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chehong wrote:
您好, 法院委託的鑑價單位應該可以入內看屋, 所以即使是未公開的資訊也可能影響起標價格.
這件有無"蓄意隱瞞得利"我們目前無從得知, 拍賣價有無超過債權金目前也不知道. 而即使小弟說的要件都符合, 那也還是個可能性而已(模糊空間很大).
而您說的那兩個例子如果無法證明銀行事先知道, 一樣沒有構成詐欺的要件.
小弟查了強制執行法的拍賣價金清償之順序:
強制執行法
第74條(拍賣價金清償之順序)
拍賣物賣得價金,扣除強制執行之費用後,應將餘額交付債權人,其餘額超過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其債權所應受償之數額時,應將超過額交付債務人。
因為法院表示卅九萬元違約金也已撥付大眾銀行, 所以可以推論拍賣價並沒有超過債權金, 否則應該撥給債務人, 所以大眾銀行對於有無揭露"兇宅"至少會有卅九萬元的利得, 剩餘詐欺的客觀要件部分就看有無蓄意隱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