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vin0821 wrote:
問題是助理費是直接匯入助理帳戶
匯入後就變成私人所得,哪來的公款
助理要繳入公基金也是助理自己所為
這有幾部分
(1)助理如果都有在工作,不是人頭,那領公費沒問題。如果是沒工作只領錢的【人頭】的話,那是貪汙罪。已經有好幾個案例,是民代使用人頭助理之後被判有罪。
案例:潘懷宗與辦公室主任陳玉臺涉於2006年起長達16年間透過人頭帳戶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金額達新臺幣333萬餘元,潘、陳等人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同年6月15日潘懷宗被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
(2)助理領薪酬之後,自主捐錢出去給民眾黨也不是問題。(立委助理往往都是找政治理念相同的,有力出力之外,有錢出錢並不奇怪)。但是如果[不樂之捐]就是問題。
貪汙治罪條例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3)如果助理自主捐為單位公積金,單位活動使用就不是問題(助理聚餐/飲料...)。但高虹安私用部分卻報銷到這邊,一開始這會是會計入帳錯誤的問題。高虹安應該一發現就要自掏腰包把私用的部分結清,然後開一個私用的戶頭,助理應該把高虹安自用的款項,到這個帳戶報銷。如果高虹安不肯承認錯誤,繼續使用單位公積金私用,那就會變成違法了吧。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