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大家的回覆,理性的言論讓我更明白如何思考問題。個人不喜歡這位醫師的論點,法官也沒有說明為何下這個判決,但後來思索了醫師的話,行兇者真的是一個精神病患,就覺得這個悲劇不是一個人的罪,而是整個體制的問題,台灣明明有好的醫療、眾多公家機關,卻還是放任精神病患在社會趴趴走,從病患的家人、主治醫師、曾經報案的警局、住處所屬的社會局,都應該要徹底重新檢討每個環節的相關責任。另外,精神病患不應該與殘障病人並提,精神病患喪失的不是行為能力,而是喪失對行為能力的判斷,台灣司法為了保障人權,警察執法過當的問題都可以討論,管控精神病患的問題(例如:身份資料應該註記是否有精神疾病、精神病患的職場工作要有醫師或社會局的擔保)也應該要拿出來討論,保障精神病患周圍人們的生命財產,這樣完善的措施,才是真民主。
H61 wrote:不要去當警察不就沒事了?不要分派到鐵路警察不就沒事了?(恕刪) 傍晚年輕人停在超商下面,接姐姐下班也會被捅死白天小朋友跟媽媽逛街,也會被砍頭大清早坐捷運上班,還是一堆人被砍死就算不當警察...不當鐵路警察....還是很危險
Mittel wrote:⋯⋯⋯另外,精神病患不應該與殘障病人並提,⋯⋯⋯⋯⋯ 不要隨便牛頭不對馬嘴亂比好不好?殘障病人是身體有問題,腦袋好好的。精神病患是腦袋有問題,但精神問題的程度有程度差異。例如可能是真的有一點精神病,但可能還不是完全失去辨識能力的真瘋子?
該醫生應該就個案的精神狀態檢查說明就好,之後受訪還推演出為幾百塊票錢去殺人,不合邏輯!這句話就逾越醫療評估的範圍,是在替個案開脫。殺警行為,判斷有沒有罪是法官的工作,醫生不用說三道四;後來顯然法官也採信這種觀點,真令人傻眼
無事閒閒 wrote:不要隨便牛頭不對馬嘴(恕刪) 以偏概全是我的問題,不過,精神病情的程度雖然有分別,但是發病的時候,對行為能力的判斷是不是分別,例如,某人說自己只是輕微思覺失調,是不是可以保證發病時的情況比重度思覺失調來得輕微,我對這個醫療專業不明白,但因為有親朋接觸過自稱是輕症的思覺失調,但發病時無預警地攻擊旁邊的人,事後就一句忘記吃藥。既然您說出我的錯處,可以幫我解答這個疑惑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