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有多少人實際看過所謂「教育部微調課綱被法院判決違法」的判決書內容?

intelligenceken wrote:
說一個簡單的,召開...(恕刪)


這就有個問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招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出席人數與決議有效的人數規定是有寫進去的

調整課綱算是教育部職權

好像也沒有把"需要公開會議的出席名單"這個要件寫進行中央行政機關基準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這個我是不熟 畢竟不是專業的 但是沒聽過有哪一個法案有這方面的規定

拿政府資訊公開法來阻擋依照行政法的政策實施 這個會不會有張飛打岳飛的感覺?

教育部敗訴最多也只是必須公開委員名單而已
intelligenceken wrote:
說一個簡單的,召開管理委員會修改規約需要2/3的所有權人出席.......
結果只來1/3的人,然後也修改規約成功。
被告上法院,法院判決 ......管理委員會敗訴因為人數不夠


請問 那修改的規約有沒有效???? 就不就跟樓主PO的意思是一樣的


這跟樓主貼的判決書文哪裡一樣?
你開過管委會嗎?

這種類比也比得出來,還好我午餐吃不多!
到底有沒有強一點的出來講點有道理的東西啊
intelligenceken wrote:
說一個簡單的,召開...(恕刪)


若以您的例子

那向法院訴訟的標的物會是

修改規約無效

而不是,應公開會議紀錄。。。。

有時候,自己寫的東西,自己再看一遍,有很難嗎?
很重要嗎.....

我記得我讀高中時玩跟讀書都沒時間,哪還有閒工夫在乎一些有的沒的........

還有啊.....

那些抗爭的學生是哪幾間明星高中呀......

真是有夠教育失敗的......
cc2009 wrote:
看到許多人轉貼、分...(恕刪)
煩不成眠的深夜,害怕清晨的黎明。
很明顯就是在騙繼續坳

訴訟內容本來就不是課綱有無違反法令判決
但經過那些人"理解"過就故意宣傳是課綱違法
知道說不通後
現在又想用"類比"
將類比當中最基本主要事項及條件須相當棄之不顧
用"意思"相同就要來當成對比事項
看就知道只有"答案"是其目的要用來模糊造謠

內容就在那主旨意思就很清楚是還要另外類比什麼東西?
真是地...沒救了

hn1271n wrote:
被告應得依政府資訊...(恕刪)


關於否准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會議紀錄及記名投票單

你不是號稱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法警

判決哪一段提到程序違法?


hn1271n wrote:
被告應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 款規定不予公開記名投票單...>程序違法 就沒什麼好談了
就像警方沒有告知疑犯有保持沉默的權利 疑犯的供詞不得作為起訴犯罪的證據


公開資訊
程序違法
內容違法

連這個都搞不清楚
念書對你也沒有任何幫助的
看到某些人為了意識形態還再硬拗

尤其是某政經學院的高材生

不知道吳庚老師看到這種荒謬的鬧劇

會不會搖頭嘆息……
有些人一直說程序違法,但監察院103000346調查報告明確指出:

一、教育部本於修訂課程綱要之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159 條之規定,於 102 年 8 月 1 日進行本案「國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作業,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條第 2 項之法定程序,送行政院公報中心,辦理發布,其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尚難認有違反行政程序之處

二、本案「普通高級中學國文與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分為「專業研發」與「審議」階段,課程研究發展由國家教育研究院負責,再由教育部組成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進行課程審議決議,程序依法尚無不符。惟教育部宜妥予研議,善用該部「科學教育指導會」及「人文暨社會學科教育指導會」的功能,使該兩委員會能有效參與「課程綱要」之審議,以減低修訂課程綱要之爭議。

三、本案「普通高級中學國文與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其內容有無不妥,理應尊重相關專業審議委員會9合議制決議之決定。惟對於如何使國家教育研究院保有超然、獨立的地位,以避免政治與行政干預,教育部應妥予研議可行之方案。並加強與師範大學等教育體系相互協作,深化各類課程綱要的研修工作,以及教材教法的推動與落實。
對於張冠李戴及指鹿為馬的傢伙

那些證據都不是證據

甚麼誠實正直守法講理等等...那些價值是別人要遵守

個人目的-反對別人的課綱這才是最重要最正確

在目的至上這價值觀下任何手段都可以用

就跟某些人為了勝選

造謠抹黑造假通通都可以做相同

他心目中勝選才最重要

撒謊騙人有幫助就是應該

跟那些只想賺錢不擇手段之黑心業者其實是同路人

只是各自在不同道路上荼毒不同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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