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p6bjo45j4 wrote:這是法官的自由心證,你多一點點留意就可以避免事故,也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就有點像是我有看到他還故意開過去撞他的意思嗎??
這場官司是法官認定被告符合「應注意而未注意」,賠多賠少的問題,Google一下「撞死人 免賠」,會發現其實還有很多「撞死人 免賠」的案例,不過大部份要看肇事者的證詞法官採不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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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大學生共乘機車趕赴生日宴,因高速闖紅燈,被小客車撞上死亡,生日趴變死亡宴,法官認定機車侵犯路權,小客車駕駛根本來不及反應,判無罪和不用賠錢。
桃園縣警局交通隊指出,「路權」是事故發生後斷定是非的依據,過去有行人沒走行人穿越道,而是直接穿越快車道,結果遭機車撞死,因侵害機車路權,法院判機車駕駛不用賠償,闖紅燈侵犯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闖紅燈者都處於不利地位。
桃園地院調查,孫姓大學生二年多前過生日時,和多名同學約好開生日趴,孫騎機車載鍾姓同學赴宴,為了趕時間去接女友,行經中壢市高鐵南路時,高速闖紅燈,當時綠燈行進的小客車來不及應變,撞上機車,2學生不治。
小客車廖姓駕駛事後被控告過失致死,法院調查時,2大學生的同學作證「紅燈還有五十多秒」,法官因此認定2名大學生闖紅燈,小客車並未超速,機車突然闖進小客車的車道,致駕駛人來不及應變,判決廖姓男子無罪。
被害人家屬再打民事官司求償2百多萬元,法官根據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的意見,認定小客車駕駛應變的時間只有0.9秒,要駕駛人在行進中隨時保持「預期有人闖紅燈」,並在不到1秒時間做出閃避動作,實在強人所難,認定廖姓男子無過失責任,判不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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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這一個案例,小客車無法「預期有人闖紅燈」,所以判免賠,但這棟樓的被告是「我有看到他,我覺得他不會闖」,判決就天差地別。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五煙侯 wrote:
請教一下,之前看報導,好像主張「信賴原則」的那一方,必須要「無過失」。
信賴保護原則不一定要無過失,
只要無違規即可主張,
無違規跟無過失在法律上的程度是不一樣的。
但是以這件案例而言,
信賴保護原則未必可以讓被告脫身,
付上之前的判例: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19號認為:「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簡單的說,
雖然依據信賴保護原則,
可以主張因對方違規造成之法益上損害,
若己方並無違規可不用負責,
但是如果這個損害在對方違規後屬於可預見或是依習慣應該注意者,
還是必須附有一定的注意義務。
比如說,
我是綠燈,對方紅燈,
我綠燈通行,他闖紅燈,
如果我已經看到對方,且有足夠反應時間,
我還是故意給他撞下去,
那我雖然依信賴保護原則可以主張不用負責,
但是真正上了法院,法官基本上還是會判我有過失。
因為信賴保護原則的前提是"我信賴對方不會違規",
但是當對方的違規機會已經很明顯或甚至已成為既定事實,
我當然不能再主張"我信賴對方不會違規"。
而是必須從"雖然我知道對方違規,但是我並沒有足夠的時間做出相應的行動避免事故的發生。"
大象大象 wrote:
比較想知道今天如果不是搶黃燈,是綠燈被撞,判決結果會是如何!?
有可能對方賠錢嗎?在台灣有可能嗎?
其實我覺得黃燈還是綠燈不是主要的原因,
主要的重點在於"被告發現對方闖紅燈且即將撞上對方"到"真的撞上對方"的這段時間中,
1.有沒有足夠的時間做出相應的行為來試圖避免事故發生,
2.有沒有實際的行為來試圖避免事故的發生。
第一點看的是"能不能",
第二點看的是"有沒有"。
如果被告在那個時間內依常人是無法做出任何反應的(比如對方突然衝出來),那無罪機會比較大,
如果依常人是可以做出反應的,但是事故還是發生了,
那就看第二點,被告有沒有實際做了相應的行為來試圖避免事故發生。
如果被告已經有試圖避免事故發生(比如有煞車,有閃避),只是事故還是發生了,那無罪的機會也滿大的。
但是如果依常人,那段時間可以反應,而被告卻沒有做出任何反應也沒有合理的理由,那有罪的機會滿大的。
以上是我自己的看法,不代表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