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夫駁戰技勒斃賊法官:陸戰隊只割草?


kantinger wrote:
確定對方經的起跨坐身上?


對方經不經的起我不知道
但是 有跨坐在身上就能把人殺死的八卦嗎?

而且我的重點在於即使經不起也不會有生命危險

leonheat03 wrote:
對方經不經的起我不...(恕刪)


確定?

如果對方心臟不夠強呢?
其實防衛有沒有過當根本不是重點~~~~

應該要立法,罪犯家屬不得向被害者求償~~~~

至於屋主自然有自己應有的懲罰~~~
saredira wrote:
唉呦?質疑你幹嘛抹黑...(恕刪)



你的回文看起來就是要抺黑我,不是嗎


今天如果小偷有拿武器攻擊屋主


我相信我一定會認同你說的


但是並沒有證據顯示他有拿武器的意圖


所以你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陽春麵101 wrote:
法官已經判很輕了,屋主卻為了避免民事求償還要再上訴,法官實在應該拿掉緩刑才是...


以這個案子來說
屋主、竊賊、法官三者之間的矛盾出在「聖人與人的矛盾」

「法律」是超乎人性的人性規範
只要過失方有不當,縱使比例僅為萬分之一
就是不當,就是「1」而非「0」

當將彩色的世界,變成黑白的圖像之後
又想將黑白還原為彩色
就會出現激烈的矛盾

以這個案子來說
刑事是已經判有罪,但緩刑

民事法官則應該是判需賠償
但與屋主之不利益損失當抵
折為少許的金額
即需賠,但萬分之一
kantinger wrote:
確定?
如果對方心臟...(恕刪)


你何不找個跨坐就把人殺死的案例出來呢?
我們再來慢慢討論
clozapine wrote:
小偷當時並無攻擊,且躲進廁所把自己鎖在裡面。
夫妻倆可以退出戶外,打電話報警。或是妻子退出戶外報警,
丈夫留在現場守著小偷。等警察到場。
clozapine wrote: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628號
何柏翰與其妻伍錦珊返家,何柏翰欲進入屋內浴室時,發覺張俊卿躲藏於浴室門板後方,張俊卿隨即揮拳攻擊何柏翰並欲衝出浴室,何柏翰旋出於防衛意思與之發生扭打,
判決書寫得很清楚,並不是你所想像的:小偷並無攻擊,而且乖乖將自己反鎖在浴室內等屋主報案,叫警察來逮他。

判決書全文
而被害人身高172公分,身材精壯,此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書及相驗、解剖照片即明(詳見相卷第99至102頁、第212頁至第215頁背面),又不知是否攜有凶器,一旦逃脫,極可能對被告懷孕之妻子造成威,則被告於此危急情形下,採取與被害人扭打並徒手緊拉其衣領,將其壓制在地之防衛手段,難謂並非必要。
clozapine wrote:
警員到場後,何柏翰始放開張俊卿,
clozapine wrote:
嗣張俊卿雖經警送醫急救,仍因何柏翰壓制之動作及原有潛在中等度至嚴重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之原因,共同造成大腦缺氧繼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判決書也寫了,小偷本身有中度至嚴重的心臟疾病。是不是防禦過當,我覺得仍有討論空間。
小偷身材精壯,又主動攻擊,自己後面有懷孕七個月的妻子。我相信任何人都是死命抓住不放;誰知道他會不會詐死,我一鬆手他回頭就是封喉一刀...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kouchou wrote:
以這個案子來說屋主、...(恕刪)



如果我是屋主


就乖乖接受判決


反正兩年後就沒有前科


至於民事賠償嘛


我看頂多付個殮葬費吧


clozapine wrote:
你的回文看起來就是要抺黑我,不是嗎
今天如果小偷有拿武器攻擊屋主
我相信我一定會認同你說的
但是並沒有證據顯示他有拿武器的意圖
所以你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沒人要抹黑你
就問你抹黑屋主的原因是什麼?
你前面又說他心態崩了~殺紅眼了~要秀戰技~
以上你有任何證據嗎??
那這種刻意戴上惡意的字眼和陳述不是抹黑帶風向是什麼?
你的文我都有備份喔!
然後現在又說我看起來在抹黑你??這不是很好笑嗎?你確定你不從最早的你的文章看起嗎?
連判決書裡沒有的東西你都可以自動腦補什麼小偷把自己反鎖,躲廁所裡怕怕
就你可以抹黑別人
別人不能質疑啊?
好啦!律師名片給我一張!
clozapine wrote:
如果我是屋主就乖乖...(恕刪)


那能說得通?



如果此案別闖空門

就乖乖守法

不就不會發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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