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管中閔已不具再被遴選的資格

民進黨的黨工及打手,就是上承旨意,
甚麼莫須有的罪名就由這些民進黨的黨工及打手來做,
他們就會編一些鬼扯的理由,只有南部人看得懂,北部人一看就是破爛.

dkmagic wrote:
年底翻盤就靠你了,007最佳豬隊友
教育部公文出來好好去看一下,敢做不敢當,連違什麼法都講不出來,連法源依據都沒有,也要好好感謝教育部這個豬隊友。...(恕刪)
管中閔選不選,與我何干?

倒是,綠營一直著眼在管有沒有資格選,這才是很明顯可看出,
卡管一直就是只看顏色而已。

吹毛求疵找了一堆理由,叫做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中研院法研所.台大教授陳淳文的觀點

社科院陳淳文(校務會議教師代表):第一次發言,談到迴避的問題。我教憲法和行政法20年。剛剛律師講的不算有問題,但還是可以研究一下法條如何規範。我今天早上有寫聯合報。因為有更重要的人,所以我的文章就被刪減到很少(全場笑)。

迴避規定的是「關係」,譬如說我們是夫妻關係、血緣關係,只要有關係,不管有什麼事都不重要。再來,如果不是法律規定的關係,如果要迴避就要有具體的事證。

以校長遴選,同事關係不是法律規定應迴避的關係。同事關係不是迴避的事實,事實跟關係不一樣。可能是鄰居、老師、同事,法律沒有規定的,就沒有要迴避。過去行政法院的裁判有很多。

我講一個最新的,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有一個人升等就過了,有人檢舉說六個審查委員,有三個是同一個工程學會的會員,是同一個工程學會理事會的理事。六個有三個是要不要迴避,監察院也說要迴避。一審說要迴避,可是其實法律沒有規定,同理事會不用迴避,所以最高法院,他們是理事可能有迴避的要求,要舉出「具體的事證」。

回到今天的案子,行政程序法第33條,曾經擔任代理人、輔助人、家人等,都沒有迴避的必要,可以看32條自行迴避。第33條申請迴避要舉出具體事實,曾經擔任不能視為事實,要什麼東西能代表會偏頗。迴避要適時認為有偏頗之虞。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3-25/118633

Lightwave18 wrote:
以校長遴選,同事關係不是法律規定應迴避的關係。同事關係不是迴避的事實,事實跟關係不一樣。可能是鄰居、老師、同事,法律沒有規定的,就沒有要迴避。過去行政法院的裁判有很多。..(恕刪)


其實教育部是專案小組發現有特殊性關係
但身為教育人員
實有高度道德

只能用持續卡管
讓這些特殊性關係 的人 自動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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