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該讓陪審制度進入台灣了!


rosayang wrote:
都己是現行犯,還罪證確鑿!隌審團還敢判你沒事,這樣的假設會不會不夠客觀?致於法官部份,我也可假設,被告律師說你手上的刀子本來是要射牆上的蒼蠅,但反彈回來,不小心就剌中受害者的心臟,詳細案情請參考葉少"人是被車子保險桿彈出砸死的",法官多少證據判多少罪,你殺人應該可以從輕量刑...


回文之前,首先,
麻煩你以後要回復別人的文章,
請不要把你自己的敘述寫在"引言"裡面,
第一,容易造成閱讀的困難(因為引言的字體比較小,而且你又用不同的顏色,其實對別人的眼睛不太好)
第二,造成別人回文的不便(因為引言無法引上一個人的引言,我還要開兩個視窗一邊引言一邊複製貼上)
第三,會有侵犯別人著作權的問題(因為你說的話並不是別人的話,不應該出現在別人的引言中)


所以了,
"你手上的刀子本來是要射牆上的蒼蠅,但反彈回來,不小心就剌中受害者的心臟"是律師說的還是法官認為?
你知道為什麼要分"律師和法官"嗎?
你律師怎麼說都行呀,問題是判決結果又不是你律師來判的!
你要這樣解釋被告的行為,當然可以,
但是你還要先說服法官相信你的解釋,
你的解釋才有意義!
然後法官相信了律師的解釋後,
作出的判決還要附上"為什麼選擇相信律師的解釋",
又"即使律師這樣的解釋是成立的和本案的判決之間有何關聯?"

就算如你所說,律師的解釋可以說服法官,
那又為什麼說服不了陪審團?
你懂這之間的差異了嗎?

"可以說服法官" 跟 "可以說服陪審團" 並沒有哪一邊是不可能達成的。
問題是"說服法官的心路過程"是全民都看得到的。
而"說服陪審團的心路過程"只存在於陪審團的心中,
甚至連"陪審團判決被告有罪的理由跟原告提出的證據有沒有任何關係"都是其他人無法了解的。
這樣的制度弊病還不夠大嗎?


rosayang wrote:
如此是否己預設立場了呢?因為這串反對陪審制的網友總是預設陪審如果不公正,扭曲常理,被收買...等等來假設,但同樣的狀況也是會發生在檢調及法官身上,雖然法官是經過嚴格的訓練,但不代表是不可能的,前面曾說過,不正當的專業比不專業更可怕,難道不包含法官嗎?陪審團縱使判決可以不用理由,但仍受道德常理規範,逾越常理作出有違常理的判決,受到民意的制裁,應該也是剛好而己,同時!不能說這時是民意操弄陪審團,民意應該不是那麼不堪一擊,


這只是要讓你知道"現在之所以樓主要引進陪審團制的原因,在陪審團制中也完全無法避免"
現在樓主就是覺得"法官判決不公,疑似有包庇被告的可能"所以想引進陪審團制度。
而我們就是要告訴你"就算引進陪審團制度,判決不公包庇被告的機會也沒有比較少",
而且情況會更嚴重,因為陪審團判決不需理由。

再來,民意的制裁?就如我說的,
民意的制裁對於"公眾人物"比較有效果,
對於"一般老百姓"而言,
民意能制裁他甚麼?
法官至少還算公眾人物,
民意對於法官還有一定的影響,
你要說民意制裁法官我還比較相信,
問題是陪審員基本上就是一般老百姓,
你要說民意制裁老百姓?
拜託,搞不好大家連這次陪審員有哪些人、叫甚麼名字都不知道,
要怎麼用民意制裁?

最後,民意不堪一擊的例子前面好多了,
這邊就不再贅述。


rosayang wrote:
法官判刑當然無需依據"扭曲的常理",但此時常理是扭曲的,又是由誰來定義?個人淺見,常理是較具說服力!因為所謂的證據只是少數人才看得到,也因為如此,才容易上下其手,法官判刑只參考多少證據,這是被訓練出來的,但個人想,法條的設計,應該也不能違背常理,Google下的常理=一般的規律,通常的道理


如果你認為民意的說服力大於證據,
那我們沒有甚麼可以討論的了,
甚麼是民意?就是大多數人民的意見,
問題是這大多數人民中,
有多少人民是"真的了解事情真相"的?
有多少是"聽說來的"?
一個主要由"聽說來的"理由組成的民意,
說服力竟然大於證據?
那以後法官判案真的不需要證據了,辦個公投就可以判案了不是嗎?

常理的扭曲當然不是你或我來定的,
而是當這個常理和"證據"不符時,
當然就是常理有問題。
當然,你會說證據也可能偽造,
但是你要知道,在法庭上承偽證是有罪的,
而且證據不是你呈上去法官就會直接採信。
也就是"證據"的真假至少還有一個"監督求證"的程序。
但是民意有類似的程序嗎?
沒有!那又如何可以保證"民意比證據更貼近事實?"


rosayang wrote:
常理應是無時無地就存在的道理,不是今天你或我或法官來決定的


如您所說,
那為什麼我認為的常理卻和你不同?
你認為014不被判貪汙就是不合常理,
我卻認為法官依照證據判014貪汙無罪是非常符合常理的?


rosayang wrote:
常理並不一定能快速或直接反應真象,按常理女嫌不大可能一個人將兩個尚未死亡的人揹到戶外殺害,所以按常理去推論,可能有共犯,這個常理的推斷是合理的,但不是唯一,也有可能有其它的方法可以做到,


對呀!!你都知道"常理的推論不是唯一"
問題是法官判案還能這樣依據"不是唯一"的可能性去"定罪"嗎?
"我常理推斷你經過殺人現場,有可能就是殺人犯,所以判你殺人罪成立"
你能接受?
在法庭上採取的是"無罪推定",
當你"有可能有罪,有可能無罪"的時候,
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你有罪,
那法官必須判你無罪!
只有在"能完全證明你有罪"的情況下,
法官才能判你有罪!


rosayang wrote:
但按常理推論,不算離譜,倒霉鬼被關,這要問經過專業訓練的檢調法官,不要推給不學無術的民眾


是呀,所以那件案子的檢察官就不錯呀,
至少沒有依照"民意的常理"起訴那幾個倒楣鬼,
就如同014案的法官一樣,
至少沒有依照"民意的常理"判014貪汙有罪。
還有甚麼問題嗎?
你這句話不就已經顯示出"當常理和證據違背時,以證據為信"
這不就是我一直要跟你說的觀念嗎?


rosayang wrote:
不合乎常理不一定有問題,同樣的,不合乎常理也不一定就是沒問題!不是嗎?


當然是呀!
有沒有問題跟合不合乎常理一點關係都沒有,
而是要看這件事情本身有沒有問題,
現在法官依照證據作判決,
有問題嗎?
但是現在好像是妳們認為"法官的判決於常理不符"就認定"法官的判決有問題"!
我們並沒有因為"不符合常理"就認為"沒問題"呀!
我們是因為"沒問題"所以認為"沒問題",
而你們卻是因為"不符合常理"所以認為"有問題"。
這樣你了解我的意思嗎?


rosayang wrote:
因為解讀的人將014與公務人員作分割,所以不符公務人員貪污治罪條例...案發當時,014是立委,怎不符公務人員收賄? 若有說錯請指正...


公務人員收錢辦事,
是要看辦的事情跟"這個公務人員的公物職務有沒有關係",
而不是公務人員收錢辦事就"一定是貪汙"。
必須要他辦的事是"他的公務員職務相關的事"。



rosayang wrote:
我又能說什麼呢?理論上法官都判決無貪污,民眾又奈何?這時地獄倒霉鬼可能就是地勇陳啟祥了...014藏在銀行保管箱,水池裡,燒掉的,沖掉的,林母用行李箱拖來的,都與貪污無關,你相信嗎?


我也不相信呀!但是又怎樣?
別人的錢我不相信不是貪汙,那就能證明別人貪汙嗎?
哪天我也不相信你的錢不是偷來的,
是不是就能證明你的錢是偷來的?
你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別人的錢是怎麼來的,
你就只能說"來源不明",而不能說"貪汙"。
今天014有沒有被判"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
如果照你說的,不解釋財產來源就是貪污的話,
那幹嘛需要這一條"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
直接納入"貪汙"不就好了,還多此一舉?
會有這一條,就是代表"當無法證明其財產為貪汙所得,卻又無法解釋其正當來源"時就是判這條。
如果你有其他證據證明這些錢是貪汙所得,
你才能說這些錢是貪汙來的,
不是嗎?


rosayang wrote:
所以法官的判決未必就完美無缺,證據的收集也未必完整,但按常理,靠那張美女海報來掩蓋挖好的通道也是有點扯,獄中的安檢也太鬆散了,尤其這條通道都不會通過別人的房間?一整個實心讓他挖...^^


所以是"證據的收集和舉證"有問題,
還是"法官的判決"有問題?
你給我這些證據,我當然只能依照這些證據來判案,
如果因為你給我的證據有問題而造成我誤判,
那當然是你的問題,怎麼會是我的問題?
這樣你了解為什麼我們一直說"問題出在檢察官而不在法官"了嗎?


rosayang wrote:
謝謝你的解釋,讓我有正確的認知!


不客氣,
話說你是少數我覺得"很有理性"的板友。
所以我以上的言論都只是"就事論事",
可能有些詞語比較激動一些。
如果有讓你覺得事在針對個人的話,
先抱歉,那不是我的原意。
只是真的建議你下次回文時把自己的話都寫在引言的下面,
不要寫在引言的裡面,
討論起來會更加方便嚕~

看了幾篇vivian93回文,你應該是學法律的吧

想要請教一下,現行的貪污治罪條例必須是"利用公務員職權上的影響力來圖利"
那檢察官是不是根本拿不出證據出來來起訴014?

Dirac_hsu wrote:
看了幾篇vivian...(恕刪)


其實我不是學法律的,
我是理工科的,
只是常常在網路上嘴砲查資料討論。

至於檢察官是否拿不出證據證明014貪污,
這我就不知道了,
畢竟舉證責任和檢調權利都是在檢察官身上,
我無法知道檢察官現在手上到底有多少證據,
也許檢察官手上握有重要證據可以證明014貪污,
但是可能有他的想法所以暫時還沒有公佈出來。
也許是為了讓法官覺得014一直在狡辯,
然後最後判刑的時候可以從重量刑吧,
畢竟有句話叫不見棺材不掉淚,
前面先拿一些無關緊要的證據出來讓你反駁,
刻意塑造你狡辯的形象,
最後再給你補上一刀,
這樣你才會死的徹徹底底。
當然這是我自己胡亂瞎掰的別當真了。
話說我還真的希望檢察官手上能握有重要證據,
畢竟我個人主觀也是認為014有貪污的,
很不想看到他最後因為證據不足而逍遙法外。
至於前面為什麼一直支持他貪污無罪的判決,
則是因為我更不想看到原本應該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只因為民粹就胡攪亂搞。
畢竟今天被告是他,也許我個人討厭他,
但是不應該因此而希望他受到不平等的判決,
不然難保哪天我不會面臨同樣的情況。

vivian93 wrote:
回文之前,首先,麻煩...(恕刪)

謝謝指正!
不想遂行引言,才直接引言全文,再以顏色區分
造成困擾,請見諒!
貪污治罪條例

其中的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有一定要職權嗎?

這樣有清楚嗎?


kantinger wrote:
貪污治罪條例

其中的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有一定要職權嗎?


注意紅字部分~~~

vivian93 wrote:
注意紅字部分~~~...(恕刪)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

或身分 這三個字嗎?

kantinger wrote: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


重點是"利用"...
今天不是說"我的身分是公務員",
就表示我所作的一切行為都是"利用"公務員身分。
所以就算今天我身為公務員,
但是我辦的事情如果跟公務員身分無關,
那就不構成貪汙。
vivian93 wrote:
重點是"利用"......(恕刪)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辦的事情只可能跟公務員職權無關哪可能跟公務員身分無關
公務員身分會有時候不見的嗎?
特別在如果有表明有公務員身分
然後這個身分多厲害
法條哪可以了?

vivian93 wrote:
重點是"利用"......(恕刪)


再者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法條哪有寫必須利用職權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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