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JTY wrote:我個人的理解是:打、...(恕刪) 他們是用法律上的詭辯啦!其實他們犯事的地點在台北,所轄的都是台北地院,照他們的詭辯,檢警全部是當事人所以都全部不能辦他們那如果你調其他地方的檢警單位台北又非其他單位的管轄,也無權管此事~所以...答案就是:林北不用負法律責任凸歸台灣 wrote:拘票是檢察官簽發出來的,警察可以不拘提嗎? 他們意思連檢察官都是當事人喔!
"警方指出,這次逮捕行動是依洪崇晏為411包圍中正一分局首謀,經北巿刑大分別於4月17日及24日傳訊不到,又遲遲未主動向檢察官到案,上周五,檢察官即簽發拘票。"新聞明明是說,不接受傳訊,也不主動向檢察官到案說明,陳為廷的發言根本與事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