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x5x5x2 wrote:台灣不是屬地主義香港...(恕刪) 我國乃採行折衷主義。茲以刑法為例說明如下: (1)在屬地主義方面,原則上只要行為人在本國領域內犯罪,不論其是否具有本國國籍,均可適用刑法予以處罰。此可觀諸刑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第四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2)在屬人主義方面,對於某些特殊身分或特殊犯罪,即便行為人的犯罪地不在本國領域內,只要行為人具本國國籍,亦可適用刑法予以處罰。此可觀諸刑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第七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29x5x5x2 wrote:目前已經不是司法問題...(恕刪) 香港現在在爭取什麼?在爭取他們的自由,不要有中國的干擾,所以你們一直在支持所謂的反送中~~但請您看一下自己寫的,現在卻要中國介入香港,直接修改香港的法律這不是很矛盾嗎?可以統一一下你們自己的論點嗎?不知道有沒有看過馬克華伯格演的生死狙擊線,最後一段,司法部長講了什麼因為他是在國外犯案的,他也沒辦法處理,這就是美國的法律我不確定演的是不是就是真的,但我上網看了一陣子,美國也是屬地主義是否您也要趕快要求美國去修改呢?
其實,明天這個在台殺人的香港人在香港就是無罪的自由身了,我要是香港政府就鼓勵他來台灣觀光順便自首台灣要是拒絕他入境,那以後也沒藉口要香港或中國交人犯,就看台灣政府怎麼給被害人家屬及社會交待台灣要是接受他入境,就看是要用自首還是逮捕羈押,如果羈押又怕陰謀,也可以讓他在台灣好好的觀光當作沒事就好何必刻意操作他來投案或移送
DandelionJack wrote:老兄,你的用語不精確...(恕刪) 簡單說英媓政府想把這事件搞成國對國等級司法互助港府不上當,反打一 把用自首方式把人交給台灣處理 (名為自首,實為送台?)名義,實際上 港府都不介入 (犯人自首是自己行為)就看英媓自己怎麼吞?不接? 案件發生在台灣,說好的司法管轄權=主權 怎麼交代接? 就吃送中(台)的悶豆腐英媓 想用反送中搞香港大陸,這下風水輪流轉了,撿到的槍膛炸了!!
台灣這邊司法獨立,香港也是司法獨立,因此司法互助要簽協議,才能有法源依據. 目前的狀況是台港雙方不是沒有殺人案的交流,而是雙方提供的證據沒有互助協議的法律認證,說白了這些證據效力等同報紙剪貼. 所以台灣這邊不管提供了多少證據,香港法律都判不了反之台灣也用不了香港提供的證據. 但是兩相比較,嫌犯如果能在台灣審判那至少都是臨時起意殺人,在香港則判不了罪. 權衡利害,當然是積極設法讓嫌犯到台灣受審才較能彰顯正義. 法律從來都是相對正義而不是實質正義.
Dwing wrote:簡單說英媓政府想把這...(恕刪) 謝謝您同意小弟想法。目前這個黨已經是一個搞不清楚該作什麼的政黨?從林佳龍市長紀念二七部隊,說那個叫台灣精神,就很奇怪的啦。他們一邊赦免當年的共黨份子,假仙作好人,一邊又開始誣賴現在在政治上跟他們意見不同的人是匪諜。這根本就是濫用匪諜名目,打壓不屑跟他們同流合汙的正當公民。只要是有正義感的台灣人,就不應該支持這批抽私菸的政治騙徒的主張,更不應該繼續讓這批抽私菸的政治騙徒胡作非為。
DandelionJack wrote:謝謝您同意小弟想法。...(恕刪) 贊同大大的意見。綠盈的長處就是操弄民粹。在台殺人,犯罪地就在台灣。證據及偵查、審判都比較便利。重點是被告也同意來台到案。有什麼拒絕的理由?政治魔人現在搞得兩面不是人,活該啊!政治就是你怎麼搞別人,別人就怎麼搞你。司法應該是公正無私的,現在政治凌駕司法,證明綠盈心中沒有正義,滿腦子權謀與政治思維。太噁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