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患無 wrote:通姦罪的理由是你的身(恕刪) 難以入罪就是可以當作除罪的理由嗎?請參考反對通姦除罪化的理由(八)此外對於同性婚姻, 通姦罪難以入罪,我在一開始就說結論了,通姦除罪化,就是同婚合法化後的滑坡效應!不能因為對於同婚者難以入罪, 就可以將通姦全面除罪化!我當初反對同婚合法化, 就是擔心滑坡效應!在同婚合法化之後, 滑坡效應除了通姦除罪化之外,還有娛樂性用藥除罪化、 代理孕母合法化、 性權解放年齡不設限…這些都是同婚合法化的滑坡效應,大家可以慢慢等著看吧!
月光橘子 wrote:劈腿本來就不對的 尤(恕刪) 我們要設法打破「新四不、一沒有」所謂新四不、一沒有:就是「 不婚、不生、不養、不教、沒有責任」希望我們的社會是:要結婚、 要生小孩、 要養小孩、 要教育小孩、 對「婚姻負責」!小妹妹, 還記得妳對前第一夫人吳淑珍女士並不熟悉,妳可以 Google 稍微查一下,「四不、一沒有」。 出自前總統陳水扁之口, 對兩岸政策的定調。我只是把它改編一下而已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