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竿遊 wrote:
法律意見
客運司機沈國珍與情婦郭虹岐簽定性愛切結書,約定每周固定嘿咻的時間與次數,而且女方「不得推辭」,法界認為,這樣的性愛契約根本無效、不合法,雙方都可以不遵守。律師吳孟良說:「因為婚姻與性行為應該是每個人的自主權利,性愛應出於感情而發生,並非能強制或受拘束,本案的契約內容違反了社會善良風俗,根據《民法》規定屬於無效契約
哇~~還真是 ..........甚麼人都有喔
cage9999 wrote:
再分享一個法學常識給各位
不管合約合不合理,以上樓友有云合約不合理,提告不用怕。
基本上合約是否合理、是否合法,是不同層次之問題,有可能它是合法,但不合理。
小弟以為
本案例與其花心力探討合約細節是否合乎一般常理
不如直接回歸法學基礎更為簡單、好處理。
亦即,具體事件發生的時候,就應該優先適用特別法。
勞基法即為特別法
而民法屬普通法
故本案例新聞有提到,爆料人有詢問勞委會官員,已初步認定此乃應屬勞基法雇傭關係,而非民法中之承攬關係(即俗稱承攬合約,有可能為該舞團老闆認為當時與團員之合約乃屬民法之合約而已)
當然,法官是否認同此為適用勞基法案件,也不是僅由勞委會官員說了算。
不過,官員應該也有基本法學常識,敢這樣認定應該也是有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