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意義就在這裡

原文的出處在此

這是一個日本第一個未滿十八歲判死刑的案例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凶殺案。當時23歲的本村 洋先生於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有鎖。
進了家門之後,四處不見妻子跟11個月大的女兒夕夏的蹤影。家裡一片凌亂,不安的本村洋先生開始在不算大的家裡找尋妻女的蹤跡。最後在收納棉被的櫃子裡面,發現妻子半裸而且已經變僵硬的屍體。
本村洋先生馬上報警,警察抵達之後,在收納櫃最上層的地方,發現用塑膠袋包著,當時才11個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屍體。

1999 年4月18日,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根據犯人的供述,他於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
目的只有一個-強姦被害人。少年將本村彌生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
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萬一"又甦醒),
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姦。

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
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

雖然加害的少年當時未滿二十歲,可是所犯的案情殘忍重大,山口縣的少年法庭決議將全案移交山口地檢署審理。第一次開審議庭時,本村洋 先生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卻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緒。
是的,妳沒有看錯,當時主審的法官確實是這麼說的。因為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者的心理情緒。
開庭時,犯人 福田 孝行 穿著拖鞋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推推他的手示意, 福田這才對著被害人家屬的方向鞠躬,說了一句:「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
這句"對不起",成為之後法官認定犯人"已經有悔改意思"的參考。

殺了兩個人,只要事後表現出"我很抱歉"的樣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後就可以得到寬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斷的跟法官抗議,最後,法官准許他帶遺照進去,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照片蓋住才可以。當時一審下的判決是 - 無期徒刑。跟台灣類似的是,日本並沒有真的無期徒刑。尤其當時的少年身上有著少年法保護,頂多關個七、八年(表現良好的話)就可以出獄。
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竟然在法官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 對著旁聽席的被害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手勢。

本村 洋 先生在判決之後招開記者會,他是這麼說的:
「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
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如果司法的
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記者會結束之後,本村先生走進擔任本命案的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吉田先生戴著銀框眼鏡,個性沉穩內斂。
平時給人一種酷酷的感覺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憤怒顫抖的聲音對著本村先生說出自己的想法,這突然的舉動 讓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檢察官說:「我自己也有個年幼的女兒,無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將一個還不會走
路卻拼命的爬往母親身旁的嬰兒,抓起來往地面重擊然後殘忍殺害。如果 司法對這樣的人無法做出嚴重的懲戒,那還要司法做什麼?我絕對不認同 這樣的審判結果!!一但你屈服於這樣的審判結果,以後這個案子就會成為法官判案的基準。
我絕對不容許!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我也要 控訴到底。就算失敗一百次我也要試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讓我們一起為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

吉田檢察官的這番話,讓本村先生的腦海裡第一次浮出"使命"這兩個字 。
為了不讓妻女寶貴的生命就這樣白白的犧牲,本村先生決定,今後他要扛起改變司法的這個使命。

走出吉田檢察官的辦公室之後,本村桑從宇部機場搭飛機前往東京羽田機場,參加日本朝日電台的熱門新聞節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現場演出。

自從"使命"這兩個字浮現在腦海之後,本村桑決定透過電視傳播媒體向一般社會大眾表達自己的主張,讓社會大眾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當天晚上十點半,本村先生準時的出現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節目上。
臉上的表情已經沒有中午開記者會時的激動,或許他已經意識到 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靜客觀的對著全國觀眾作訴求。
他說:「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關於被害家屬權利的部分,什麼都沒有。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個字,就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麼也完全沒有提及。
現狀是這樣的:“ 國家獨占了刑罰權,居於強勢位置的國家(政府)裁決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
人(人民),所以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著許多法規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權利。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完全將受害者及其家屬屏除 在外。”所以,今天我帶妻女的遺照出庭,也被阻止。 」

本村桑的訴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應。當時的總理,小渕恵三,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
「法律對於無辜受害者的救濟跟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身為政治家的我們,對本村桑的情境跟訴求不容忽視!」

在回應的11天後,小渕總理因為腦梗塞緊急送醫、不幸於5月14日逝世 。可是在他過世前兩天,「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 「改正検察審査会法」這三個法案在國會全數通過。
本來只能在旁聽席上 旁聽的罪被害者及其家屬,以後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
像本村先 生一樣的犯罪被害者的聲音,開始被司法正視。

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無期徒刑的審判,決定繼續上告廣島高等裁判所(法院 )。
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將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極邢的控訴駁回。
理由是:“犯人當時才剛滿18歲又一個月,思想尚未成熟,顧及被告未來還有無限的可能性。
對於將來,不能論定犯人完全沒有更生的機率,所以駁回檢方死刑的控訴,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

二審雖然又被法院駁回,可是檢察官還是不屈不撓,決定繼續上訴最高裁判所 (法院)。
檢察官得知被告在獄中曾經寄出幾封信件給外面的友人。 於是挨家挨戶的查訪,終於探訪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並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親筆書寫的信件。

對於自己犯下的強姦殺人罪,
被告福田孝行是這麼寫的:
「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被告福田孝行因為法律的保障,國家有義務提供替他辯護的律師,費用由國家全數支出。
特別值得提出的是,這次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並非由國家提供,而是民間的律師團體自願出任。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被告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由原來的兩人(自願擔任)增加為二十一位,規模之大, 堪稱世紀辯護律師團。

這些辯護團律師成員們正是所謂的人權擁護者,以廢除死刑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務。
至此,本來是一場單純的凶殺案的審判 ,卻被這群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權派律師們當成表演舞台, 開始他們一幕幕卑劣可恥的表演活動。

第一、二審時,被告福田對於犯行的經過以及對受害人的殺意完全沒有 否認也沒有爭論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開庭公審,福田被告的辯護律 師從原本的兩人改成二十一位辯護律師團之後,突然全盤否定之前的供述 。
辯護團的主任律師 -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見被告時,被告向他宣稱 當時他對受害人本村 彌生以及本村 夕夏並無殺意。之所以沒有在一、二 審的時候提出,是因為被告當時的主張並沒有被採納。

世紀辯護團提出以下的主張:
被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被告並非是強姦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

至於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姦的行為,世紀辯護團的律師是這樣辯解的:
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汙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至於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世紀辯護團律師的結論是:
被告並非故意強姦殺人而是傷害致死。檢察官那方因為想讓被告被處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惡不赦的形象。

還好,檢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給友人的信件做為證據。對照一審跟二審法官認為「被 告未來仍然有無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經有悔改之意的說詞」與福田被告寄 出信件的內容,無疑是一大諷刺。

2008年4月 22日,法官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重大處以死刑。
距離命案發生時已經經過九年的歲月。
死刑宣判後的 記者會上,本村先生並沒有任何"勝利"的喜悅。

2002年審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本村先生曾經這樣說過: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 ,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
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
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張,竟然在福田身上應驗。
一、二審判無期徒刑時,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後就可以假釋出獄。
寫給友人的信件當中,充滿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言論,其中還有藐視司法的部分。
他寫著:
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 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你完全沒有辦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決之後,福田被告終於意識到自己犯下的罪的嚴重性,
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

很遺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
死刑真的可以嚇阻某些人
像是我
我就很怕死
也很怕被關
所以我都很守法

當第一本法典問世後
就開始規範世人於群眾生活的方式
那些可以做 那些不能做
如果違犯了 就應照規範行事
否則對於世人規範就失去意義

犯了死刑 就該執行
如果執行不力
這個群眾就會對此法失去信心
甚至挑戰法律

國之將亡必有妖孽
廢死聯盟 在這裡扮演推波助瀾的角色

廢死聯盟可以號召人民修改刑法廢除死刑
但是不能試圖為犯人辯護
為犯人辯護 等於挑戰群眾福祉 置群眾生命安全為草芥
這種反社會的行為 該制止


烈燄赤子 wrote:
死刑的意義就在這裡原...(恕刪)


死刑就像拔雜草一樣...
雜草拔除了,作物才能得以順利生長
雜草不拔除,草就會越來越長
而廢死團體就像是懶惰除草的農夫
放任雜草生長,最後無法獲得收成
所以死刑的存在是絕對必要的。

林史達 wrote:
死刑真的可以嚇阻某些...(恕刪)


死刑所造成的嚇阻,以所產生的犯罪是打平的。

台灣人要是聰明,應該去思考有沒有比死刑更有用的制裁方式。

樓上舉的福田孝行事件,和死刑或廢死根本無關

那個事件比較大的問題是…輕判 + 讓這種不知悔改的犯人有機會再犯案

廢死制度做的好,這些是可以避免的。

廢死聯盟的訴求 (根據我剛剛去官網看的了解)主要是

1.冤獄: 他們的主張是因為冤獄而導致的死刑為不可逆之失誤,萬一搞錯了,人再也救不回來。

冤獄如江國慶案固然因為錯誤的死刑判決害死一條無辜的生命,但是發生冤獄時不一定要到判死刑的階段照樣能逼死人,例如李師科案中的王迎先事件,後來就有了王迎先條款以求降低冤獄刑求的可能性。


該官網上面列舉的幾個知名案件本來就是真相難分難解有無冤獄真的很難講,但是像鄭捷案我真的看不出哪邊有冤獄的可能,除非他們要主張那些受害者 "可能不是" 鄭捷殺的。


2.防制犯罪: 死刑不能嚇阻殺人罪行,不能伸張正義,所以不要死刑。

說實在跟有無死刑的關聯性還是不大。法律大大小小的各種罰則,包括罰金、勞役、褫奪公權、無期徒刑什麼的族繁不及備載,但是每天都還是有人明知故犯(或者被教唆而在不知這樣是犯罪的情況下)。其實罰則與其說嚇阻,不如說是要犯罪人付出相對應的代價。嚇阻作用只是順便而已,而死刑不能嚇阻鄭捷犯案也沒錯,但這跟他該付出的代價是兩回事。


至於伸張正義,說實在每個人心中的正義都不一樣。很相似的兩件犯罪案件,可能甲案的受害者也許只要加害者登報道歉就覺得正義得到伸張,乙案的受害者可能認為一定要告到加害者家破人亡才是伸張正義。正義能否伸張跟有無死刑之間本來就是弱相關,所以是有點扯遠了,就像 "因為我吃白米飯不能保證讓我不得癌症,所以我不要吃白米飯"。


回到防制犯罪,我的觀點是,想要以事前預防的方式去防制犯罪,是一項可以做,但是永遠不可能結束的任務,也就是說永遠會有漏網之魚以你沒想到的方式累積了壓力或造成心理異常或起貪念或起歹心或受同儕蠱惑.....等,然後就進行了犯罪。那該怎麼辦呢? 其實也就只能一步一腳印,慢慢地補破網,會越補越完整,但是不會有補完的一天。

廢死聯盟會主動與加害者以及被害者聯絡接觸,這點就出發點而言值得肯定,姑且不管效果為何,想要補破網的心意值得肯定。但是如果面對的是樓主提到的案例中的應該是精神異常的兇手,我反而還挺擔心的。


對我而言死刑本身是工具不是目的,重點在於能否將這項工具發揮最大效益而不是死刑存廢,就像樓主文末的這一句: "很遺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當然有人要主張永遠還有別種解法,這我也贊同,但是在此案中我是贊同祭出死刑,畢竟死刑是工具不是目的。
即使死刑不能嚇阻罪犯,
無法降低刑案發生率,
該死的人,
仍應該去死.
廢死聯盟可以別廢話了
如果少數服從多數不是民主,那什麼才是民主?

以後選舉得票數最少的當選算了
到時候都會接到語音電話:我是1號某某某,拜託不要選我

LG_is_Good wrote:
死刑所造成的嚇阻,以..讓這種不知悔改的犯人有機會再犯案.(恕刪)


所以...死刑讓他永遠不可能再犯案...

永久與社會隔絕....
我的文章--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42196&last=2302341
es4241 wrote:
即使死刑不能嚇阻罪犯...(恕刪)


沒錯!

重點根本不在嚇阻~而是讓死刑犯得到報應!

對惡意/故意殺人犯處以死刑...

才是告慰死者在天之靈和死者家屬的唯一補償!

2000多年前孔子教教過我們!

以德報怨?

那何以報德?

應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人家對我們不好我們還對他好?

那人家對我們好的~我們拿什麼回報?

對得起對我們好的人嗎?

那以後每個人都對我們不好就行了!幹嘛對我們好?

反正好欺負~一定會原諒不是?

判死刑天公地道天經地義...

有什麼好詭辯的?
我的文章--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42196&last=2302341
殺人償命,更何況是光天化日之下殺人,請問這樣都沒事,那怎樣才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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