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銬銬一個年輕社工是哪招?

迷失的缺口 wrote:
我有提到我服務的是身心障礙者
一個身心障礙者之所以是身心障礙者就代表他有一定的限制
您提到的所有內容,絕對都是社工訪視過程需要去注意的
但是,有更多的跡證連專業的醫生都判斷不出來
法規有授權在極端的狀態下可以不顧對象的意願安置他
但,何謂極端的定義......很不具體,這也是一線人員壓力的來源
更多的評估不是翻翻看看就可以知道結果的


我只是舉例。

我並非說每個被探訪者都有可能講出問題在那。

我只是針對目前這件案子跟你提出經歷來做比較。

那假設該身心障礙者臉上突然青了一塊

或是突然口齒不清的試著跟你代達一些情況,是你從來沒看到、聽到的。

那是否也就應該要試著了解是否有什麼異常?
北漂彰化人 wrote:
如果檢調沒有該社工犯罪事證,只是約談,根本不會上銬,更不會交保

沒有要為他脫罪
只是單純提出另外一個觀點
為何12月的事件
2月社工已經應訊過一次
將近三個月過去了
突然見報引發討論後
就大動作的偵辦
比例原則何在?

再次重申
不是要指責檢警調、更不是要為什脫罪
大家情緒氣憤、完全可以理解
但因為氣憤就抓個代罪羔羊猛抓
這真的不是獵巫嗎?
不能等待司法處理嗎?

如果還有人認為我是在為他辯解、脫罪
我也不知道還能說什麼了
當一堆人社工、志工、義工分不清楚(雖然不知道是有意還是無意)
卻很義憤填膺、理所當然的指指點點
或許是我玻璃心啦
如果他真的為非作歹...那我一定加入指責
但事實還不清楚之前,大家不是未審先判嗎?
起訴、交保之後判無罪的...一點也不少見
收押幾年都可以無罪了
小社工好欺負...誰會幫他說話
如果連同行都不能幫他維持一下基本權益
那....我只能為他感到不值
一定有人會說孩子的權益維持
這不就是社工們一直在做的事嗎?
有人勸我不要再回了
每個人的角度不同、不是每個人都懂流程、情緒需要有抒發的出口、何必犯眾怒
但如果最後他沒錯,這些傷害要怎麼撫平
他才29歲,以後還能站在社工這條路上繼續堅持嗎?
一定會有人說萬一他就是造假、欺騙....如何如何
那就抓去關阿
但萬一不是呢?
這些天來大家對他的狂轟猛炸,可以按個delete就全部刪除?
迷失的缺口 wrote:
沒有要為他脫罪
只是單純提出另外一個觀點
為何12月的事件
2月社工已經應訊過一次
將近三個月過去了
突然見報引發討論後
就大動作的偵辦
比例原則何在?

你打一開始就搞錯了
現階段叫做起訴,不叫做大動作偵辦

為什麼這時候才起訴
因為檢調嚴謹阿
用時三個月,調查清楚了,所以起訴阿
偵查期間不能公開
現在偵查完了,已經到了起訴階段
現在跟偵查無關了,所以可以公開了阿

大家不是常說台灣司法黑暗嗎?
檢調選擇讓這起社會矚目案件透明公開讓大家評理,有什麼問題了嗎?

迷失的缺口 wrote:
但事實還不清楚之前,大家不是未審先判嗎?

至於這點
現在事實很清楚了阿
該社工的家訪記錄一定有問題

該孩童被虐死是長期施虐的結果
依規定該社工在這個階段必須每個月家訪一次
該孩童嚴重營養不良、全身被打到瘀青、手腳骨折扭曲、指甲都被拔光
這是極其明顯的傷勢,屬於看到人一秒就能辨識的程度
甚至不用多專業的訓練,普通人也能一眼看出
若她家訪有做確實,為什麼會沒發現?

檢警現在也證實了,該社工在案發第一時間還涉及隱匿
隱匿犯罪,這行為本身就觸法了
怨念聚合體
CogChern 出社會去工作,老闆不會聽你講這種屁話的。嚴重營養不良、全身被打到瘀青、手腳骨折扭曲、指甲都被拔光,你倒是說說看,只要有看到孩子,要怎樣才能無法發現這樣的傷勢?
jedijack
起訴了嗎?餵藥案移送地檢署不知有沒有上銬?但是確定沒有媒體畫面。找媒體來擺拍,就是大動作的偵辦。
看來一堆人看到女神、年輕、台大等關鍵字立場就偏了。
66JOE
[拇指向上]
mark0826
就硬了吧[偷笑]
mark0826
顆顆,怎麼沒人幫警察基層說話呢?一樣是基層砲灰啊,哪個不是聽命行事只為了一口飯,社工無奈,基層員警就不無奈?
迷失的缺口 wrote:
每個人的角度不同、不是每個人都懂流程、情緒需要有抒發的出口、何必犯眾怒
但如果最後他沒錯,這些傷害要怎麼撫平
他才29歲,以後還能站在社工這條路上繼續堅持嗎?
一定會有人說萬一他就是造假、欺騙....如何如何
那就抓去關阿
但萬一不是呢?


勿枉勿縱啊,有什麼問題,一直說沒護航,其他案件也沒看你這麼認真過
先是不該上銬,現在開始導向她是無辜的
檢調不會隨便到昨天訊問,今天上銬,都什麼年代了
隨便你叫
最新的結果出來了啦,打臉一堆人
jasonhustock wrote:
現在還有誰想當社工?


屁! 找什麼藉口。

要當社工,就要做好社工。 如果懶惰過失瀆職就必須負起法律責任。

你這個說法侮辱了台灣人的智商和所有努力熱心工作的社工。

責任當然不應該、也不會在那個社工一個人身上。如果報道屬實,那保母和共犯全都應該死,瀆職的社工也逃不了責任。
dc1132
社工是職業,我看一些回文,我認為90%人以為社工是志工
mark0826
社工不是志工,雖然說社工要比一般職業有更高的熱情跟奉獻,但今天我們討論的不是要求他要多超過多無私的犧牲奉獻,就只是做好自己份內的工作,該幾場訪視就訪視,該完成紀錄就如實完成,就這麼簡單而已。
Kevin567 wrote:
志工本身就是要比常人...(恕刪)


哈哈
真是想當然爾,
老師應該要怎樣,
警察應該要怎樣,
出一張嘴最行。
mark0826
其實老師警察醫護社工都是打卡上下班就好了[rock]
帶入警局前是沒上銬的, 出了警局才上銬. 這是否說明了社工在所內招供了.
扯3萬不3萬的, 如果加油站加油的月薪三萬, 操作不當把加油站給燒了, 該名員工該不該負責?
如果該員工該負起加油站的賠償責任為何相對領三萬元的社工不需對一個一歲的小性命負責任?
不然請他當社工是請她來轉發line訊息而已? 該名嬰兒的母親已經放棄了監護權, 兒福聯盟等同於幼兒的監護人, 連兒福聯盟都要該名社工去扛責任了你現在在說上銬怎樣 誰還敢當社工 說什麼姬芭?

說個笑話, 台灣法律 人命比畜生還不值錢

根據兒少法,對兒童有虐待、不當對待等情事,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嗆殺1、2人不會判死// 湯姆熊殺童兇手免死定讞


動物保護法罰則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以下罰金 : 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或第12條第1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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