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xiang.tw wrote:很多民眾貪圖方便,...(恕刪) 另外我覺得把檢舉件數列入考評對司機來說也不合理我遇到的違規少,我考評就低這什麼道理檢舉違規又不是司機該有的工作憑什麼列入獎懲考評?北市勞工局沒意見嗎?要不要乾脆也訂成小黃司機定期換照的依據這樣又多一大群小黃司機幫忙檢舉
可能很多人都沒經歷過北市早期那種公車在道路上大亂鬥的時代現在北市公車的素質已經好上非常非常非常的多了以前警察取締公車違規, 尤其民眾反映公車亂開的狀況可是非常多我們自己搭過的就知道, 假日早晨多早我忘了, 中山北路五段尾六段頭開始, 到台北火車站只要三分鐘或三分半, 以前的年代有遇過嗎?(大概只輸交管的小蔣上路, 有遇過管制中山北路全線讓小蔣通行, 現在想不知為什麼小蔣不走新生高架, 還是那時新生高架還沒蓋好 )其他還有各種狀況偶記憶都忘了, 後來在新北還遇到這種不少, 但後來普遍都改善很多
buzzbee wrote:這是好政策啊!最好...(恕刪) 其實北市府要的根本不是在公車停等區的違規影像或照片.每天將公車的行車紀錄器調出來看,違停在公車停等區的非常少吧!但中間更多的亂變換車道,紅線臨停會被特別挑出來開單吧.你不接受我用公家的監視器取諦違規,那我用私人公司的監視器來取諦誰能阻止?
wipc wrote:另外我覺得把檢舉件數列入考評對司機來說也不合理我遇到的違規少,我考評就低這什麼道理檢舉違規又不是司機該有的工作憑什麼列入考評?北市勞工局沒意見嗎? 是你的電腦螢幕有問題嗎?公文明明說的是 "納入站長考評獎懲依據"為何你要說是對司機不合理,又說什麼遇到違規少,考評就低?該公文是要求站長要依公司規定擷取影像,填具表格...沒有一個字是提到司機,有沒有一個字說與司機考評有關.
chanmingtao wrote:用私人的工具去處裡政府的行政罰則就是"其身不正,不足以服眾"比躲在巷口的開單警察更無恥 法條認證的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民國86開始開放民眾檢舉,已經很多年了,後來不錯還修改為七天修正時間: 86.1.22第七條之一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