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迪月亮 wrote:
樓主提的「撿屍」這類趁人之危的獵艷行為難道台灣沒刑責可起訴嗎?!
不然時下年輕人為何只是「撿屍、撿屍」的流行語言把性侵的犯罪行為合理化?!
撿屍當然有刑責,就是大家俗稱的強姦罪。
所以說,媒體真的是這個社會的亂源,
我曾經是重度喜愛跑夜店的人(現在已經"退休"),
但我第一次聽到"撿屍"這個詞卻是從電視媒體聽到的,
本來我也不以為意,反正台灣體媒體汙名化夜店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但後來這個詞越來越流行後,我就開始覺得不妙。
其實越常去夜店玩的人,越懂得甚麼可以碰,甚麼不該碰,
反而是夜店新手,對於夜店相關的事情,
是從媒體、或是朋友喇低賽來的,導致錯誤觀念,
最多的就是把夜店當酒店,把女客人當酒店小姐,對於女孩子毛手毛腳...
"撿屍"這名詞開始流行後,我就在想一定會出事,
一定會有夜店新手把"撿屍"合理化,真的跑去撿屍...
果然,這一年,因為撿屍被告強姦的越來越多...
在這裡奉勸大家,你可以去夜店找一夜情,
但千萬別撿屍,
撿屍所犯的最和李宗瑞所犯的罪沒有甚麼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