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有多少人實際看過所謂「教育部微調課綱被法院判決違法」的判決書內容?

看到許多人轉貼、分享「教育部微調課綱被法院判決違法」的訊息,不知道究竟有多少人實際看過判決書內容?


103年度訴字第1627號

【裁判字號】 103,訴,1627
【裁判日期】 1040212
【裁判案由】 政府資訊公開法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627號
104年1月22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代 表 人 邱毓斌(會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涂予尹 律師
被 告 教育部
代 表 人 吳思華(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2日院臺訴字第103014250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否准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會議紀錄及記名投票單之部分均撤銷。
被告應就原告民國103 年2 月7 日之申請,作成准予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會議紀錄(其中關於簽到表部分僅供原告閱覽、抄錄);及就記名投票單部分供原告閱覽、抄錄之行政處分


根本不是課綱內容違法.....


教育部的主張很有道理,在判決書的被告抗辯有寫:
本件為確保審查委員公正評量,免除其可能受到關說、請託或施壓等外界干擾,而影響審查程序所需獨立客觀及公正之專業判斷,被告應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 款規定不予公開記名投票單...

換做我是教育部長,為了保護委員們不被潑漆、丟鞋、丟書....,我也不會公布。
支持教育部繼續上訴。



----------------
有些人一直說程序違法,但監察院103000346調查報告明確指出:

一、教育部本於修訂課程綱要之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159 條之規定,於 102 年 8 月 1 日進行本案「國文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作業,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條第 2 項之法定程序,送行政院公報中心,辦理發布,其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尚難認有違反行政程序之處

二、本案「普通高級中學國文與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分為「專業研發」與「審議」階段,課程研究發展由國家教育研究院負責,再由教育部組成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進行課程審議決議,程序依法尚無不符。惟教育部宜妥予研議,善用該部「科學教育指導會」及「人文暨社會學科教育指導會」的功能,使該兩委員會能有效參與「課程綱要」之審議,以減低修訂課程綱要之爭議。

三、本案「普通高級中學國文與社會領域課程綱要」微調,其內容有無不妥,理應尊重相關專業審議委員會9合議制決議之決定。惟對於如何使國家教育研究院保有超然、獨立的地位,以避免政治與行政干預,教育部應妥予研議可行之方案。並加強與師範大學等教育體系相互協作,深化各類課程綱要的研修工作,以及教材教法的推動與落實。
Who care? 上課睡覺老師叫醒學生就被打,改了甚麼誰在乎? 下課時間多一點和遊戲點數多一些倒是真的。
cc2009 wrote:看到許多人轉貼、分享「教育部微調課綱被法...(恕刪)


有人在乎嗎?

cc2009 wrote:
被告應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予公開記名投票單...(恕刪)


這段有點怪怪的

照理說"應"跟"得"應該不會同時存在才是

這兩個字使用錯誤的話 對後面的法律效果會影響很大...







cc2009 wrote:
看到許多人轉貼、分...(恕刪)


有些人就是知道看了會覺得心虛,
所以還不如不看....
wing0tw wrote:
這段有點怪怪的

照理說"應"跟"得"應該不會同時存在才是...(恕刪)


「應得」 的意思還是 「得」,也就是 「可以這樣」 的意思
「應」 的意思是 「一定要如此」 的意思

法官的原意應該是說「應」,不然教育部不會還要再上述

cc2009 wrote:
看到許多人轉貼、分...(恕刪)

被告應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 款規定不予公開記名投票單...>程序違法 就沒什麼好談了
就像警方沒有告知疑犯有保持沉默的權利 疑犯的供詞不得作為起訴犯罪的證據
某政治綜藝節目 科目:課綱是否違法 進度:法院判決書探討

民: 你課綱違法
國: 我沒有
民: 你還說沒有 明明就判你敗訴
國: 那是未公開會議過程跟投票名單 課綱沒違法
民: 你就是違法 違法 違法
國: 就跟你說沒有
民: 你還說沒有 明明就判你敗訴
國: 我剛才已經說過了 那是未公開會議過程跟投票名單 課綱沒違法
民: 反正你就是違法
國: 我再說一次 這只是行政程序未公開會議過程跟投票名單 課綱沒違法
民: 你違法還狡辯 那我問你 判決書是不是判你敗訴
國: 判決書是我敗訴沒錯 但(麥克風越來越小聲.....)
主持人: 好 國鸣擋委員已承認違法再先 來 我們進廣告
國: 我

電視機前民眾: 國鸣擋甲邀受 這款歹志馬嘎走 來去促逼共吼大家哉

學: 老濕 課綱是不是違法
濕: 我國最高峰竟然是 珠穆朗瑪峰 你們說違不違法
學: 違法 違法
濕: 日本統治我們的時候 幫我們蓋水庫 蓋鐵路 我們竟然說日本人的壞話 你們說違不違法
學: 違法 違法 可是慰安婦真的很可憐
濕: 荒唐 我問你們 你們手指挖鼻孔 是鼻孔舒服還是手指舒服
學: 鼻孔啊
濕: 所以呢 你們說違不違法
學: 違法 違法
濕: 為了你們學弟妹 你們還坐在教室幹麻
學: 黑箱 黑箱 黑箱啦 咱們去找叫慾布布長要香蕉順便抗議

抗議現場

a: 我們沒準備標語呢
b: 我有粉筆 咱門地上寫出訴求吧
a: 喂!你知道撤回的撤怎麼寫嗎?
b: 你真是魯蛇 粉比拿來我寫
a: 原來這就是"撒"喔 你好厲害唷
b: 這邊也來寫"中華民國 滾回中國"
a: 這樣不好吧 那我口袋的錢就不能用了也
b: 你不懂啦!要寫這個才有錢領啦
a: 我們不是來抗議的嗎 怎麼變領錢
b: 你少囉唆 台灣英文怎麼拼啦
a: 好像是TAIWN 還是 TAIWAN
b: 你到底行不行 中文不行 英文也不行
a: 我就忘了咩 到底你是有A還是沒A(自己在竊竊私語)
b: 他怎麼知道我有偷A(心理想) 我沒有A(大聲反駁)
a: 沒有A 我的印象好像也是沒A 那就是TAIWN啦

自此香蕉與猴子的傳奇就廣為流傳

以上純屬虛構 搏君一笑 若有雷同實屬巧合
說一個簡單的,召開管理委員會修改規約需要2/3的所有權人出席.......

結果只來1/3的人,然後也修改規約成功。

被告上法院,法院判決 ......管理委員會敗訴因為人數不夠


請問 那修改的規約有沒有效???? 就不就跟樓主PO的意思是一樣的
intelligenceken wrote:
說一個簡單的,召開...(恕刪)


你的意思是修改課綱的出席人數不足,所以違法?

判決裡面哪裡寫到這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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