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的黨工及打手,就是上承旨意,甚麼莫須有的罪名就由這些民進黨的黨工及打手來做,他們就會編一些鬼扯的理由,只有南部人看得懂,北部人一看就是破爛.dkmagic wrote:年底翻盤就靠你了,007最佳豬隊友教育部公文出來好好去看一下,敢做不敢當,連違什麼法都講不出來,連法源依據都沒有,也要好好感謝教育部這個豬隊友。...(恕刪)
詹姆士龐德 wrote:專文】管中閔已不具再被遴選的資格民報文/朱孟庠(李登輝民主協會顧問)2018-05-01 14:30 2018-05-09管中閔可否再參選台大校長?教長:當然有資格!才過8天而以...
中研院法研所.台大教授陳淳文的觀點社科院陳淳文(校務會議教師代表):第一次發言,談到迴避的問題。我教憲法和行政法20年。剛剛律師講的不算有問題,但還是可以研究一下法條如何規範。我今天早上有寫聯合報。因為有更重要的人,所以我的文章就被刪減到很少(全場笑)。迴避規定的是「關係」,譬如說我們是夫妻關係、血緣關係,只要有關係,不管有什麼事都不重要。再來,如果不是法律規定的關係,如果要迴避就要有具體的事證。以校長遴選,同事關係不是法律規定應迴避的關係。同事關係不是迴避的事實,事實跟關係不一樣。可能是鄰居、老師、同事,法律沒有規定的,就沒有要迴避。過去行政法院的裁判有很多。我講一個最新的,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有一個人升等就過了,有人檢舉說六個審查委員,有三個是同一個工程學會的會員,是同一個工程學會理事會的理事。六個有三個是要不要迴避,監察院也說要迴避。一審說要迴避,可是其實法律沒有規定,同理事會不用迴避,所以最高法院,他們是理事可能有迴避的要求,要舉出「具體的事證」。回到今天的案子,行政程序法第33條,曾經擔任代理人、輔助人、家人等,都沒有迴避的必要,可以看32條自行迴避。第33條申請迴避要舉出具體事實,曾經擔任不能視為事實,要什麼東西能代表會偏頗。迴避要適時認為有偏頗之虞。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3-25/118633
Lightwave18 wrote:以校長遴選,同事關係不是法律規定應迴避的關係。同事關係不是迴避的事實,事實跟關係不一樣。可能是鄰居、老師、同事,法律沒有規定的,就沒有要迴避。過去行政法院的裁判有很多。..(恕刪) 其實教育部是專案小組發現有特殊性關係但身為教育人員實有高度道德只能用持續卡管讓這些特殊性關係 的人 自動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