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in5678 wrote:我想知道以洪智坤的...(恕刪) ................. ........沒有影響洪市長私下曰:再記我200個大過都不痛不癢....小秘書你說對不對....老柯是在搞笑喔..
Enter Passcode wrote:就如你非公務員,我在公務體系記你大過,你會在乎嗎? 北市人事處長懷敘說,洪智坤為簡任十二職等、具公務員身分,記兩小過肯定影響年底考績,且洪若持續任公職,此紀錄會存在. 不過可以看到柯P多袒護自己人就是.
spin5678 wrote:我想知道以洪智坤的...(恕刪) 設計SOP時的重點,要先對資料、執行人、對象分門別類,才能進行標準化流程 ~因此,由此例可以推估,洪先生是歸類在"自己人"這一類; 內湖分局長、信義分局長則有可能是歸類在"舊勢力會反撲"或是"中央人馬"這一類。我個人還是要讚揚一下,前信義分局長以及柯市府第一任體育局局長。第一,有識人的能力 - 知道誰是可以共事!第二,有放下的決心 - 急流勇退,不拖泥帶水!第三,有果決的判斷力 - 能在關鍵時刻做出正確的抉擇!
洪智坤不是經過國家考試的一般公務員,而是市長任命的政務官。好了,我們看看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看看最愛講法治的柯市長是如何依法對政務官懲戒:第 9 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一、撤職。二、休職。三、降級。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洪智坤明明是政務官,依法只有第一款的撤職及第六款的申誡,現在最愛講法治的柯市長給政務官來個第五款的記過,這是哪招?有沒有法律專業的前輩可以幫忙說明柯市長的想法?
昨天看少康戰情室,民進黨的鄭運鵬有說到,政務官有個潛規則,就是如果被記過,那就是請你走路了,看起來台北市政人事處也有這個意思。不過柯P是政治新人,應該完全不知這個潛規則。洪打滾在政治很久了,一定了解這個規則,如果還敢留下來,那可真是非常厚顏薄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