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送中條例,是否港人來台殺人逃回香港算無罪?

我好奇的是,若是台灣人在香港殺了人,被香港警察發現,
但己經逃回台灣了,
是不是也不會被送回香港??
跨國犯罪,只要不是國際金融,電腦駭客之類的,在法律上本來就很難處理,法條參考就好,不用太認真
上次新加坡情侶來台棄嬰,一堆人包括律師還說新加坡法律很重,blah blah blah
結果屁事都沒發生,根本無法起訴

不過目前確定香港人來台灣犯罪是不用受罰的,有看新聞的都知道
重點是要第一時間逃回香港,不能被抓到
剛剛註冊 wrote:
就是說啊!送中送臺,...(恕刪)

你想太多了吧,香港只要修引渡條例就夠了,干送中屁事,根本就是為中國無限擴權,說難聽點,就算真的送中條款通過,台灣不鳥香港,香港也不敢怎樣,引渡是要雙方同意,不是香港立法通過,其他國家就要遵守,何況這次起因是香港人殺香港人,香港又是屬地主義,就算引渡回香港,香港也無法可罰,如果在台灣審判就算法官判很輕,受害家屬有比較好嗎。還不如香港先把屬地的漏洞補起來反而比較實際。

wd71687168 wrote:
香港法律是屬地主義...(恕刪)

wd71687168 wrote:
香港法律是屬地主義,不似台灣屬地主義又屬人主義,香港人在台灣殺人逃回香港,因發生地在台灣,所以香港法院無管轄權,不能辦理,香港台灣又無引渡條例,所以台灣無法引渡嫌犯回台判刑及服刑。


完全正確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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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SEIKO wrote:
香港一狗票人 腦袋...(恕刪)


沒錯
香港一狗票的腦袋有問題

況且香港是那一國?
不就是中國

中國香港人反送中?
真是神經錯亂

Monica陳 wrote:
況且香港是那一國?
不就是中國...(恕刪)

是啊,不論怎麼亂搞,2047年一國二制大限一到,還是會變成一國一制,全世界沒人管得了。
bull5444 wrote:
我好奇的是,若是台灣人在香港殺了人,被香港警察發現,
但己經逃回台灣了,
是不是也不會被送回香港??


依中華民國刑法規定
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第 6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所以,不會將台灣人送回香港審判,直接在台灣法院審判。
但是香港刑法典沒有這條屬人主義的規定,會造成香港法院無法審判香港人非在香港的犯罪。

附錄:中共刑法相關規定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LIKE-SEIKO wrote:
香港一狗票人 腦袋有問題
一天到晚認為 老共會來香港隨便抓人
說真的 老共不會吃飽沒事抓平民老百姓
某個人被抓 自己心裡清楚 幹過什麼
反中法 對99.9%的人是沒差的


這我倒不相信,你看現在大陸有言論自由嗎?
香港畢竟還保有言論自由

像我之前去大陸出差,那邊同事都說不要談論政治,
有人問兩岸問題就說支持一國兩制就對了,不然你會有麻煩
沒有證據要怎麼判,通常都是無法起訴,除非證據可以跨國,例如信用卡交易
台灣不是放了好幾個移交回來的詐騙犯?
我相信台灣人在其他國家殺人,如果逃回台灣,又無法引渡回去,基本上檢察官叫去問問話就放走了
1589 wrote:
依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恕刪)
都市老狼 wrote:
你想太多了吧,香港只...(恕刪)
香港是誰管的 民進黨敢跟他簽條約嗎 那不是擺明了賣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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