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到底京華城容積問題 非危樓為什麼可以用都市更新法條件獎勵容積?

yaerse wrote:
你拿這點來嘴真的蠻好...(恕刪)


專家的建議,市府可以採納,但是要依法執行

都委會建議可以給出容積獎勵

台北市政府應該要依據都計法權限去「新創容積獎勵」

不是直接「準用都更容積獎勵」

懂嗎?

柯文哲的決策只是把責任推給都委會

柯文哲如果尊重審查委員意見,就應該摒棄都更容積獎勵的項目,而依據都計法的權限去設立符合當時都委會委員建議,又不會違背之前都委會決議的額外容積獎勵

所以,我前面說過柯文哲陷業者於不義

就是指柯文哲沒有真正的依法行政,同時尊重歷任都委會委員對於京華城申請案的決議

但是有人打死不認為柯文哲有問題,所以把責任推給都委會、推給綠建築獎勵、智慧城市獎勵....

問題是,台北市政府在柯文哲任內,有哪個建案是「非都更、非危老資格的私人新建案」,從台北市政府手中取得綠建築、智慧城市、宜居城市....等等容積獎勵?
hu4852 wrote:
台灣是民選的市長,對一個剛通過的獎勵法案要設通則,並不是剛通過就一定要完成的通則,,那些獎勵都是先有想法後續施行調整部分再成通則,但每個案做完就要變通則,台灣應該變成獎勵天堂了,通則真的好嗎?大家只要急著變通則是否大家都無罪了,所以喊通則的人是一個理盲法盲,全台縣市長這各部分要看中央是否授權可做這樣的事,再看給的獎勵比率大小,再去判斷,用通則去看每個獎勵建築是最差的一個,因環境根本不會一致,所以會有都委會去做審查,當然弊案也一定會有只要有人審查就有問題,主要是貪汙,至於圖利那就看給的獎勵是否太多來看,其實這種獎勵制度有存在其實就是在圖利了



太多? 太少?
說真的 上限就是20%
超過20% 就是違法
那15是平均的話 為什20是違法 那16違法嗎 17違法嗎?
本來這個權限就是給市府決定的吧?
我昨天想一想 其實不管幾趴 有犯法的地方應該是 威京有給錢
有給錢 就是有貪汙 就算獎勵容積只給10%一樣違法
JasonQ wrote:
過去的都委會也在共識決的情況下拒絕京華城在不具備都更、危老資格下申請容積獎勵的結論,為何沒有被尊重?

柯文哲用「準用」就否決了之前委員會的決議?


你都點出問題了,當年郝市府就是交給都委會去做,當時都委會的會議就是否決給京華城放寬,都委會共識決後再給市長,郝龍斌做為市長蓋章,但這並非他個人的決斷,之後不就是因為監察院提出糾正才有後續嗎?換成柯市府上來後,同樣是委由都委會決議該項目,時空背景與內容都變化甚多,都委會討論後決定通過給京華城獎勵容積,這時柯的準用卻變成最高指示?

一個沒有工程專業的市長很難推翻都委會的決議,想也知道柯的準用不會影響都委會的共識決議,有個前題除非柯能證明都委會裡有人收威京的錢,他要反對才有效力不是嗎?不然就算他身為市長,同樣得尊重都委會決議,蓋市長章,因為是跑公文的必要標準流程,很多網友說柯在台智光案就敢提出反對,為何到京華城就縮起來甸甸同意?個人以為一是兩個案子的專業程度不同,二是柯早已經知道陳重文受賄。
tjptw
不管都委會怎麼決議,你要給容積還是要經過後續的法定程序並送行政院才可以,不是直接給,懂嗎?
yaerse wrote:
剛看了都委會的要求,獎勵容積要提高,是要花相對應的代價的呦,並非只是針對建案的本身,還有回饋四周環境,所以若直接說北市府給予獎勵容積的部分,這樣就是圖利,真心覺得太武斷了

又不是不需要花代價就可以取得的,相反的要花一定的代價才能取得,這樣的圖利也蠻可憐的


我記得獎勵容積有分等級的
什麼金 銀 鑽石的 京華城是用鑽石等級的條件去拿20%獎勵
我也不懂 為什20是上限 拿20違法?
JasonQ wrote:
不對

就現實面來說,這20%容積獎勵對業者帶來的利益有沒有超過他們為了爭取這些容積獎勵付出的代價?

你覺得呢?

其次,
柯文哲任內新創了這些容積獎勵項目,卻要求「準用」都更獎勵

那麼,這些獎勵項目是新規範還是舊規範

最後,
有沒有其他非都更、危老重建的私人新建案拿到某網友宣稱的綠建築容積獎勵?


我覺得不能這樣說啦 你20%獎勵 本來就是市府開的條件 達到就可拿怎麼會有問題 至於 帶來利益有沒有超過超過代價? 你怎麼不說 他轉移容積要花好幾倍市價跟市府買 帶來的利益有沒有超過爭取的代價?
容積項目創新也不是只有柯做 這本來就是全國市府都可有的權力 唯一法規就是20%上限
沒有超過此上限 應該都合法啊?
katokikyo wrote:
第一任期時,威京要的...(恕刪)


京華城一直以來都爭取取得都更獎勵容積率

所以第一任期的副市長、都發局長、都委會委員都表達不可以的意見

第二任期行政訴訟判決出爐,台北市政府勝訴,不需要負擔超過560%以外的容許容積

柯文哲知道訴訟結果,也知道京華城自始至終都不具備都更、危老的容積獎勵資格

柯文哲當下的決策應該是
1. 基於都市計畫法,納入京華城開發案所在的範圍

「南松山開發案」就包含此範圍,只是核定時間晚了一年

2. 接受都委會建議,明白表示基於京華城提案與都委會決議,以專案方式「新創容積獎勵」,有條件允許京華城開發案。

而不是,「準用都更容積獎勵」

懂嗎?
Kapa wrote:
你都點出問題了,當年...(恕刪)


你這樣講,不就是第二任柯文哲否決第一任柯文哲時期的都委會決議?

別忘了

其他屆的都委會委員明白反對給予京華城都更容積獎勵
yaerse
你要不要先把柯文哲第一任都委會決議的內容先PO出來再討論呀,不要結果論呀,重要是為何反對
tjptw
反對是因為無法可據啊,是違法的啊!
LIKE-SEIKO wrote:
現在看來事實 就是有問題
沒問題 郝龍斌早簽了
馬後炮 ?? 柯批被收押了是馬後炮??

都委會不也是聽市府的指示
誰不聽話 就換下來


郝龍斌 自己本來就搞錯了容積 如果沒有監察院 他那叫坑殺建商吧
他擋下 你就確定是好的? 每個市長都這樣擋下這些獎勵容積
建商都隨便建一建 也沒美化市容 改變環境 增加公園 誰做 市府願意自己花錢做?
本來獎勵容積就是市府搞出來 不想花錢要賺建商錢 還要他們幫市府美化市容給市長做政績?

什麼是容積獎勵?為什麼要給?

社會經常面臨許多公共問題,如土地開發問題、開放空間不足、公共設施不夠、缺乏住宅單元等,由於政府的經費有限,單憑政府之力無法解決所有問題,因此政府便藉由提供容積獎勵,鼓勵民間一同參與解決公共問題,在滿足個人私利的同時,也提升整體社會利益。

北市政府從 1980 年代開始便規範了一連串土地開發相關的容積獎勵,包含:

1980 年代首先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推行容積獎勵政策,內容包括「留設公共開放空間」、「提供服務性或公益性設施」、「大面積基地開發」、「位在大眾運輸系統之車站半徑 500 公尺範圍內地區」、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等
1983 年頒布《台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現為《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規定都市更新推動的相關容積獎勵措施
1993 年頒布《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實施要點》,規範捷運場站聯合開發時可獲得的容積獎勵措施
1995 年頒布《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鼓勵民間增設公共停車空間,以解決北市停車空間嚴重不足等問題。
1997 年頒布《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現為《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藉此處理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以維護公共安全。


「 京華廣場頂級商辦園區 」在 2024 年 7 月 19 日與華熊營造合作簽約,將以全球營運總部為定位,結合 ESG 與環境共生理念打造三座空中浮島花園銜接各棟建築!除了辦公空間外也設有多功能會議中心與美食餐廳等商務設施,目標成為台北指標性的綠色商辦園區,預定 2027 年完工!

結果現在居然大家說這是圖利建商? 那位什101要建那麼高 幹嘛搞最高建築? 沒必要阿 圖利廠商嗎?
JasonQ wrote:
專家的建議,市府可以...(恕刪)


審查報告書看了沒有啊
誰寫的準用?

一、依照 99 年監察院糾正內政部有關缺乏容積總量管制機制(099 內正 0040 號公告),嗣內政部即於 103 年起
修訂相關規定,除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外,非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地區獎勵以 1.2倍法定容積為限。

20%為法定容積上限,請問哪裡違法了?

或者你乾脆直接說就是因為準用都更這幾個字眼就好,那大家都沒話說

反正其他人解釋啥細節都掩蓋不了這個事實嚕 XDDD

連專家都說給,且也在法定上限,只因為這幾個字眼關係就認為違法

果真圖利罪是真的阻礙台灣的發展,因為公務員只要給予建商法定以內的利益,即使明明有利市民一樣違法 XDDD

至於你問的

台北市政府在柯文哲任內,有哪個建案是「非都更、非危老資格的私人新建案」,從台北市政府手中取得綠建築、智慧城市、宜居城市....等等容積獎勵?

這句話問市民大眾,根本又是個笑話

那換我反問你,除了京華城之外,台北市全部的「非都更、非危老資格的私人新建案」都沒有建案取得?

拜託,這種資料只有台北市政府的執行人才知道,甚至連議員都不一定都清楚的問題,你就別拿出來說嘴了

大家是理性要討論事情,不是要跟你鬥輸贏的
crazydiamondc wrote:
我覺得不能這樣說啦 ...(恕刪)


我的意思是

「對!商人必定有利才會讓步」

所以別扯京華城犧牲很多

這是京華城自主提案,向市府爭取容積獎勵的申請案

不是強制都更、重建、海砂屋....市地重劃、土地徵收....

不是上述那些非自願的重建

所以,站在客觀立場,市府沒有必定接受的義務

甚至於游淑慧提到的便籤狀況,說明了京華城基於計畫提出800平方公尺換取宜居城市容積獎勵的提案,並非市府內的相關單位的需求,以至於兩個月公文往返還沒辦法決定這800平方公尺空間的歸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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