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TCHOU wrote:
(一) 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後,請保留加蓋店章之收據聯及繳稅相關資料,作為繳稅證明憑證。
講個經驗,
早期的收銀台,發票機要加墨水,店員忘了加,所以發票上沒店章,
消費者對獎中了獎,消費者會領不到錢嗎?
照規定看,店家當然要蓋店章,沒蓋章規定是不行,
但事實就是消費者領了獎金,由店家自行承擔消費者中獎的金額。
不管店家是便宜行事或是疏忽,最終都是由店家負責。
robinking wrote:
拍信封袋幹嘛
能証明什麼
重點是結果
法院裁定的公文
你去跟法院說
超商拿走你的條碼聯
對方不還你
0分很混
你有不讓你權利睡著的權利
但你沒有要求對方「一定」要配合你的權利
銀行、郵局會蓋章是因為銀行、郵局沒有給收據才會蓋章
超商即然給收據了,那麼那收據就是憑証具有法律效力
你如果愛蓋章那就去郵局、銀行繳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