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照Uber,Facebook應重罰2億5千萬,甚至關閉網站!!

失敗的類比,FB沒有在台灣註冊 當然不需要繳稅
FB的服務地點在網路 所以才會有這樣的爭議
但主機所在地是實體的,通常都是以主機的所在地為主
這個跟信用卡一樣,很多的優惠都是根據主機所在地來當依據
主機的所在地,通常一定會設立 分公司/辦事處/代理商
這個就可以課到稅了

房市小牛 wrote:
最近Uber被重罰,...(恕刪)
My Flickr: www.flickr.com/photos/wuwaiter/
沒人檢舉啊。快去檢舉,加油。
我是不太懂樓主的邏輯

台灣的政府
憑哪一條法律
可以管到美國的公司 ???
Uber應該撤銷駐在台灣的公司,這樣就可以合法經營了。

乘客將車費預存入了美國企業,司機也從美國企業提取費用,交易和數據均在美國產生,不受台灣法律約束。
在台灣範圍內,司機只是免費搭載了乘客,無需納稅,也不存在非法營運問題。
Rafom wrote:
Uber應該撤銷駐在台灣的公司,這樣就可以合法經營了。

乘客將車費預存入了美國企業,司機也從美國企業提取費用,交易和數據均在美國產生,不受台灣法律約束。
在台灣範圍內,司機只是免費搭載了乘客,無需納稅,也不存在非法營運問題。


應該沒有這麼簡單,法律對於執行「職業」的定義不是你上面這樣沒有外顯的收錢動作就不算。 只要行政單位查到你是經常性以此方式獲取收入(你上面寫的頂多是付款方式迂迴而以,幸好不是刑事問題,不然可能還多條洗錢),就是「職業」或執行「業務」(PS)。

這種做法和所有地下行業一樣,只能做不能被查到。註定招募困難(公開招募就等於叫主管來逮人的意思)推展不開。

PS: 三輪車 也判「業務過失」
gnndyy wrote:
公司設在國外,也未在...(恕刪)
賺台灣人的錢不用開立發票嗎

房市小牛 wrote:
最近Uber被重罰...(恕刪)


如果有技術可查,國稅局當然也想查。

但是話說回來的,若沒有發票之類的,
廣告主要怎麼報費用?


KJI01 wrote:
如果有技術可查,國...(恕刪)


自問自答,還是要繳稅的:

https://blog.dcplus.com.tw/marketing-knowledge/optimizer/45497

Nantes wrote:
賺台灣人的錢不用開立發票嗎

不需要。因為交易是在美國境內完成的。
設想一種情況,一位台灣人在美國開了一家中餐館,另一位台灣人去旅行在那家中餐館就餐,請問需要開立發票嗎?
當然稅是要上的,但是繳給美國而不是台灣。

pineman wrote:
應該沒有這麼簡單,...(恕刪)


我也知道沒有這麼簡單
在這裡是對比了一下Facebook的狀況。
很多人認為Facebook不受任何台灣法律的約束是理所當然,這實際上是不對的。
Facebook向台灣企業收費,並在台灣的網路上向台灣用戶展示,為什麼會認為不向台灣繳稅是合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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