來賣, 一樣會有詐欺的嫌疑.

詐欺的部分建議單純看詐欺的法條, 不要讓"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影響認知.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簡單的說如果調查結果是大眾銀行蓄意隱瞞, 法院又證明這會讓大眾銀行有利同時造成他人的損失, 這可能就有詐欺要件的模糊空間.

另外法拍屋的很多狀況雖然不見得有對外揭露, 可是如果法院委託的鑑價單位知道的話, 還是有可能影響鑑價結果(拍賣底價?).

不過當事人本身的過失也有可能間接影響檢察官or法官的心證, 例如如果可以證明法拍當時的公開資訊已經可以查到是凶宅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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