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3591 wrote:
如果可以立法規定家長隨時要配合把小孩帶回管教,老師應該會很開心。
本來就應該如此,老師一堆莫名奇妙的管教方式根本是違法的
參考:http://lre.org.tw/newlre/RTE/myform_detail2.asp?id=2728
關於這樣的制裁力量,美國許多的州是採取所謂的「停學」制度,亦即由家長將違規學生帶回管教,在一定期間內(通常為十天以內,另有長期停學制度)禁止到校上課。而依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看法,停學是比所謂的「體罰」更為嚴厲的處分,只要遵守一定的正當法律程序,是沒有違憲問題的。表面看起來,這樣的管教措施產生不少疑慮,包括:這正好符合那些不喜歡上學的學生,未必有制裁效果;而且,如果這段停學期間家長放任不管,受害的還是學生的學習權益?
事實上,學生如受到停學的處分,家長即必須在家管教自己的子女,如果放任不管,可能會被認為未善盡職責,而構成剝奪親權的情況,社會局即可能會強制安置該子女。又因為這種處分的嚴重性,通常必須踐行一定的聽證會程序,對於家長名譽也是不小的傷害。如果加上家長必須請假在家管教子女,對於受薪家庭尤其是雙薪家庭的影響更是深遠,相信家長不致於置之不理。正因為有這種處分作為最後的制裁力量,不論是學生或家長,即不至於莫不在乎教師或學校的管教行為。
當然,停學是對於學生學習權益及人格尊嚴的重大損害,必須作為最後手段性,且應嚴格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因此必須在法律中對於該處分的內容、範圍、實施程序等事項有所明定,而不是單憑教育局或學校自行訂定規範。另外,針對在停學期間未善盡職責的家長,所應採取的配套措施(構成剝奪親權的事由),也應在相關法律中有所明定,如此才不致於讓美意落空。
本文所以建議修法採行停學制度,主要是因為教師面臨輔導管教的最大困境,來自於家長的不願配合,而現行法律對於家庭教育不健全的問題,又缺乏具體有效的規定。這時,教師基於教育的良心,在不願意放棄學生,且為維護其他學生的受教權益時,有時只好採行不當的管教行為,結果卻因為如此「雞婆」,而面臨法律責任的追訴。為降低教師「過度」負責盡職所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督促家長善盡子女最佳利益代言人的角色,以導正學生的偏差行為,並杜絕親、師、生因管教問題所引起的爭議,教師實應禁絕體罰,而全國教師團體亦可考慮倡議修法採行停學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