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問題:(1)包含所有人,家長,安親班,教師、補教業.....嗎?還是只有學校教師不得體罰?(2)體罰的定義?身體傷害,勞動負擔,體能活動,作業罰寫,午休下課剝奪,放學留下?何種程度算,還是都算?(3)適用年紀,嬰幼年,國小,國中,高中,大學?職場新進?(4)同上各階段同一標準,或不同?......唉......講比較快.......
體罰的定義是誰認定? 王委員嗎?要知道現在光是叫調皮小朋友罰站,都被家長控訴體罰了.同意零體罰,但是需要好的配套 ,教師不可任何形式體罰,相對校方有權禁止不遵守規範之學生來校上課 ,也允許校方開除不適任教室,即便是正式教師.國民教育將不再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有教無類請找特殊教育服務.教師正式更名為授課員
Juliance wrote:體罰的定義是誰認定?(恕刪) 過猶不及適度才能成長台灣只會一味的禁止而不能有彈性的放鬆像是交通在車流允許的情況下可提高車速增加效率而不是讓大家一起慢~慢不等於安全~安全車距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