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川 風 wrote:
你這問題是打算用來...(恕刪)
我不想在文章裡先指出我對廢死的立場,就是不想引起選邊站的效應。結果是我敘述不清,還是獵巫者殺紅了眼?還好還是有人看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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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是人權的基本,任何人並無權以公權力或私刑的方式剝奪他人的性命”。
兩公約: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用以上的說法來看,死刑犯,末期病患,初期胚胎,哪一個不是人命?為何廢除死刑的歐盟,卻同時有多個國家同意安樂死?邏輯的一致性在哪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