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殺幾個人才能被判死刑??就因為殺"一個人"不會被判死刑所以加害人所會殺那麼多個他們心里真正的想法是殺人又不會判死刑,關個幾年就出來了殺人又不會判死刑,關在裏面沒壓力,早睡早起,有得吃有得睡,多好啊幾個幾年又出來了,出來之後與社會脫節,被社會排擠,怎麼辦只好再做一次,再被關一次 ....,形成迴圈 ......
烈燄赤子 wrote:死刑的意義就在這裡...(恕刪) 令人動容的一篇分享!雖然這是一件判決公不公正的案件看似與廢死無關但是指出了一個案件是否會冤判的關鍵那就是檢察官的素質還有就是不少主張廢死常提的"上帝才有權決定生死論"(基本上廢死的本身就已侵犯了上帝的權力,就別老往自己臉上貼金)本案的最重要的關鍵其實也正是來自上帝的意旨:檢察官的鍥而不捨及兇手的狂傲輕忽露出狐狸尾巴反過來說,如果今天兇嫌是冤枉的律師努力過了,又尋無任何有利的證據那我也只能無奈地說這正是上帝做的決定
廢死需要建立在完整的法律配套以及全民有接受共識的前提上。法律配套就是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或許某些國家的無上限之有期刑,例如有被判好幾百年的重刑犯,不管怎麼減刑,他都不可能活著出監獄。不得假釋除非新事證證明冤獄,否則得一輩子待在牢裡。全民要有共識這點非常重要,廢除死刑制度一定要全國大部分人民可以接受,少部分無法接受者也願意接受多數共識。如果不是這樣,廢除死刑非常非常的危險,反正殺人放火都不會判死了,法律無法伸張民眾所期待的"公理",未來越來越多人民必定使用私刑解決,用"以命償命"的方式執行正義的伸張,死刑廢除了,但因暴力而死的卻會越來越多。重複上述,廢除死刑沒有經過評估貿然實施對於公眾的生命是相當危險的事。廢除死刑可以宣導,但不應去強迫一個民主政府按照他們的理想實施。否則依照社會的氛圍,廢除死刑後這群廢死團體就是首先生命會遭受威脅的一群人。
刑法之意義在於懲罰犯法之人。死刑之意義在於懲罰殺人之人。沒殺人就不會被判死刑。死刑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關鍵發明。遠古社會無死刑,殺人者被家屬仇殺,或再殺死報仇者,仇恨漫延,冤冤相報,沒完沒了。直到死刑發明後,人類社會才進入穩定狀態,避免有人無辜受害,保障你我生命安全。如今居然有人反死刑,真千古未聞,耐人尋味矣。且不去要求美、俄、中、日、韓等世界大國,反來要求自己生活之台灣,其心更可議也。莫非渠等在為搶銀行一夜致富、大逃殺報復仇人舖路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