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tinger wrote:政府來台後法律如果都不改確定用那個?那有連任限制? 憲法第47條: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6項: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都將總統任期與連任限制寫得清清楚楚,閣下還在硬拗說沒有連任限制?還是閣下心心念念的是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認為DPP應該要再次實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總統連選得連任一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