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網路訟棍族「釣魚」 挑釁網友索和解金

衝動是魔鬼呀....

網路訟棍族「釣魚」 挑釁網友索和解金

【聯合報╱記者李承穎/台北報導】
2013.11.04 02:41 am

網路時代來臨,公然侮辱也從現實生活轉移到網路。最近出現一批「網路訟棍族」,專門在網路上挑釁他人,有網友禁不起激怒,向對方大罵「你豬啊」、「白癡」而吃上刑事官司,賠上和解金後才獲撤告。網友警戒,在網路上奔相走告「不要被釣魚!」

一名網友上周被台大批踢踢論壇的網友控告公然侮辱,一問之下竟發現同時有卅多名網友也挨告,逼得版主在論壇上公告,提醒網友「不要被網路訟棍釣魚!」並舉例,有網友只回說「你是奧客!」或「你算哪根蔥?」就被告涉嫌公然侮辱。

公告一出,曾深受其害的網友「維尼」上網吐苦水,說他因在網路上與一名網友筆戰,氣得忍不住罵對方「你白癡啊!」就挨告。檢察官勸他們和解,他不想跑法院,付了兩萬多元的和解金,對方才撤告;一問之下,才知有網友也被此人告,對方甚至故意到南部偏遠地區的警分局提告,逼得他千里迢迢南下到分局做筆錄。

網友「瑞可」說,有網路訟棍專門鎖定某些對象,只要看這對象到哪個版發文,就去版上挑釁,刻意激怒對方;有的人一開始不理會,後來忍不住還擊,向對方開罵,網路訟棍就會留言「我已備份,大家法院見囉!」

法界人士說,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為「公然」侮辱他人,在網路上的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版辱罵他人,因公開的網路論壇有多人瀏覽,有「第三人在場」,一定會留下證據。「網路訟棍」就是利用「凡罵過必留下痕跡」的證據提告,讓警局及司法機關多了許多網路公然侮辱案件,花費司法資源。

網友認為,這跟假車禍的「車禍蟑螂」何異?故意釣魚,讓人忍不住大罵,甚至藉和解金牟利,網友除了隱忍,幾乎無法自保。

【2013/11/04 聯合報】 @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網路訟棍族「釣魚」 挑釁網友索和解金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271724.shtml#ixzz2jd9dOhq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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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you wrote:
衝動是魔鬼呀.......(恕刪)




呵呵 在 01 論壇 上 也要注意了...

希望不要 在 01 上新聞囉
....
網路上的公然侮辱規範應該要有更多但書~~~像這種情況的 罵人一句傷20000~~~lol 這種釣魚的 通常不會現身就算開庭也不會來是最可惡的 ~~~想扁他還扁不倒

ryuse wrote:
呵呵 在 01 論壇...(恕刪)

01應該也有吧
偶爾會看到傳票開箱文
遇到故意挑釁或是不合理的言論
建議就是不理
不然忍不住脫口出的一句話
就成為別人的把柄了。

getyou wrote:
法界人士說,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為「公然」侮辱他人,在網路上的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版辱罵他人,因公開的網路論壇有多人瀏覽,有「第三人在場」,一定會留下證據。「網路訟棍」就是利用「凡罵過必留下痕跡」的證據提告,讓警局及司法機關多了許多網路公然侮辱案件,花費司法資源。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是不是只要用私訊就沒有「公然」,也就與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不符。

所以以後要罵人,記得要用私訊,公開的發文或回文內容不要出現侮辱的字眼。
可是雖然用私訊
但對方 還是可以告恐嚇或騷擾的樣子
是不是??
bart_go wrote: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恕刪)
所以各位網友在網路上如果不小心真的起了糾紛或者打起筆戰,
一定小心不要一時失去理智言語超出分寸。
其實真的有過經驗,都會知道要成案的可能性蠻低的(前提是沒有太過分的言語)...
就算一時被起訴,也有不少案例是最後宣判無罪,不用傻傻地被訟棍騙和解金。

再者順便提醒,這種公然侮辱公然誹謗是刑法,
刑法是以原就被原則(原告要去遷就被告, 管轄法院以被告之住所地為原則),
所以...如果遇到的真的是訟棍,真的會因為開庭跑到死的人也是訟棍...
沒甚麼好擔心浪費時間或交通費的問題---->所以再次提醒千萬不要傻傻因為怕麻煩被騙和解金

如果訟棍是去警察局報案,那得跑一次該分局做筆錄(就算要和解也免不了)
但跑分局做筆錄只那麼一次,上地檢署與法庭則要好幾回,到底誰支出較多交通費跟時間不言可喻。

而且網路上很多應訟教學,01就有網友寫過,可供參考。
getyou wrote:
衝動是魔鬼呀......(恕刪)

沒收功就罵髒話,被告也是應該。

本來就不能隨便人身攻擊人,台灣又不是大陸。
我砲故我在
大致來說都沒錯啦

順便補充幾點
第一點,所謂以原就被原則,只是原則,也有可能會以行為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所以未必被告在管轄法院部分會具有有利之地位,也未必訟棍真的會跑開庭跑到死
第二點,對付訟棍最好的方式就是提出反訴或是誣告罪,以訟止訟才是最好的方式

不過,網路上的言論最好還是謹慎點,畢竟惹上都是麻煩
這種事的主因,就是在於台灣法律本質上對言論自由根本不重視也不理解。


以美國為例,只要是公眾論壇,發言者的言論就是屬言論自由的範圍。言論自由,是受美國憲法第一條保護的最高人權。


在美國論壇發言可不可以互罵?多得是,什麼惡毒的話都有,什麼對象都可以罵,上從總統下至網友之間,無所不能罵。有沒有人因此告來告去,沒有。


罵的太離譜的,投訴網管而網管可以按版規處置他,但這屬於私人網站各別行為,而且最多也就是刪文或停權,根本用不到拿國家的法律來處理這種言論自由範疇。


當言論自由都可因某個人隨意認定的"侮辱"定義而被踐踏時,這代表這種法律本質上是不看重言論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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