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T wrote: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消費者只要能舉證產品具有缺陷,並提出相關科學文獻說明該缺陷會發生特定的損害,即可以推定損害是因為商品的缺陷所導致,具有因果關係。...(恕刪)
寶杰,重點在這,你也有Mark!
若舉證責任能反轉,整體來說舉證責任會落在廠商,由廠商來證明其食品沒有問題,或者已經盡了相當注意。
kolovos wrote:
台灣消保法,與食安法,最大的敗筆就是在"舉證"這部分!
請立法委員修法改為:由廠商舉證! 不該由民眾自己舉證! 因為副作用是長期,並非急毒,馬上有症狀!...(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