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慈濟不能提告???如果婉君認為自己對慈濟的抹黑有憑有據,幹嘛怕被告呢??總不能因為他是慈濟,他就連告人的權力都沒有吧?這是個法治社會,一切按照法律的遊戲規則走,在法律許可下,慈濟當然可以行使他的權力!我無意幫慈濟講話,但是這是他本有的權力,他本來就有行使的資格!當然如果有人要學柯屁說慈濟社會觀感不佳,那我也沒意見!
guugoo333 wrote:為什麼慈濟不能提告...(恕刪) 我只想問,這慈濟告人,是屬於哪一志業啊?聽說捐款給慈濟可以分項目,不知道有沒有「法律訴訟費」這一項目可以勾選呢?訴訟費記得要列入說好要公布的財報裏喔!看看是屬於哪一志業啊!咦?之前就告過大愛計程車了嘛!
哇當初支持宗教團體法的網友都一一出現了看來該法送院會,這次應該有機會會過哦碗軍有空可以看一下,小喬的立院質詢~一直在叮碗軍耶柯建銘立院質詢然後在柯委員的質詢中的一句話,引起在下的興趣!google 了一下,發現他說的沒錯耶!原來民國18年立法的「寺廟監督條例」,只能管佛、道教!基督教居然完全不受監管耶!寺廟監管條例:第 1 條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然後2004年,該條文還被大法官正式宣告違憲!【大紀元2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賴仁中、施曉光╱台北報導〕台灣大法官昨天做出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認定「監督寺廟條例」中,限制宗教組織自主權、財產處分權,以及僅規範佛、道等部分宗教的兩個條文牴觸憲法,相關條文自昨天起,屆滿兩年即失效。 對此,台灣主管機關內政部昨天表示予以尊重,並強調該條例為民國十八年制定,而且其中只針對佛、道兩教規範管理,不符合台灣現有廿多種宗教派別的現狀,內政部將積極遊說立法院推動「宗教團體法」立法通過。 依大法官解釋,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及第二條第一項這兩個條文,竟一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三條宗教自由原則、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法律明確性等四個憲法條文,為過去大法官審查結論所罕見。這是不是個歷史遺留問題?實在是太有趣了
你天真的以為慈濟需要花錢請律師呀!!!!!!!!!!!!!!!!!!!!!!有多少穿藍襯衫的“師兄”,換上西裝以後名片上的頭銜去了解一下吧GDC1 wrote:只要一告,立刻就證明,他們的捐款,沒有完全拿去做慈善事業,而是未經捐款人同意擅自用到別的地方去了!快快請慈濟去告吧!(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