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youtube上看到高雄有個新聞:一個便利店店員偷吃兩個茶葉蛋,被判3個月,罰9万是真的嗎?

RentHA wrote:
重點是,偷吃茶葉蛋...(恕刪)


其實已經輕判了
業務侵占是六個月起跳
因為金額少又不認罪才判三個月
如果當時認罪大概緩刑就結束了

會偷東西的員工哪間老闆還敢請
看完臺灣人的解釋,真的覺得你們好可悲。對真心自己的利益漠不關心,反而對和自己沒有關係的政治如此關注。
吃兩個茶葉蛋就是盜竊罪?刑事和民事都分不清楚。
自己社會都畸形成這樣了。居然還來說大陸給錢就不用坐牢!大陸的貪官很缺錢,賄賂都給不起?給了就不用坐牢?真是可笑可嘆!
吃個茶葉蛋居然是職務侵佔?你們的法律都是體育老師教的么?我覺得這种案例要是說出來,估計會被笑死!
而且就算從法律角度説,為什麼就認定那個員工所說,為什麼一定要他認罪,她難道說的不是對的?顧客説咸了,他確認。就算明知他說謊,難道這種你有確定證據說明他一點説謊么?既然無法確認,那麼按照法律常識,也衹能採信他的說法。最多變為他和老闆之間的民事糾紛而已!
這麼荒唐的事情居然在臺灣習以為常,天啦,真是又一次刷新我對荒唐的認知。
冷眼看世界2005 wrote:看完臺灣人的解釋,.而且就算從法律角度説,為什麼就認定那個員工所說,為什麼一定要他認罪,她難道說的不是對的?顧客説咸了,他確認。就算明知他說謊,難道這種你有確定證據說明他一點説謊么?既然無法確認,那麼按照法律常識,也衹能採信他的說法。最多變為他和老闆之間的民事糾紛而已!..(恕刪)

便利商店是有一大堆攝影機的...
你以為偷吃茶葉蛋怎麼被抓到,嘴巴就能判刑啊?
一審不服,上訴二審就好了嘛!
就算被判刑,因可罰金折抵役期,只要花點錢也不用進牢裡關,只是有個"偷"的前科而已!..
在大陸違規營業,就進牢裡關了! 但在台灣只罰款。
 
但若他確實是偷吃了茶葉蛋,為何你就要拗成不是偷? 不是業務侵佔?
難不成茶葉蛋不是錢,偷吃就不是侵佔,那偷你的手機也不是錢,也不是侵佔?
偷,就是竊盜公訴罪,你都把字寫出來了,當然就是竊盜罪或業務侵佔。
 
看到你的解釋,真的覺得你好可悲,連中文的名詞定義都搞不清...還能拗成這樣!
法律中若沒有中文文法,沒有名詞定義,就隨人解釋了!

這裡還有偷喝飲料,驗DNA的咧!
59元飲料被偷喝!女大生驗DNA揪賊 1萬8全民買單
公平正義,是要花錢維護的! 有個案例之後,才能避免一堆人比照辦理!

若店長沒告上法院,當然可以私下和解,
但店長告上法院,法官就只能依白紙黑字的法律做出判決!

所謂偷吃,這是無法認定的。這雖然有個偷字,但是並不是刑法管束的範圍!偷心也有偷,違法么?如果按照臺灣的理解,是不是廚師嚐菜也算偷,每次也要請示老闆?
作為超市工作人說他衹是嘗嘗,看是不是真的鹹,那麼就算明知他說謊,也不能定罪。因為你沒有證據證明他是偷吃,衹能證明他吃了。
兩個茶葉蛋這種根本談不上侵佔,刑法要達到一定程度才能上刑法,這種事情頂天就是个民事訴訟,甚至民事訴訟都是屬於浪費。
這事放在正常地方,最多就是个工作紀律問題,哪裡需要動法律!
衹能説臺灣真的奇葩,大貪腐趴趴走,吃個茶葉蛋進牢房,讓我想起萬惡的舊社會!
好像臺灣就是萬惡的舊社會的帶頭人建立起來的,呵呵
RentHA wrote:
一審不服,上訴二審就...(恕刪)
冷眼看世界2005 wrote:所謂偷吃,這是無法...(恕刪)

懶得跟你扯了! 吃鹹不鹹,還要吃2顆? 
當然,若真的有人跟店員反應太鹹,店員也可要求調出影片,看哪個客人跟他講?
只要有像在對話,也算有支持店員證據(攝影機應該沒錄音)。

怕你被長城擋住看不到新聞網站,就貼出來為何這樣判決的原因,
所以,大陸被封鎖資訊,會讓人民只能得到片面資訊,做出錯誤的判斷!~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808711

2019-05-31 23:4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超商女店員趁著上班之便偷吃店內2顆茶葉蛋,被店長舉發提告,觸犯最重本刑5年的業務侵占罪,法官認為情節輕微,引用刑法59條減輕其刑,判刑3月,對此,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柯博齡為了避免民眾觸法,31日特別解釋業務侵占罪的成立要件。

柯博齡指出,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又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因此可以看出,業務侵占罪實為普通侵占罪的特別規定。

何謂「侵占」?柯博齡說,行為人在持有他人之物後,必須主觀內心要變易其原來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意思;客觀外在,行為人須將原屬他人所有之物,轉而以自己為所有人的地位而加以處分該物。假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及客觀要件,而難認屬侵占行為。

柯博齡認為,女店員將管領持有的茶葉蛋吃掉,並無法律上的原因或依據,顯然是以自己所有物之意而加以吞食,屬侵占行為無誤。

為何要加重處罰業務侵占?柯博齡解釋,因為業務上會經常性反覆不斷的持有他人之物,則其持有他人物品的機會,比一般人或非從事業務之人更大,對於該物的合法處理,理應較一般人熟稔,負有更高的道德義務,所以,法律設計在違反此道德義務而發生侵占行為時,要科以較重的刑罰,道理即在此。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547011
整起案件發生在2018年七月,超商店長發現茶葉蛋數量不對,調閱監視器發現,當班的方女涉嫌沒有付錢就偷吃蛋,當時方女辯稱,是因為客人反應:「蛋太鹹」,才會自己試吃看看,還表示自己有付錢給同事,但卻遭同事打臉,根本沒付錢,店長直接報警處理。

檢察官調查認為,如果是為了客訴產品問題,大可直接在櫃檯前試吃,不需要躲起來吃,加上方女事發後仍否認犯行,也拒絕賠償,因此依照業務侵占罪送辦。案件到了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偷吃蛋行為的確犯法,但「情輕法重」,給予減刑。考量方女正值青壯年,也沒有前科,經濟狀況貧寒且領有重大傷病卡,判2罪各3個月,合併應執行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冷眼看世界2005 wrote:
所謂偷吃,這是無法...(恕刪)


如果心是實體
那偷心真的犯法哦
不過大陸不只偷心
還有偷腎呢

茶葉蛋是不是實體

那答案就出來了
你的解釋證明了臺灣不僅民眾糊塗,制定法律的,審批的都是糊塗蛋。難怪詐騙犯在臺灣沒事。終於理解原因了。
從上到下都是荒唐的的。
RentHA wrote:
懶得跟你扯了! 吃鹹...(恕刪)
冷眼看世界2005 wrote:你的解釋證明了臺灣不僅民眾糊塗,制定法律的,審批的都是糊塗蛋。難怪詐騙犯在臺灣沒事。終於理解原因了。..(恕刪)

你的說法證明了大陸被封鎖資訊,讓人民只得到片面資訊,會做出錯誤的判斷=做蠢事,說蠢話!
考慮家境貧寒,所以罰金9w万,哈哈哈,真是恐龍法官!臺灣人的教育真的出了問題,看問題看不到本質,衹能看到皮毛!死扣文字遊戲,全然不懂立法本意,和法律的真正作用
冷眼看世界2005 wrote:考慮家境貧寒,所以罰金9w万,哈哈哈,真是恐龍法官!臺灣人的教育真的出了問題,看問題看不到本質,衹能看到皮毛!死扣文字遊戲,全然不懂立法本意,和法律的真正作用...(恕刪)


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你是看不懂中文嗎? 刑期3個月已是減半,沒錢就要進牢裡關,有錢就付9萬。
這是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並不是刑期+3000元以下罰金!

看不懂中文的人,真的不要討論什麼法律條文,
要不然,要從小學的國文開始教,很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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