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edatsun wrote:
這種事的主因,就是在於台灣法律本質上對言論自由根本不重視也不理解。
以美國為例,只要是公眾論壇,發言者的言論就是屬言論自由的範圍。言論自由,是受美國憲法第一條保護的最高人權。
在美國論壇發言可不可以互罵?多得是,什麼惡毒的話都有,什麼對象都可以罵,上從總統下至網友之間,無所不能罵。有沒有人因此告來告去,沒有。
罵的太離譜的,投訴網管而網管可以按版規處置他,但這屬於私人網站各別行為,而且最多也就是刪文或停權,根本用不到拿國家的法律來處理這種言論自由範疇。
當言論自由都可因某個人隨意認定的"侮辱"定義而被踐踏時,這代表這種法律本質上是不看重言論自由的。
不對
美國言論自由這一方面
對於"公眾人物 公眾事務"
抱持保護最高言論自由的立場
我們台灣法院也採納這個方向(大法官509號解釋案)
例如前幾天"最禿的垃圾"一案
應就是立於此一基點而被判無罪
而對於"普通人之間"
六年前2009年
當年美國被判敗訴的網友須賠償原告的賠償金總金額就已高達近2000萬USD
(不包括被告網友和解金的部分)
這是華爾街日報有報導過的
"What You Write Can Get You Sued"
而最近因為網路霸凌的問題
相應產生的網路安全日或美國催生的反霸凌法
無論歐美
對於"普通"人與人之間的言論
只有更加縮限的可能
並沒有如你想像的的那麼開放美好
台灣的司法相關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是真
但單論法規面相
並沒有一般以為的落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