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嘟嘟* wrote:
聽起來好像有點麻煩...(恕刪)
親子關係不能拋棄呀....
其實就是不管他,然後等到你父親死後你在知道死亡的時候3個月內
去申請除戶謄本,從裡面知道的繼承人為對象寄出拋棄繼承的存證信函後
到法院聲請拋寄寄城的被查就好了
當然,如果說知道父親表面上的財產很多、非常多
當然可以選擇繼承,就繼承的財產去清債務能保證有剩都算划算
如果說父親本身也就沒多少或是一棟房子而已
而生前的生活狀況不是很正常
沒固定職業、沒有事業之類的
那這樣真的拋棄省事
畢竟逞個程序跑完不是沒成本
面對債主追債也不可能零成本
這些算一算就算有剩,剩不到幾十萬會比較划算嗎?
其實,如果不相信我的直接去找代書去問辦理限定繼承划不划算和費用怎麼算
基本上你就能有譜了
你得到的答案絕對不會像網路上大部分人說直接等限定繼承比較划算這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