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ola01 wrote:鄉民直呼「有錢真好...(恕刪) 「有錢真好」、有錢緩刑 」這根本就是勵志格言,鼓勵大家努力工作或創新賺錢,而不是集結鄉民,無所事事,飽食終日,嗑瓜子造是非~以後要以本文教育小孩~
看了實在很無言,不是指新聞,而是樓主的發文。貪污治罪條例有多重,可以自己去翻翻法條,公務員違背了自己應清廉自守的承諾,判比較重,是哪裡不合理?行賄者沒有身分上的要求,依刑法原理,刑度本來就會比收賄者輕。判趙藤雄緩刑合不合理,還可以說見仁見智,拿收賄者判的比行賄者重來說嘴,只能說法律教育有待加強。
housan wrote:看了實在很無言,不...(恕刪) 實務上司法給行賄的人有所期待進而願意坦白從寬,目的在於供出案情將收賄的人(刑法上有公務員身分的人)定重罪,生意人輕判, 公務員重懲, 十有八九非常正常,公務員的身分在法律上本來就比一般公民受到更多的拘束和責任,同樣的行為發生在公務員和一般公民身上,前者與後者所適用的法律和受到的處罰也不一樣,<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刑法>第342條第1項 (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在私人企業當採購, 拿廠商回扣侵害公司,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公家機關當採購(有刑法上公務員身分), 拿廠商回扣侵害政府,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歡迎大家來當公務員~------和某些人討論法律如同夏蟲語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