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chehong wrote:
因為法院表示卅九萬元違約金也已撥付大眾銀行, 所以可以推論拍賣價並沒有超過債權金, 否則應該撥給債務人, 所以大眾銀行對於有無揭露"兇宅"至少會有卅九萬元的利得, 剩餘詐欺的客觀要件部分就看有無蓄意隱瞞?...(恕刪)
可否請教一下"利得"的定義?
拍賣價沒有超過債權金意謂大眾銀在此案中還是虧損的,那這部份該怎看?
不管大眾銀是否有事先知情?或此屋是否為兇宅?
這些都不是重點!
因為這些都改變不了該得標人鐵定會棄標違約之必然性!
這39萬是因為棄標違約受罰之所以產生. (且可能還是因為該得標人在棄標後的行為所致.)
而"大眾銀是否有事先知情?或此屋是否為兇宅?"與該得標人之棄標違約致受罰是無因果關係的.
既然如此, 那大眾銀"欺詐"得標人之說怎成立?
願聞高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