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網路訟棍族「釣魚」 挑釁網友索和解金

01有這種人無誤

而且還是擁有大量潛水老帳號,像之前北部選舉時,不就一堆特定的帳號專門去圍攻一些人,一下藍一下綠
仔細觀察他們的回文大都鎖定容易引起戰文的房地產+政治文(01默許的特定政治文)+重機汽車版
幹話黨功德滿天飛

getyou wrote:
衝動是魔鬼呀......(恕刪)


一、通保法通過後,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罪,才能查網路ip;妨害名譽罪章,最重本刑沒有超過三年的。換句話說,除非你用真名作網路ID,否則……

二、「以原就被」原則,適用民事法院管轄。刑事案件,被告戶籍地、犯罪地、犯罪結果地的地檢署,都是有管轄權的。

Maedatsun wrote:
這種事的主因,就是...(恕刪)

我個人覺得網路資源不是這樣使用的,網路討論如果是滿滿的髒話,不是很浪費網路資源嗎?你也會經常發現當你在搜尋資訊時,只剩抄來抄去的文章而已,其他的都不具有參考價值,人生短短時間你要浪費在搜到髒話討論文?想找到你要的資訊時,往往要翻數十頁後....,簡體的直接忽視,五成是抄文,另五成是發問空文,樓下更可能滿滿髒話文。
我砲故我在

ilovemyhear wrote:
一、通保法通過後,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罪,才能查網路ip;妨害名譽罪章,最重本刑沒有超過三年的。換句話說,除非你用真名作網路ID,否則……(恕刪)


即使是修法以前
被告的也是PTT最多
一方面那邊學生多講話沒分寸
另一方面就是PTT很多用學校的學號信箱註冊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即使是修法以前被告...(恕刪)


也是。而且我忽然想到,非最重本刑三年以上,雖然不能強制調通聯,但如果請求站方協助,站方願意提供,那似乎也……

反正網路發言還是要注意
以前也有被01網友威脅說要告...

其實只有文章開頭一個習慣的發語詞,笨喔...把前面文章笨點寫出來。

對方馬上回文說他覺得深受污辱

我很驚訝的是,01常常看到這類接近開玩笑的嘻笑怒罵的詞句,不懂怎麼還有人會覺得受到污辱。

當時也是怕遇到訟棍,只好發文道歉說那我改掉,就刪除兩個字
惡魔常常偽裝成假先知的模樣 帶領無知的羔羊走進死亡的墓地
lqz wrote:
以前也有被01網友...(恕刪)


雖然我不太認同

但建議您可以學九把刀
針對對方的言論而非個人來進行批評,這樣應該就沒事
人家刀大可是連垃圾這樣的字眼都拿出來用了

山東之蛇
你真的很魯
還真的回來看文
除了躲在陰暗角落按回報以外
你還會什麼

其實你自己會有今天是你自找的
白話叫做自取其辱
這是在這個論壇
在別的論壇不刪文不停權
你早就被砲成灰燼了
所以你也只能在這邊撒野而已
最後還是送你一個字


奉勸你在網路上不要太囂張
像我就會用類似這樣的方式點醒你
你要是常常這樣玩火
有一天會燒到你自己的
不要以為讀了點書就比別人厲害
社會大學有很多是你還要學習的
知道了嗎?

Maedatsun wrote:
這種事的主因,就是在於台灣法律本質上對言論自由根本不重視也不理解。
以美國為例,只要是公眾論壇,發言者的言論就是屬言論自由的範圍。言論自由,是受美國憲法第一條保護的最高人權。
在美國論壇發言可不可以互罵?多得是,什麼惡毒的話都有,什麼對象都可以罵,上從總統下至網友之間,無所不能罵。有沒有人因此告來告去,沒有。
罵的太離譜的,投訴網管而網管可以按版規處置他,但這屬於私人網站各別行為,而且最多也就是刪文或停權,根本用不到拿國家的法律來處理這種言論自由範疇。
當言論自由都可因某個人隨意認定的"侮辱"定義而被踐踏時,這代表這種法律本質上是不看重言論自由的。

不對

美國言論自由這一方面
對於"公眾人物 公眾事務"
抱持保護最高言論自由的立場
我們台灣法院也採納這個方向(大法官509號解釋案)
例如前幾天"最禿的垃圾"一案
應就是立於此一基點而被判無罪

而對於"普通人之間"
六年前2009年
當年美國被判敗訴的網友須賠償原告的賠償金總金額就已高達近2000萬USD
(不包括被告網友和解金的部分)
這是華爾街日報有報導過的
"What You Write Can Get You Sued"

而最近因為網路霸凌的問題
相應產生的網路安全日或美國催生的反霸凌法
無論歐美
對於"普通"人與人之間的言論
只有更加縮限的可能
並沒有如你想像的的那麼開放美好
台灣的司法相關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是真
但單論法規面相
並沒有一般以為的落後

lqz wrote:
我很驚訝的是,01常常看到這類接近開玩笑的嘻笑怒罵的詞句,不懂怎麼還有人會覺得受到污辱。...(恕刪)


文字沒有「聲調」,你下筆想得是撒嬌呢喃,他接收的訊息卻是惡意辱罵呢!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