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正式宣告違憲...小三、小王可以放心了。人妻、人夫可以約砲囉!

a0980000056 wrote:
《憲法》第 22 條(恕刪)

我想補充一下,去年三讀通過的釋字第748號是在2019年5月17日通過
當時蔡總統面臨黨內賴清德挑戰、黨外國民黨復辟、韓粉霸凌狀況下,蔡總統仍努力通過此一吃力不討好的法案,足見蔡總統是個有擔當肯負責的政治人物,而今通姦除罪化更是將憲法精神更融入生活。
有人說是政策買票,那你叫韓草包或藍營來買阿,真是笑死人了~
macacafly wrote:
台灣 外遇比例 請谷(恕刪)


跟那哪有關?

要不要民調阿

難不成偷吃要先填問券?

那

問問街頭巷尾不就清楚多了嗎?
pug888kimo wrote:
通姦是否有罪?配偶通(恕刪)


怪政府除罪化
怎就不怪自己識人不明呢?
除罪很好阿

畢竟下一個永遠是真愛
隨便的藍 wrote:
怪政府除罪化怎就不怪(恕刪)

政府可以不檢討加害人, 反而要人民自己檢討被害人的概念嗎?

法律不就是保護被害人的嗎?
a0980000056 wrote:
政府可以不檢討加害人(恕刪)


對象可是你自己挑的
又不是政府指定給你的

別人的不會約砲 就妳的會約砲
然後怪政府除罪化??

不會生 還要怪厝邊??
別人約就不會背信
有的人約就會
那背信罪要不要除罪化?
隨便的藍 wrote:
對象可是你自己挑的又(恕刪)

通姦的被害人是原本通姦罪的原告, 因為原告的婚姻人格權與配偶權遭到侵害, 你搞錯主體跟客體的關係了。
a0980000056 wrote:
正因為最新的通姦除罪(恕刪)

除罪的問題,就在,對其受害者,未能提供除罪後的相對權益保障。

光1個如何有效又不違法的蒐證,就是個問題。

另1個問題,就是婚姻雙方,外遇者通常握有絕對的經濟優勢,受害者往往沒工作、沒收入、與社會長期隔絕,等於是大衛和巨人的戰爭,少了刑法的屏障,想要獲得公義的審判,等於是要這些人去送死。
憲法到底保障男女平等或欺負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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