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r2018 wrote:朱學恆則認為,他不知道朱立倫主席有沒有相關經驗,但可以參考他一個建議,就是憲法第73條保障之立委「言論免責權」並不及於行政官員,蘇貞昌公然侮辱民意代表,罵鄭麗文不要臉,鄭麗文其實是可以告蘇貞昌的。 朱先生講得很不錯
k6573 wrote:國會議員 在國會議堂, 公開、 反覆 勸降 行政院長大概是收到甚麼指令吧? 騙神的蘇光頭連神都敢騙了說話跟放屁沒兩樣的爛政客到時會拿掃把會乖乖地上戰場當炮灰覺青連四個月夏令營都GGYY還有那個肇事逃逸的小鱉三到時閃尿、捲舖蓋跑路抗中保臺真男人
stever2018 wrote:鄭麗文的說法是否包含在言論免責權範圍內?很明顯不是, 塔綠班就是沒水準不讀書還能自訂言論免責權範圍, 寫起來還以為有東西, 其是根本是坨排泄物, 連看都不必自訂言論免責權範圍, 塔綠班要不要連哪天可以打手槍都規定一下塔綠班原來比大法官會議還偉大, 可以修改言論免責權範圍....釋字第435 號解釋 - 司法院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 故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coffeejulice wrote:塔綠班就是沒水準不讀...(恕刪) 所以立委在立院報明牌,為毒品打廣告,公開軍事機密給對岸知道都是言論免責?立委在立院執行公務才有所謂言論免責,難到非執行公務的栽贓嫁禍也算?這是第一次聽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