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ntHA wrote:
重點是,偷吃茶葉蛋...(恕刪)
其實已經輕判了
業務侵占是六個月起跳
因為金額少又不認罪才判三個月
如果當時認罪大概緩刑就結束了
會偷東西的員工哪間老闆還敢請
冷眼看世界2005 wrote:看完臺灣人的解釋,.而且就算從法律角度説,為什麼就認定那個員工所說,為什麼一定要他認罪,她難道說的不是對的?顧客説咸了,他確認。就算明知他說謊,難道這種你有確定證據說明他一點説謊么?既然無法確認,那麼按照法律常識,也衹能採信他的說法。最多變為他和老闆之間的民事糾紛而已!..(恕刪)
RentHA wrote:
一審不服,上訴二審就...(恕刪)
冷眼看世界2005 wrote:所謂偷吃,這是無法...(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