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我的父母離婚 但沒有白紙黑字寫明監戶權給母親 所以我的身分証上父親欄位有個名字
但我不曾見過他 因為我母親懷孕中他們就離異
他也不曾扶養過我 我目前已成年 母親已過世
如果未來父親過世有債務,會有繼承到他的債務這個問題嗎?若我沒拋棄繼承 因為沒有他的消息也聯絡不到他
需要找到他辦理什麼脫離關係的手續嗎?
感謝解答
greatlife wrote:
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後,已全面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則,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父母所留債務,不分成年與否,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修法後不分未成年或成年人,除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者外,其他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4條)。
假設長輩遺產有一萬元,債務有五萬元,那麼只需要將遺產之一萬元來償還債務,不足的四萬元不用理會。
雖然可以做限定繼承
但是你要在繼承後的限定期限內做好遺產清冊,通知全部的債權人做限定繼承的準備
當沒有做好這部分,到時候會演撐出一個問題
債權人一就可以對繼承人做債務清償的請求
到時候,就要自己負舉證責任
如果有一大堆人,分別去找繼承人求償,到時候官司真的會沒完沒了
而遺產清冊,基本上也不是那麼容易弄的
尤其是面對從沒見過的親人,會更難做的清楚
與其把自己搞的那麼麻煩也未必能徹底解決擺脫
不如到時候直接辦理拋棄繼承就好了
也就只是寄個存證信函後到法院聲請備查而已...
就目前實務案例來看,每個賭限定繼承後還有剩的都是賭輸居多
不僅繼承的遺產沒剩,光是釐清債務的官司就惹得自己一身腥,何必呢...
EAPON wrote:
雖然可以做限定繼承
但是你要在繼承後的限定期限內做好遺產清冊,通知全部的債權人做限定繼承的準備
當沒有做好這部分,到時候會演撐出一個問題
債權人一就可以對繼承人做債務清償的請求
到時候,就要自己負舉證責任
如果有一大堆人,分別去找繼承人求償,到時候官司真的會沒完沒了
而遺產清冊,基本上也不是那麼容易弄的
尤其是面對從沒見過的親人,會更難做的清楚
與其把自己搞的那麼麻煩也未必能徹底解決擺脫
不如到時候直接辦理拋棄繼承就好了
也就只是寄個存證信函後到法院聲請備查而已...
就目前實務案例來看,每個賭限定繼承後還有剩的都是賭輸居多
不僅繼承的遺產沒剩,光是釐清債務的官司就惹得自己一身腥,何必呢...
不懂就閉嘴!!不要誤導人!!
要舉證的是債權人,不是債務人的繼承人!!
財產清冊上國稅局調就有了,不知道你說的不容易是怎樣?找不到國稅局是吧?
樓主你根本就不用擔心,什麼事都不用做,
說不定有一天會有未曾謀面的弟弟妹妹,來找你簽名給你錢領!!
JIN DER LAND OFFICE
米嘟嘟* wrote:
所以是說可以先以存證信函備查
不需找到他本人之類的就是了!?
拋棄繼承本身是要等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能夠做的
並不能預先執行
而且是從得知自己德繼承開始之日起3個月內為之
所以,基本上就是從知道人死開始算時間
都沒連絡,死了10年都不知道都沒關係
而前面有人說做遺產清冊很容易像國稅局查就好了
有時候也未必去查就真的能全部查得清楚
就像是如果牽扯到多代繼承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
遇到這種情況去國稅局不會有紀錄
而債權人要查到一查封下來,也不在陳報的財產清冊裡到時候就有的受了
認為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後就無敵的人
可以自己去問問看律師或代書看看是不是真的這麼簡單
一旦被債權人抓到瑕疵,就會被當作是重大隱匿過失
到時候就算有申報也會作廢
那些討債的可不一定都是善男信女
有的人甚至都到請求權期限即將屆滿才開始動作的
遺產清冊裡面光是被繼承人死亡後2年內贈與民法1138條中的繼承人財產也要列入申報清單
光是這個,和被繼承人從沒見過面的繼承人光是要查就夠有的受
而且只要漏查漏報,基本上陳報清冊就破功
而整個程序看是要自己跑還是要找代書還是律師
自己跑看自己心臟是不是真的那麼大可以做到萬無一失
而找律師或代書看看對方要怎麼跟你收錢就可以知道這種案件是不是真的那麼好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