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5438 wrote:
不行喔....這樣...(恕刪)
有過無罪判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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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男子Y當房東租屋給女友S,兩人分手後他不滿前女友未持續繳房租,憤而將女方機車上鎖,遭告妨害自由,新竹地檢署將Y男依強制罪嫌起訴,但法官認為Y鎖車時S女並未被「強暴、脅迫從事無義務的事」,判Y男無罪。
法官認為,「強制罪」是以強暴、脅迫讓人從事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Y在鎖車當下S女並不在場,沒有條文中「強暴、脅迫」的事實。
在鎖車之後S女雖然知情,但「鎖車」行為已經完成,無法認定違法行為「繼續存在」而讓S女自由受到壓制,因此判Y姓男子無罪。
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高級專員蔡美琪表示,民國75年法務部就曾基於類似案件舉辦座談會,與會人士普遍認為條文中的「脅迫」應該針對人而非物品,強制罪不能無限上綱,因此多數認定鎖車行為無罪。
而基於鎖車行為所衍生的開鎖費用、時間延宕等損失,則屬民事賠償,法官認為應另循民事訴訟解決。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_02.asp?Gid=8911&txtgp=&groupkd=0
stoak wrote:
所以1000元是低...(恕刪)
是的,1000元是民事裁判費的最低消費。

不知簡女5000元是如何算出來的,如果只是隨便開價,那我認為既然都要告民事求償,乾脆就求償10萬元。

民事裁判費試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