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多元成家,希望大家冷靜思考~


gilin wrote:
我想不會有人那麼無...(恕刪)


你太善良了。
同志遊行充斥滿坑滿谷的「約砲軟體」廣告和贈品!為什麼每年的同志遊行會充斥著情色商家的贈品呢?因為這些商家都是同志遊行的贊助廠商,所以每年在同志大遊行的宣傳車上,都會看見「約砲軟體」的商標被放到最顯眼的位置上>
相片就有--"熱血狂潮企業社"...
還有: 遊行標語-包括廢除與兒童性交無罪的刑法227條、人獸要成家、娛樂嗑藥合法化、性虐待要公開教育
這些都是同志?

wkh2006 wrote:
你太善良了。同志遊...(恕刪)


這就太詭異了...為何這些八大行業廠商要贊助同志們?而為何同志們會接收他們的贊助?意思是說他們有共同利益關係? 那同志與這些亂七八糟..真的是一體的?我想你這種說法同志團體應該會反對的...
wirklich1021 wrote:
至於什麼是制度性保障,麻煩你自己去查資料,我也懶得打了...(恕刪)


我知道你的觀點啊,所以才引這篇給你:
"把大法官所謂的「婚姻」僅限於一男一女的異性戀結合,在大法官並未明確表示憲法第22條僅保障「異性結婚自由」之時,有不當限縮解釋之嫌"
"除大法官解釋並無直接解釋排除同性婚姻之外,從美國與法國的實務與修法來看,婚姻自由不但是一個基本人權,更是維持民法契約自由的一個重要原理原則的體現,故同性婚姻應為憲法中婚姻自由所應保障之一部分"
民法契約自由,拜託這裏不要再牽什麼人獸交之類的進來了(我相信你不會).

如果它講得有理為什麼不能引用?

我舉德國憲法的例子是對應你這句"基本上你在憲法中找不到有一條叫婚姻權的"
德國立特別法不就是因為卡在憲法六之二的解釋嗎? 而且是伴侶法.
如果通過婚姻還是沿用特別法嗎?
許多修法都是政治角力的結果,未必是基於法學見解的最終結果.
反對方如果要讓大家瞭解不是可更明確具體點出風險在哪? 而不是使用一堆危險的形容詞如 "很多法條要修" "難以估計" 不是?
任何修法不可能沒有成本,立特別法的優勢能大到蓋過它的歧視? 誰能有答案? (我很期待法學圈對這個問題的辯論,密切觀察中...)

每個認真回答我的網友我也認真的看完,基於時間有限不一定回,但不代表我完全同意他們的看法.
特別法的訂定是因為子法有母法無法充分解釋的範圍,兒少,勞工,原住民.....
但同性婚姻除當事人性別外是不是有無法解釋的行為? 這還不是歧視? 你之前提無優生學考慮的近親通婚,別鬧了,是嫌同志還被罵不夠嗎.

除了無法滿足基本教義派對他們心中獨占"婚姻"的詮釋,我還是不懂"需要把同志推向與社會多數對立"的原因是什麼?

真心有愛的訴求就不要接受這些利益團體的贊助吧,
拿錢也要看背後的居心及用意,
不是有錢拿就好!
gilin wrote:
這就太詭異了......(恕刪)


反對為何接受贊助,接受他們參與遊行?還有大陸來的"Blued"約炮也參一咖?
自己看:
真相
Rillifane wrote:
民法契約自由,拜託這裏不要再牽什麼人獸交之類的進來了(我相信你不會).

我從以前到現在,從來沒講過這類言論,只有就事論事這次如果修法通過的問題,所以你大可放心
只是還是要提醒你,所謂的契約自由,並不是沒有界線的
在身分關係上,更是受到許多限制

Rillifane wrote:
如果它講得有理為什麼不能引用?

我只能說,如果你真的有涉獵法律,那麼不會去拿公職王這類為了準備國考而擬出的解答來當作自己的論據


Gary2013 wrote:
反對方如果要讓大家瞭解不是可更明確具體點出風險在哪? 而不是使用一堆危險的形容詞如 "很多法條要修" "難以估計" 不是?
任何修法不可能沒有成本,立特別法的優勢能大到蓋過它的歧視風險? 誰能有答案?

我想不是沒點出,應該是你沒看到,或者當作不存在吧
早在別棟樓就有人算過,所謂的修一條,後續涉及多少個法條要修
我自己之前的貼文,也有簡單算過,所謂的修一條
後續光是可能要變動的就有民法(其他篇章)、民訴、刑法、刑訴、稅法、兒少福立法、戶籍法……等等
這還不包括,後續可能要進一步修的行政命令
如果你仍然認為這些都不叫成本,成本都不叫鉅大,那我也沒意見
倒是到現在為止,我還是沒聽到你對於立特別法就有歧視之嫌的理由
至少,所謂的歧視之嫌,相較於已經指出的修法成本,好像更空泛不是?


Rillifane wrote:
特別法的訂定是因為子法有母法無法充分解釋的範圍,兒少,勞工,原住民.....

同理可證,為什麼你會認為專為異性戀量身打造的現行法,就可以充分解釋同性戀的法律關係?
還有,以上你列出的這些法律,法學方法上叫做特別法,不叫子法
這些特別法在適用上效力是優先於基本法,跟所謂的子法母法關係是不一樣的

wirklich1021 wrote:
我從以前到現在,從...(恕刪)


睡前最後一回,那些你列的洋洋灑灑的有哪一些是因同志婚姻和異性婚姻的不同而需大刀闊斧的?
尤版的修正版已擴大適用範圍,又不與特別法有行為衝突不是?


所謂的歧視就是找不到有什麼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的不同不能適用民法而需另立特別法的. 本想連一篇論文給你,怕又被說太懶,也還沒取得同意. 先這樣, 有時間慢慢回.

晚安
Rillifane wrote:
從憲法觀點論同性婚姻
還有,婚姻不受憲法保障嗎?

Rillifane wrote:
"把大法官所謂的「婚姻」僅限於一男一女的異性戀結合,在大法官並未明確表示憲法第22條僅保障「異性結婚自由」之時,有不當限縮解釋之嫌"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均受憲法之保障。

公共利益是指能有利於不特定社會全體民眾或多數民眾共同利益、正面價值

男男愛女女愛的同性婚有利於全體(多數)民眾的正面價值嗎?
至少應該經過公開辯論再交由全民公投決定是否符合全體(多數)民眾的正面價值。

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是符合全體(多數)民眾的正面價值,如果不相信,你也可以比照辦理交由全民公投決定。

wengmingmai wrote:
擔心很多人支持同同...(恕刪)


教育改革不也是如此!

改革前的原義被一些專門搞破壞的專家把持操弄,既不因地制宜也不思量文化民風的學半套,造就現在變本加厲的怪獸制度!

gilin wrote:
曾經有一個人習慣在某公園遛狗...(恕刪)


很有趣的隱喻,不過有一些人應該還是無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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