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判無罪,到底誰犯了罪

凶手沒錯,醫生沒錯,法官沒錯,


那都是被害人的錯囉!Errrr
謝謝大家的回覆,理性的言論讓我更明白如何思考問題。

個人不喜歡這位醫師的論點,法官也沒有說明為何下這個判決,但後來思索了醫師的話,行兇者真的是一個精神病患,就覺得這個悲劇不是一個人的罪,而是整個體制的問題,台灣明明有好的醫療、眾多公家機關,卻還是放任精神病患在社會趴趴走,從病患的家人、主治醫師、曾經報案的警局、住處所屬的社會局,都應該要徹底重新檢討每個環節的相關責任。

另外,精神病患不應該與殘障病人並提,精神病患喪失的不是行為能力,而是喪失對行為能力的判斷,台灣司法為了保障人權,警察執法過當的問題都可以討論,管控精神病患的問題(例如:身份資料應該註記是否有精神疾病、精神病患的職場工作要有醫師或社會局的擔保)也應該要拿出來討論,保障精神病患周圍人們的生命財產,這樣完善的措施,才是真民主。
H61 wrote:
不要去當警察不就沒事了?不要分派到鐵路警察不就沒事了?(恕刪)


傍晚年輕人停在超商下面,接姐姐下班也會被捅死

白天小朋友跟媽媽逛街,也會被砍頭

大清早坐捷運上班,還是一堆人被砍死

就算不當警察...不當鐵路警察....還是很危險
seatree wrote:
台灣對精神病患根本沒在管理跟追蹤。


之前那個師大附近的?被強制送醫

差點警察就又被告了
imhung wrote:
那都是被害人的錯囉


當然啦~死人沒人權,法律寫得清清楚楚的
imhung wrote:
凶手沒錯,醫生沒錯,...(恕刪)

真的,因為死人無法替自己辯護
可憐啊~奈何生為台灣人啊!
Mittel wrote:
⋯⋯⋯
另外,精神病患不應該與殘障病人並提,⋯⋯
⋯⋯⋯

不要隨便牛頭不對馬嘴亂比好不好?
殘障病人是身體有問題,腦袋好好的。
精神病患是腦袋有問題,但精神問題的程度有程度差異。
例如可能是真的有一點精神病,但可能還不是完全失去辨識能力的真瘋子?
H61 wrote:
不要去當警察不就沒事了?不要分派到鐵路警察不就沒事了?


是殺警 ? 還是殺人 ?

一堆人傻傻地搞不清楚 ~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該醫生應該就個案的精神狀態檢查說明就好,之後受訪還推演出為幾百塊票錢去殺人,不合邏輯!這句話就逾越醫療評估的範圍,是在替個案開脫。
殺警行為,判斷有沒有罪是法官的工作,醫生不用說三道四;後來顯然法官也採信這種觀點,真令人傻眼
無事閒閒 wrote:
不要隨便牛頭不對馬嘴(恕刪)


以偏概全是我的問題,不過,精神病情的程度雖然有分別,但是發病的時候,對行為能力的判斷是不是分別,例如,某人說自己只是輕微思覺失調,是不是可以保證發病時的情況比重度思覺失調來得輕微,我對這個醫療專業不明白,但因為有親朋接觸過自稱是輕症的思覺失調,但發病時無預警地攻擊旁邊的人,事後就一句忘記吃藥。既然您說出我的錯處,可以幫我解答這個疑惑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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