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ligenceken wrote:
說一個簡單的,召開...(恕刪)
這就有個問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招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出席人數與決議有效的人數規定是有寫進去的
調整課綱算是教育部職權
好像也沒有把"需要公開會議的出席名單"這個要件寫進行中央行政機關基準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這個我是不熟 畢竟不是專業的 但是沒聽過有哪一個法案有這方面的規定
拿政府資訊公開法來阻擋依照行政法的政策實施 這個會不會有張飛打岳飛的感覺?
教育部敗訴最多也只是必須公開委員名單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