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爭公義! 單親媽拒大眾銀退錢

wuchehong wrote:
因為法院表示卅九萬元違約金也已撥付大眾銀行, 所以可以推論拍賣價並沒有超過債權金, 否則應該撥給債務人, 所以大眾銀行對於有無揭露"兇宅"至少會有卅九萬元的利得, 剩餘詐欺的客觀要件部分就看有無蓄意隱瞞?...(恕刪)


可否請教一下"利得"的定義?
拍賣價沒有超過債權金意謂大眾銀在此案中還是虧損的,那這部份該怎看?

不管大眾銀是否有事先知情?或此屋是否為兇宅?
這些都不是重點!
因為這些都改變不了該得標人鐵定會棄標違約之必然性!
這39萬是因為棄標違約受罰之所以產生. (且可能還是因為該得標人在棄標後的行為所致.)
而"大眾銀是否有事先知情?或此屋是否為兇宅?"與該得標人之棄標違約致受罰是無因果關係的.
既然如此, 那大眾銀"欺詐"得標人之說怎成立?
願聞高見.
wuchehong wrote:
其實扣除當事人自己本身的過失問題, 單純看台南地院可能是破天荒提出的這個詐欺觀點, 小弟認為對日後的法拍遊戲規則還是有正面的意義....(恕刪)


建議你可以去查一下台南地院的新聞稿或發函全文!
關於此案很多新聞報導很多說法仔細查證後幾乎都是記者自己編出來的..
fisheriestw wrote:
可否請教一下"利得"的定義?
拍賣價沒有超過債權金意謂大眾銀在此案中還是虧損的,那這部份該怎看?

不管大眾銀是否有事先知情?或此屋是否為兇宅?
這些都不是重點!
因為這些都改變不了該得標人鐵定會棄標違約之必然性!
這39萬是因為棄標違約受罰之所以產生. (且可能還是因為該得標人在棄標後的行為所致.)
而"大眾銀是否有事先知情?或此屋是否為兇宅?"與該得標人之棄標違約致受罰是無因果關係的.
既然如此, 那大眾銀"欺詐"得標人之說怎成立?
願聞高見.

您好, 沒寫清楚說聲抱歉, 利得小弟指的是利益所得.
如果大眾銀行可以減少39萬的虧損, 而且是少了39萬永遠收不回的呆帳, 難道不算得到利益?

而當事人要把這當成自己受損原因, 可能有一堆"如果"可以凹:
1. 如果知道是兇宅, 根本不會去出價, 如此沒有損失.
2. 如果知道是兇宅, 出價會少38萬, 如此之後違約只損失1萬.
3. 如果知道是兇宅, 出價會少100萬, 如此沒有拍到也沒有損失.
4. 如果....
(以上都可以說是硬凹, 重點是只要有一點點的歸責比例被認定就夠了)

其實看詐欺的法條, 如果有"蓄意隱瞞"跟可能因此淂利(含未遂犯)就構成客觀要件, 主觀要件就看檢察官or法官認定是否為惡意或非善意.
fisheriestw wrote:
建議你可以去查一下台...(恕刪)

您好, 感謝提醒, 小弟的確是由兩篇不同的新聞看來的, 而台南地院的新聞稿只看到22號那篇(的確是沒有提到詐欺), 而之後也沒有任何澄清文.
由於有些是在記者會口頭講的, 不見得有書面資料可查證, 如果您有相關的訊息也方便提點一下小弟?
wuchehong wrote:
而當事人要把這當成自己受損原因, 可能有一堆"如果"可以凹:
1. 如果知道是兇宅, 根本不會去出價, 如此沒有損失.
2. 如果知道是兇宅, 出價會少38萬, 如此之後違約只損失1萬.
3. 如果知道是兇宅, 出價會少100萬, 如此沒有拍到也沒有損失.
4. 如果....
(以上都可以說是硬凹, 重點是會不會造成被認定詐欺的風險)

其實看詐欺的法條, 如果有"蓄意隱瞞"跟可能因此淂利(含未遂犯)就構成客觀要件, 主觀要件就看檢察官or法官認定是否為惡意或非善意....(恕刪)


"如果知道"???
1.怎確定當事人真的不知道? 當事人說了算?
且事實是拍賣標的已三拍流標, 起標價已明顯遠低於市價!
2.看不懂.
3.看不懂.

此類交易中
債權人基於何法條有責任或義務去知悉或不知悉啥嗎?
債權人基於何法條有責任或義務義務去主動告知(誰?)其知悉或不知悉的所有事項嗎?
債權人基於何法條有責任或義務去主動(向誰?)透露啥或不該透露啥嗎?
如果沒有規範, 大眾銀"蓄意隱瞞"何以成立?
此外以上這些行為跟刑法 339 條上的"以詐術"怎聯結?
如果"蓄意隱瞞"可以成立, 及與強制執行法之矛盾與衝突?
wuchehong wrote:
您好, 感謝提醒, 小弟的確是由兩篇不同的新聞看來的, 而台南地院的新聞稿只看到22號那篇(的確是沒有提到詐欺), 而之後也沒有任何澄清文.
由於有些是在記者會口頭講的, 不見得有書面資料可查證, 如果您有相關的訊息也方便提點一下小弟?
...(恕刪)


關於台南地院的函, 我在01上關於此議題的三個討論串其中一個已寫過..
你可以找來看..
可以簡單講一下關於"詐欺"
台南地院僅表示對於若當事人提出詐欺告訴(沒說要告誰)予以尊重!

其實以媒體報導,
明明金管會的新聞稿寫得很清楚..
但媒體卻刻意錯置時序, 編寫成"金管會介入讓大眾銀態度軟化"的故事.
且明明金管沒說的事, 媒體卻有一堆有的沒的說法..
信用充足沒錯
應該要貸90%給她才符合公義

Erichuangtw1980 wrote:
只是待業中加養三個小孩 = 信用充足?
robin0222 wrote:
信用充足沒錯
應該要貸90%給她才符合公義...(恕刪)


你若是在講反話
應該要把90%改成100%甚至以上效果會更好..
fisheriestw wrote:
"如果知道"???
1.怎確定當事人真的不知道? 當事人說了算?
且事實是拍賣標的已三拍流標, 起標價已明顯遠低於市價!
2.看不懂.
3.看不懂.
此類交易中
債權人基於何法條有責任或義務去知悉或不知悉啥嗎?
債權人基於何法條有責任或義務義務去主動告知(誰?)其知悉或不知悉的所有事項嗎?
債權人基於何法條有責任或義務去主動(向誰?)透露啥或不該透露啥嗎?
如果沒有規範, 大眾銀"蓄意隱瞞"何以成立?
此外以上這些行為跟刑法 339 條上的"以詐術"怎聯結?
如果"蓄意隱瞞"可以成立, 及與強制執行法之矛盾與衝突?


您好, 如果之後檢調調查無法確定當事人一開始真的知道是兇宅, 那只能當作當事人一開始真的不知道是兇宅.

小弟再補充些說明如下:
而當事人要把這當成自己受損原因, 可能有一堆"如果"可以凹:
1. 如果一開始有公告是兇宅, 根本不會去出價, 如此沒有損失.
2. 如果一開始有公告是兇宅, 出價會少38萬, 違約後被少出價39萬的最後得標者標走, 如此只損失違約金1萬.
3. 如果一開始有公告是兇宅, 出價會少100萬, 卻被少出價39萬的最後得標者標走, 如此沒有拍到也沒有損失.
4. 如果....
(以上都可以說是硬凹, 重點是只要有一點點的歸責比例被認定就夠了)

沒有法條規定需告知, 同樣也沒有法條規定不能告知.
除非有法條規定不能告知才能理所當然的認定非蓄意隱瞞, 或有法條規定需告知才能理所當然的認定是蓄意隱瞞, 不然其他的話有無蓄意隱瞞看檢察官or法官的心證想法.
詐欺罪的成立不表示一定要有違反其他法律.
fisheriestw wrote:
關於台南地院的函, ...(恕刪)


您好, 這部分小弟認為還是無法完全確定是出自媒體的杜撰(沒有記者會的錄音), 不過同樣小弟認為詐欺觀點出自台南地院也是太武斷, 小弟移除台南地院部分如下, 感謝指正.
wuchehong wrote:
其實扣除當事人自己本身的過失問題, 單純看這個詐欺觀點, 小弟認為對日後的法拍遊戲規則還是有正面的意義.

銀行的確沒有瑕疵擔保的責任, 不過銀行也都對自己承擔的物件有相當的了解, 這也只是將銀行已知的訊息提供給法院, 如此一則法院有機會做出更客觀的鑑價, 一般人也有機會看到更詳細客觀的資訊. 否則法拍真的只有一些有內部相關管道的人才玩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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