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oxyribose wrote:
呵呵呵"進入婚姻之後...(恕刪)
正因為最新的通姦除罪化的釋憲文有爭議, 我們才會進行批判, 不然什麼都依釋憲文就好, 不用跟閣下辯論,不是嗎?
《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並沒有列舉「性自主」權利。
《憲法》有列舉平等權、宗教自由、遷徙自由、言論自由、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訴訟權等,但並沒有列舉「性自主」權利,因此沒有必要被過度保障,更不應該被無限上綱。通姦行為妨礙家庭、傷害公共利益,破壞社會秩序,依照《憲法》自然可以法律限制,也應該限制。
古代封建社會沒有性自主權。
請問你是活在古代嗎?
否則需要討論古代做什麼?
我們是在談憲政制度下的憲法。
古代有憲法嗎?
我國通姦罪立法至今, 歷經兩次釋憲, 從第一次釋憲文到第二次這一次的釋憲文之間, 社會婚姻價值已經 足以 可以達到通姦除罪化的程度了嗎?
在本次最新的大法官釋憲文當中, 很明顯地迴避了這個問題, 無法進一步解釋。
通姦已經很明顯侵犯了婚姻人格權, 以及配偶權, 僅憑其他的法律作保障, 問題是刑罰能夠取代損害賠償嗎?
我先前已經引用釋憲文了, 因此我就不再贅述。
此外,我先前也有提過刑法的法益, 你自己提供的連結看一下吧, 裡面有提到「社會法益」, 這也就是通姦罪存在的理由!
難道通姦罪保護的社會法益現在已經消失了嗎?
很明顯先前的釋憲文拼命打臉現在的釋憲文!
如此明顯的矛盾, 人民不能合理的懷疑是蔡政府的政治力介入嗎?
再者, 關於選票 當然有!
你知道有多少親近民進黨的婦女團體 是支持通姦除罪化的!?
光一個婦女團體 就服務無數的婦女個案, 那眾多的婦女團體, 服務的個案又更多了, 這些都是潛在的選票你不知道嗎?
在蔡政府通姦除罪化之後, 當然就深化了婦女團體 對民進黨的支持。
然後, 瞧你反應怎麼這麼大? 緊張成這副德性!
我不過說你是民進黨政策辯護的支持者而已, 我又沒有說你是「通姦黨」的支持者。

我快笑死了

附帶一提, 對肥胖稅的部分, 還是回到那一棟樓再討論吧, 我確實有標註你喔, 事實勝於雄辯。
若是我在這邊傳截圖, 只會打臉你而已。
我敬你是個辯才無礙的網友, 我們不妨回到原本那一樓再辯論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