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不判死刑?為甚麼我們就必須要對犯下死罪的人,『從輕量刑』


miamivice wrote:
2015-06-01 16:21 by miamivice
因為基本上...
他只是想說不想聽
再說你這推論更令人搖頭
說個人想說的話人會比較自在
要討好網路上陌生大眾當牆頭草...
只有有所求之人會幹的出來
也只有心存"兩分法"思考邏輯者才會如此認為
因為其心底其實是只為"立場"說話
哪裡會跟"是非"有關


你說的

做的還多
數大必有枯枝
人多必有什麼?
算了啦
digamos que tengas razón mbae
死刑可以降低犯罪率,誰說不行的?
今天加害者判無期假釋後,出來有機會在犯或是報復
但如果判死刑就完全沒機會在犯
所以廢死是自打嘴巴,而且終身監禁還有機會逃獄
王種 wrote:
你這回答不就是繞回我說問題的所在嗎?
沒有人可以預知、沒有人可以判斷,
只有神才能知道,
那就不應該把神力,拉到人類的司法審判當中。


很抱歉
事情就是要解決這才是應該
兩權相害取其輕是現實考量
也之所以
預知制度與人有其極限
避免跟降低變成不得不為考量因素
而你提的點就是你問題的矛盾
無法解決事情的矛盾
因此該後果之嚴重性在現代是用"機率"來解決

王種 wrote:
你這樣說就對了,沒有的東西怎麼依據,
沒有依據,每個人看法就不一樣,
不相信判決就換人再拚,不相信就換不相信就換,
一百個人給出一百零一種判決,
這樣司法還有公正性嗎?
所以管見以為不一定要這樣,
也就是所謂的教化可能、犯後悔意,不應出現在司法審判中。


只要是客觀隨機性答案那就是公正
經手之人越多失誤就越降越低
但不會是零
因這不是神作的絕對之事

至於應不應出現此等考量?
個人認為要
你若認為不要那就推翻它
1.法條規定罪名成立就唯一死刑
2.廢除裁決之人有減刑空間就得了

王種 wrote:
其實我是想聽,想知...(恕刪)


也許你該先了解一件事

世上只有三種人不犯錯
而這三種又是世上最不需要的人
聖人
不做事的人
做錯隱瞞的人

人都是在錯誤中學習成長
只是有些"錯"在一些環境時空當中難讓他人接受
我相信鄭捷跟龔重安出來後,李宗瑞都還在裡面蹲
miamivice wrote:
在現代是用"機率"來解決
只要是客觀隨機性答案那就是公正
經手之人越多失誤就越降越低
但不會是零


用大數法則來作為司法公正性的邏輯依據,
這真的挺很有意思,至少我對來說這說法很新鮮。

讓我想了又想,想了很久,很有趣,
不過,這說法似乎有兩個問題,
一是每個犯罪案件相較於正常人都是極少數的例子,
特別是殺人案件,台灣一年七百件,每十萬人3件,
丟到司法案件中,樣本過少,也就是說都是全部加起來都還算是少數特案,
少少的司法案例,怎麼套用大數法則,怎麼趨近公正的期望值。

再者,拉到個別案件中來看,
審判的過程也不是你勝訴一次,我提起上訴換我勝訴,
再換你上訴......一直重複下去,直到多數人的判決出線為止,

說起來還比較接近一次定生死的比賽,意思是就算前面9次你贏,
最後定讞的那次我贏,我就贏了,是以終審的審判者做自由心證,
而不是以多次審判的總合意見為定讞。

所以若給予審判者(尤其是最終審判者)過多超出所能的權衡空間,
最後的判決很可能就變成個人見解,而不是期望的公正值,換句話說,不是有共識的見解。

miamivice wrote:
有些"錯"在一些環境時空當中難讓他人接受


或許有些人會認為這有解,定義出輕罪與重罪(例如以七年徒刑為界),
輕罪給予審判者權衡空間,重罪不應該給予權衡空間,
但這與我看法不同,或許我是比較機械化的人,
因為我認為這樣的審判失卻一致性。

要不要給審判者權衡"兩權相害取其輕"→→同感
兩者之害何者為輕→→歧義
王種 wrote:
一是每個犯罪案件相較於正常人都是極少數的例子,
特別是殺人案件,台灣一年七百件,每十萬人3件,
丟到司法案件中,樣本過少,也就是說都是全部加起來都還算是少數特案,
少少的司法案例,怎麼套用大數法則,怎麼趨近公正的期望值。


1.時間
2.判例、解釋
判決就是判決不是只有出現死刑才是決定

少更不是問題,"有問題"的判決相形之下絕對會更少
可制度是負責解決所有刑事相關事項
個案前題都各有其"依據"結果不是光只有骰子
是不足與力有未逮之部份才是
後續出現的速審法已明白告訴你
在怎麼爛的判決時間到都要給個說法
過於執著拖太久對當事人也是種傷害

王種 wrote:
再者,拉到個別案件中來看,
審判的過程也不是你勝訴一次,我提起上訴換我勝訴,
再換你上訴......一直重複下去,直到多數人的判決出線為止,
說起來還比較接近一次定生死的比賽,意思是就算前面9次你贏,
最後定讞的那次我贏,我就贏了,是以終審的審判者做自由心證,
而不是以多次審判的總合意見為定讞。
所以若給予審判者(尤其是最終審判者)過多超出所能的權衡空間,
最後的判決很可能就變成個人見解,而不是期望的公正值,換句話說,不是有共識的見解。


每次審判當然都是獨立也必須要獨立這才有價值
但經過多人多次審視相同案件之結果大都不會相差太遠
至多是"程度上"差異
有期-無期
無期-死刑
死一-死數次
有問題會生爭議案件畢竟是相對少數
制度在技術上有所因應就不提了
而少數裡面會產生之"問題"點
不光只審理者自身邏輯觀念下的判決
還包括案件自帶之命運跟人為部份因素
也就是從偵查開始就已有了"問題"
若是如此你將其前因導致後續難為之必然結果
都算到最後法官上那本身這要求就已是錯誤
例:若案件事發之初證據收集時就先有了問題
或註死就是命運,證據就少的可憐~(蘇.江案)
這帳若只算法官頭上...
怪眾法官見解不一沒有共識這是對還不對?




王種 wrote:
或許有些人會認為這有解,定義出輕罪與重罪(例如以七年徒刑為界),
輕罪給予審判者權衡空間,重罪不應該給予權衡空間,
但這與我看法不同,或許我是比較機械化的人,
因為我認為這樣的審判失卻一致性。
要不要給審判者權衡"兩權相害取其輕"→→同感
兩者之害何者為輕→→歧義


沒有完美制度
罪名一致既可
大原則沒問題小問題就跑不遠不會差距太多
刑度在多數重罪上就已有範圍高低限制
人本就不是機械電腦
怎可能在刑度上也有絕對一致看法?
若全都一樣時...
你該先煩惱甲法官判錯會不會連乙也犯同樣毛病一起判錯
那制度設計不用個別獨立審判更不用分級審理只要後人附議背書
這樣做法問題反而才更大(不論前因只論後果)

你會認為差距太多或說是部份人認為
其中一項問題是出於"生與死"之差
但對於法官是無期跟數死刑之別而已
而無期變"有期"這跟法官無關
是制度有其他因素考量導致
要拉近之間差距?
很簡單....將選項變多
有期拉長到五十年或無期就是真的無期
要就買單
沒有許運會出現女神金斧頭一事發生
有這回事 ? 為什麼有人會把不判死刑就認定是從輕量刑

決定生死應該是上帝的權力 人類沒有這個權力代上帝審判

除死刑之外 個人是傾向政府可以窮盡一切的方法來折磨罪大惡極之徒

整到對方求生不得求死也不能 活著比死還痛苦 逼受刑人自殺

死刑根本對犯人沒有威嚇力 至少就自己的看法而言

如果是砍手砍腳 千刀萬剮 或是做成人肉叉燒包 人皮燈籠這種 才會令人感覺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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