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多元成家,希望大家冷靜思考~


algerno2 wrote:
大大你是贊成婚姻平...(恕刪)


我不太清楚「多元成家」,我是最近一年才注意同性戀婚姻平權問題
更多關注也是因為最近一直炒的沸沸揚揚要提案修法,我是支持的


wirklich1021 wrote:
這個是大哉問耶,可...(恕刪)


我能理解,但不盡然同意. 原因我懶的打. 可以參考這篇.

從憲法觀點論同性婚姻

還有,婚姻不受憲法保障嗎? 許多人最愛舉的德國憲法,德國基本法第六之一"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特别保护。" 德國同性婚姻的最後一哩路只剩之二的擴大解釋而已.


另外"怪異"是個形容詞,以法條整個民法只有一條被除外,其它完全適用. 立特別法的缺點之一還是老問題,就是有歧視之嫌. 你很難說服在沒有適用性問題下不能在基本法保障公民權利.




Rillifane wrote:
另外"怪異"是個形容詞,以法條整個民法只有一條被除外,其它完全適用. 立特別法的缺點之一還是老問題,就是有歧視之嫌....(恕刪)

你確定只有一條?
民法本文有性別之分的條文不少
民法相關法規有性別之分有數百條
牽涉這麼廣泛的問題不另立特別法?

直接改民法只是做面子給外國審查員看而已
後面問題等著瞧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BenitoT wrote:
看了這影片,我了解...(恕刪)


我想不會有人那麼無聊去"滲透"同志組織,還一堆人...說都是滲透也太難讓人信服了(基本上善良的台灣人都是挺同志爭取權利的,我想你也是其中之一,但很多幫同志爭取福利的方式,修基本民法並不是唯一,也絕對不會讓真的需要保障的同志們過得更快樂!相信我~)!若你還有一些客觀理智,請冷靜思考你挺的是甚麼?而同性團體們真正需要的是甚麼?

wirklich1021 wrote:
這個是大哉問耶,可...(恕刪)


既然是「人定制度」,不合時宜的制度就該修改
何況最早制定婚姻法時,相信是一黨專政時期,當時的社會歧視同性戀一定比現在嚴重好幾倍
不可能有同性戀公民權利觀念,遑論有同性戀者、學者、專家為同性戀結婚權發聲了

沒記錯的話,台灣是民國74年以後才修法改為一夫一妻制
完全落實是近十年的事,74年以前多妻者不究既往

不合時宜的制度本來就該修改,上一代女性遭遇的不公平,不能再讓下一代女性承受相同的命運
對同性戀者也是一樣的,婚姻和領養權利納入同性戀公民不能再拖了



Rillifane wrote:
每一項基本人權體現...(恕刪)


我想你還不清楚我們的訴求是甚麼? 我們不反對幫同性團體爭取福利與權益,反而是幫忙尋思如何以讓全民都可接受,讓一般民眾淺移默化的接受同性族群,讓同性族群就如一般民眾在法律上有保障而且是彼此認同跟和睦的方式成就~而這方式就是立特別法讓大家知道同性團體也是在法律的保障下的一個族群~與你我並沒有不同,就像"原住民身分法"就是一個好例子~請問會有原住民認為"原住民身分法"是在歧視原住民嗎?說真的,若同性團體要獲得大家的尊重跟信任,就請不要再堅持修改會影響大多數人民的民法法條上鑽牛角尖,這樣只會讓更多人不認同同性族群,就算法條過了,實際在社會上生活反而會變成讓大多數人反感的一群...我想這應該不是挺同的人所希望獲得的結果吧!
BenitoT wrote:
看了這影片,我了解...(恕刪)

gilin wrote:
我想不會有人那麼無...(恕刪)



那麼多人一直強調同婚會導致人獸戀、亂倫合法化、社會崩毀、台灣亡國滅種…如此離譜聳動的結果
實在很難不懷疑那些離譜畫面是「有心組織滲透製造同性戀污名」妖魔化同性戀,用以佐證自己離譜荒謬的指控

總之,我不想再爭論沒有意義的東西,我只看提案的內容
遊行中有什麼離譜的訴求、穿什麼,是真的或是反串的,對我來說都是題外打嘴砲

Rillifane wrote:
還有,婚姻不受憲法保障嗎?

你要不要把我打的看清楚?打這麼多字很累的
我一開頭就寫了,婚姻是「制度性保障」,這個在你引的「資料」中都有提到
……認為「婚姻與家庭植基於人格自由,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參照大法官釋字第362、552、554、696號)……
至於什麼是制度性保障,麻煩你自己去查資料,我也懶得打了
不然別人打了老半天,閣下三言兩語「懶得打」,連你自己的意見都沒有,
坦白說,還滿令人反感的,實在沒有回覆你的動力。

對了,順帶一提,閣下引的網頁是「公職王」耶
公職王是什麼呢?就是給那些準備國考的人看時勢題應該要怎麼寫的網站啦
基本上就是考題的模擬解答啦
第一次發現原來連公職王都可以當參考資料了
如果閣下所謂的資料是這樣,那建議閣下還是再多找找正統資料比較好

Rillifane wrote:
德國基本法第六之一"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特别保护。" 德國同性婚姻的最後一哩路只剩之二的擴大解釋而已


所以德國憲法等於我國憲法?
就算等於我國憲法好了
是啊,是只剩一哩路啊,但人家德國是立特別法耶,人家可沒去動民法耶~
德國更沒有人因此說不修民法是歧視耶
人家可是歐陸法宗主國耶,德國人會比較笨?
目前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絕大多數都是用特別法
即便是美國,也沒有說一定要修進民法
到底是我們無視修民法的風險,還是外國人都太笨?

一個自己國家都不修民法的德國人跑來臺灣說你們該修民法,所以我們就該修民法?
會不會太一廂情願了?


Rillifane wrote:
另外"怪異"是個形容詞,以法條整個民法只有一條被除外,其它完全適用. 立特別法的缺點之一還是老問題,就是有歧視之嫌. 你很難說服在沒有適用性問題下不能在基本法保障公民權利.

我講的怪異,不是說同志怪異,而是指你把一部為異性戀設計的法律硬去拉去給同志用
反而會造成對於同志的不公平,更會出現很多適用上很難操作的結果。

至於所謂沒有適用性問題,坦白說恐怕是閣下一廂情願的想法
板上多少人都指出來適用性會有問題,更別提後續修法的大工程,成本根本難以估計
但是閣下好像沒看到耶?還是閣下不想花心思瞭解?
閣下在別棟樓,多少人都跟你講過了
立特別法不等於歧視,不然臺灣一堆特別法,不是每個特別法都歧視?
可是閣下還是認為特別法會有歧視嫌疑
那將來可能還有原住民基本法勒,照閣下的邏輯,這樣算歧視原住民嗎?

同志團體對於別人善意的警告無視,對於反對意見充耳不聞
只是一味的堅持自己想像中的所謂平權,將有可能讓自己製造更多敵人
既然同志人數在整體社會中並非多數,有需要把同志推向與社會多數對立的風險中嗎?
相信我,如果這次民法真的修了,不會是平權的開始
反而有可能產生鐘擺效應,造成更大的歧視

BenitoT wrote:
那麼多人一直強調同...(恕刪)


若只看提案內容,卻不知道連帶的影響範圍跟是否會損及其他族群的利益,我想這不會是一個客觀負責任的態度.以下幾點給你參考:

1.台灣人都是善良且開明的,基本上台灣並不是一個歧視同性戀的社會,甚至很多同性戀人士在專業上發光發熱,台灣人民都是給予讚賞跟肯定
2.我們不反對同性團體爭取福利與權益,若在不影響一般民眾的基本民法前提下,以專法保障同性團體的權益,我們甚至可以跟同性團體站在一起,一起向政府呼籲立專法保障同性族群福利與權益
3.立專法並非歧視,否則現行一堆的專法不都是歧視法了?這跟汙衊同志都與性,毒參在一起一樣,都是不理智的
4.其實立法保障只是基本,我想同性團體更需要的是在社會上的認同與友善.若真心要幫同性團體,絕對不應該助長其與一般名眾的對立,反倒要思考如何和睦相處,各得其愛與尊重.
5.終究,同性戀跟異性戀都是要一同生活在社會上的,請不要盲目相挺而變成"愛之適足以害之"的雙輸結果
BenitoT wrote:
實在很難不懷疑那些離譜畫面是「有心組織滲透製造同性戀污名」妖魔化同性戀,用以佐證自己離譜荒謬的指控

被您無憑無據懷疑的這些約砲網站、提倡肛肛、兒少性行為除罪的遊行隊伍,
當初是怎麼進入遊行隊伍的?
又是怎麼上舞台表演的?

現在才覺得他們污名化同性戀也不算遲,
以後這種訴求請拒於遊行隊伍的門外,
別認為只要是同性戀就是同一陣線、訴求相同,
更不要因為提倡約砲、肛肛、兒少性行為的也是同性戀就瞎挺!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