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amivice wrote:
2015-06-01 16:21 by miamivice
因為基本上...
他只是想說不想聽
再說你這推論更令人搖頭
說個人想說的話人會比較自在
要討好網路上陌生大眾當牆頭草...
只有有所求之人會幹的出來
也只有心存"兩分法"思考邏輯者才會如此認為
因為其心底其實是只為"立場"說話
哪裡會跟"是非"有關
你說的
比
做的還多
數大必有枯枝
人多必有什麼?
算了啦
digamos que tengas razón mbae
王種 wrote:
你這回答不就是繞回我說問題的所在嗎?
沒有人可以預知、沒有人可以判斷,
只有神才能知道,
那就不應該把神力,拉到人類的司法審判當中。
王種 wrote:
你這樣說就對了,沒有的東西怎麼依據,
沒有依據,每個人看法就不一樣,
不相信判決就換人再拚,不相信就換不相信就換,
一百個人給出一百零一種判決,
這樣司法還有公正性嗎?
所以管見以為不一定要這樣,
也就是所謂的教化可能、犯後悔意,不應出現在司法審判中。
miamivice wrote:
在現代是用"機率"來解決
只要是客觀隨機性答案那就是公正
經手之人越多失誤就越降越低
但不會是零
王種 wrote:
一是每個犯罪案件相較於正常人都是極少數的例子,
特別是殺人案件,台灣一年七百件,每十萬人3件,
丟到司法案件中,樣本過少,也就是說都是全部加起來都還算是少數特案,
少少的司法案例,怎麼套用大數法則,怎麼趨近公正的期望值。
王種 wrote:
再者,拉到個別案件中來看,
審判的過程也不是你勝訴一次,我提起上訴換我勝訴,
再換你上訴......一直重複下去,直到多數人的判決出線為止,
說起來還比較接近一次定生死的比賽,意思是就算前面9次你贏,
最後定讞的那次我贏,我就贏了,是以終審的審判者做自由心證,
而不是以多次審判的總合意見為定讞。
所以若給予審判者(尤其是最終審判者)過多超出所能的權衡空間,
最後的判決很可能就變成個人見解,而不是期望的公正值,換句話說,不是有共識的見解。
王種 wrote:
或許有些人會認為這有解,定義出輕罪與重罪(例如以七年徒刑為界),
輕罪給予審判者權衡空間,重罪不應該給予權衡空間,
但這與我看法不同,或許我是比較機械化的人,
因為我認為這樣的審判失卻一致性。
要不要給審判者權衡"兩權相害取其輕"→→同感
兩者之害何者為輕→→歧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