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yak00 wrote:正常的邏輯應該批評違法亂停的使用者,而不是批評廠商。你這思維,好比小偷怪失主露財引人犯罪,或者強姦犯怪女人穿太少。 問題是批評的人認為廠商把單車整齊放在合法可以停放單車的地方就算是亂停所以他們批評廠商而不是批評使用者
jaar1234 wrote:(中央社記者梁珮綺...(恕刪) "他說,畢竟像是YouBike,完整的停車站成本較高,若是oBike,只要劃設停車格就好。"唉.....1. 誰來畫停車格?2. 畫在誰的土地上?
Deoxyribose wrote:問題是批評的人認為...(恕刪) "廠商把單車整齊放在合法可以停放單車的地方就算是亂停"不對喔!似是而非的言論你怎麼重複提起哩?廠商、單車、合法、停放這四個名詞拆開都合理、合法,但是連在一起就不合法了呀! 之前一堆人跟你說過公有停車格禁止進行私人營業用途....
oyak00 wrote:正常的邏輯應該批評...(恕刪) 不對喔!Obike的租約特性是: 只要停好車,幾乎可以算是"所有權跟使用權都在官方手上"所以,冤有頭債有主,市府當然是找廠商負責。至於廠商要怪罪在使用者身上,那是廠商的問題....這相當於,平常停車在停車格內,被人移置到紅線區造成違規。車主再怎樣不爽,拿到罰單還是要自己先繳清罰款。至於車主要求償,也是要跟胡亂搬車的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